再谈依法行政与文明审计

——写于《行政强制法》出台之际

作 者:

作者简介:
郭红岩,审计署驻沈阳特派办

原文出处:
中国审计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1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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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时十二载、经五次审议的《行政强制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部旨在约束行政权力的法律,弥补了我国现行行政法律规范体系的一个重要缺口,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上述三部法律的相继出台被誉为我国行政立法的“三部曲”。《行政处罚法》遏制了“乱处罚”,《行政许可法》终结了“滥审批”,那么,十年磨一剑才最终出台的《行政强制法》会给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和公民权利的保障带来怎样的影响?审计干部作为国家公务人员,是公权力的执法者,应认真学习、执行行政强制法,做到依法行政、文明审计。

      行政强制的概念分析

      行政强制是行政机关为维护国家与社会的管理秩序,或为迫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特定的义务,而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通过强制方法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涉及公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

      行政权力是社会生活中掌控公共资源最多、干预能力极强的国家公权力之一,其中,行政强制权更是具有国家强制性和控制性的一种权力。行政强制是一把双刃剑,在保证行政目标有效实现的同时,因其用国家强力来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也可能直接影响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极具伤害风险,且伤害一旦形成,事后难以完全补救。若没有制约,权力天然有无限膨胀的趋势,这是由权力的性质决定的。针对行政强制权本能的扩张性和特殊的伤害性,需要通过专门立法对其进行授权并对其权力行使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约束。

      行政强制法的出台背景

      日常生活中,行政强制几乎无处不在,如在路上接受身份证检查,开车时遇到交通管制等。在《行政强制法》颁布之前,行政强制存在着“散”、“乱”、“软”的问题。“散”是行政强制的设定主体比较散。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可以设定,甚至少量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也可以设定。“乱”是现实中的行政强制乱象多发。聘用临时人员执法发生暴力纠纷,以停水停电停气迫使行政相对人就范,有的地方和行政部门甚至为了自身的利益对普通百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软”是行政机关的强制手段不足,对有些违法行为不能有效制止,有些行政决定不能得到及时执行。

      《行政强制法》是“授予并控制行政强制权的立法”。新出台的行政强制法共七章七十一条,包括总则、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强制实施程序等,在充分授予权力的同时严格控制权力,严格规范了行政强制权,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也进行了规定,如不得在夜间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水停电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不得委托聘用临时人员执法等,从程序上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从源头解决了行政强制中的“散”、“乱”、“软”问题,做到了公权力与公民权利平衡,兼顾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充分体现了依法行政、以人为本的现代法治理念。

      贯彻落实行政强制法,依法行政,文明审计

      徒法不足以自行。一部法律出台后,如何加强其刚性执行和对权力的监督,是重中之重的问题。国务院法制办相关负责人对所有公务人员发出建议:都要熟悉这部法律、掌握这部法律。审计干部应该积极响应国务院法制办的建议认真学习、贯彻《行政强制法》,依法行政,文明审计。

      文明审计是温家宝总理在2006年年底听取审计工作汇报时首先提出的。他指示审计机关要做到“依照法律,符合程序,提高质量,文明审计”。依照法律是文明审计的基础和内核,符合程序是文明审计的有力保障,提高质量是文明审计的最终目的,也是实施文明审计成果的直接体现。

      审计干部在审计过程中,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和谦虚谨慎的原则,认真听取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其合法权益。尤其是在执行《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封存被审计单位资料资产和通知被审计单位暂停使用款项两项审计行政强制措施时,应认真听取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人员的陈述、申辩,并告知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只有依法行政、文明审计,在法律和程序的框架下,通过对工作思路、方法和审计理念的创新,才能全面提高审计质量和审计人员综合素质,进一步发挥审计的建设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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