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农村基层组织与赋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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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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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K23
分类名称:宋辽金元史
复印期号:1996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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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在参与《中国赋役制度史》〔1〕一书的撰写时,注意到元代农村基层组织与赋役制度的关系问题,但限于该书的体例和篇幅,无法就这一问题展开论述。本文拟就此进行一些探讨。

      元代农村的基层组织是社,社的编制以自然村为基础。在中国封建社会中,社一方面具有以自然村落为基础而结成的民间乡村组织的性质,同时也长期被封建国家利用,成为农村中的基层行政设施。就后者而言,其主要功能之一便是向封建国家提供赋役。

      中国历史上的“社”,源远流长。西周时,邑、里奉祀社神(土神)的地方称为“社”,于是这种农村公社组织也有径称为“社”的。春秋战国时期,作为基层政权的里与作为农村公社残留的社是结合在一起的。汉代仍然继续了战国以来的里、社合一的制度。汉时,里普遍立社,乃至穷乡僻壤也有里社,即以里名为社名,称某某里社。与此同时,在传统的里社之外出现了私社,那是出于私人之间组织起来进行生活互助的需要。社开始趋于私人化、自愿化,里、社开始出现了分离的趋向。到了两晋南北朝,私社更形发达,而传统的里社则更进一步呈现了里、社分离的趋势。〔2〕

      由于私社很容易发展为反抗封建奴役的组织形式,所以历代统治者都在维持传统的里社及禁断私社方面作过一些努力。他们出于自己的政治需要,总想借行政力量把社纳入官府控制之下。隋开皇五年(585)五月,因关内亢旱,“强宗富室,家道有余者,皆竞出私财,递相赒赡”,朝廷以“经国之理,须存定式”为由,“令诸州百姓及军人,劝课当社,共立义仓……于当社造仓窖贮之。即委社司,执帐检校……当社有饥馑者,即以此谷赈给”。〔3〕这里的社以及唐代的村,〔4〕与汉以来以自然村为基础的农村基层组织是一脉相承的。民间私人互助之不见容于官府,亦由此可见。隋唐时期社仓(义仓)系统的为官府所掌握,并最终成为正税的一部份,突出地反映了封建政府控制民间村社组织并加强其赋役征调功能的意图。

      北宋前期,乡村中形式上既有“乡”,又有“管”。以区域而言,是一乡之内有若干管,一管之内有若干村或里。村和里是乡村中并列的最基层的聚居单位。此时“社”的名称也用得极为普遍,以致有些村庄径以某某社为村名。〔5〕由于乡、管实际上尚未发挥基层政权的职能,所以村、里和它们并没有行政上的统属关系。直到北宋中期推行保甲制度之后,“都保”成为乡以下一个行政单位,实际上取代了“管”,而“乡”也逐渐加强基层行政机构的职能,村、里或社才被置于一个比较完善的乡村统治体制之内。〔6〕这里同样可以看到与前朝如出一辙的加强对民间村社组织的控制之趋势。

      金代自然村或称为“村”,或称为“社”,泛称“村社”。金政府在乡村地方基层的设施即以村社为单位。自章宗泰和六年(1206)以后其制为:“村社则随户众寡为乡,置里正以按比户口,催督赋役,劝课农桑。村社三百户以上则设主首四人,二百以上三人,五十户以上二人,以下一人,以佐里正禁察非违。置壮丁以佐主首巡警盗贼……”〔7〕。值得一提的是,宋代许多社的组织和活动呈现了新的内容,其中最重要的是具有了地方武装组织的职能,但是金的统治稳定后,原来宋统治下的北方乡社一般不再拥有武装了。〔8〕这是金人军事统治与宋代文官政治的一个显著区别,也是少数族政权与汉人政权在对待基层组织的态度上的不同。

      元代农村的基层组织“社”,便是在上述历史渊源的基础上形成,而又具有其时代特征的。金元之际北方再度陷入大规模的战乱,蒙古灭金后北方农村仍一片凋零,民间结社互助自保之势再度兴盛。当时北方农村的地主纷纷倡办“义社”,开仓赈济离散贫民,纠集劳动人手,以图恢复生产。王恽《故蠡州管匠提领史府君行状》记:

      兵后岁饥疾……即出盖藏粟五百余石,计口而惠之,赖安活者

      甚众。其散而复业者,往往力殚具乏,公为假牛畜耒耜种。有困

      疾田芜不克治者,公乃侣结义社相救助。〔9〕这种“义社”的实质是使劳动力和生产资料重新结合起来,以恢复遭到破坏的地主经济,然而毕竟带有几分民间互助自救的色彩。当时还有一种耕作上的互助结社:

      其北方村落之间多结为锄,以十家为率,先锄一家之田,本家

      供其饮食,其余次之,旬日之间,各家田皆锄治……间有病患之家

      ,共力助之。故苗无荒秽,岁皆丰熟……名为锄社。〔10〕这种民间自发的结社,互助自救的色彩更浓一些,当是自耕农为恢复生产携手并进的一种形式,元政府正是从北方农村既存的这两种互助方式得到启发,由国家来倡导结社,在恢复并发展农业生产的同时,既可利用这类互助来解决一部分社会救济问题,又可将民间自发的互助结社纳入政府控制的轨道。所以至元二十三年(1286)颁布的立社令文中说:

      本社内遇有病患凶丧之家不能种莳者,仰令社众各备粮饭器具

      并力耕种,锄治收割,俱要依时办集,无致荒废。其养蚕者亦如之

      。壹社之中灾病多者,两社并助。外据社众使用牛只,若有倒伤,

      亦仰照依乡原例均助补买。比及补买以来,并牛助工。如有余剩牛

      只之家,令社众两和租赁。〔11〕中国民间社会历来有“出入相扶,守望相助”的传统,元政府立社时企图借此以增强对社众的吸引力,从而增强社的凝聚力。当然其中也反映了地主的要求,如所谓“两和租赁”就说明提供帮助并非都是无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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