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法规扩大了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范围 我国法规扩大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范围,实际上从2006年经济责任审计被专条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就开始了。《审计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这条规定就将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扩大到了目前审计机关的所有监督对象,从而实现了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常规审计对象的一致性。随后,地厅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广泛开展,省部级经济责任审计也开始试点。 中央两办颁发的新规定,又细化和明确了《审计法》规定的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其中在第二条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随后又在第三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为回应社会关于“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由谁来审计”的问题,彻底解决经济责任审计的死角,新规定在第六条又明确规定,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报请国务院总理批准后实施。 新规定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新要求,虽然没有超出国家审计机关现有的审计范围,但由于审计机关人员少,任务重,过去对这些单位的审计监督都是采取抓重点的办法,实行循环式的轮审,并不是每年都审计一遍,有些单位可能直到现在一次还没审过。对经济责任审计,一般只是实施本级组织部门委托的,而对部门管理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则一般不予受理,至于部门管理干部离任时搞没搞审计,审计工作质量如何,又很少过问,因为当时国家没有明确要求。但中央两办新规定对经济责任审计的要求是全方位的,包括部门管理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况且新规定又增加了“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方式,提倡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相结合,审计进点的次数及工作量也会相应增加。再加上经济责任审计比其他审计还多了审计结果报告等文书。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不仅需要准确界定相关责任,并且需要作出客观评价,是审计报告中最难写的一种。这就使得审计机关的监督对象实际上增加了一倍,而且具体工作及其难度也增加了不少。 二、解决审计力量不足的对策 面对繁重的经济责任审计任务,要想实现中央两办新规定提出的“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预期目标,最现实有效的办法,就是发挥国家审计机关的主导作用,强化内部审计,利用社会审计,组织全国审计系统约80万的审计工作者全部参与。这就需要有关方面在现有条件下分别作出努力: 1、联席会议要积极发挥“协调”作用。目前,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的成员一般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笔者认为,根据目前我国审计主体管理的现状,还应该增加财政、税务等部门,以便协调社会审计力量。联席会议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当前应抓紧研究内部审计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必备条件,避免没有内部审计机构或没有审计资格的人员从事此项审计业务。对主管部门不具备经济责任审计条件的,要建立委托有资格的社会审计组织实施审计的相关制度,以保证审计工作质量。组织部门还应从抓好党建工作的角度,加强对社会审计组织的“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的宗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努力纠正目前存在的一切“向钱看”,谁给钱就替谁说话,给钱越多坚持原则越少等不正之风。要通过发挥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不断提升审计工作质量,促进社会审计组织进一步发挥“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人事、财政等部门则应按照新规定第九条的要求,保证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提供必备条件。 2、国家审计要积极发挥“主导”作用。就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来说,审计机关应该通过联席会议办公室,积极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受理有关部门的经济责任审计申请,办理批准实施手续或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审计的建议,积极发挥审计机关的主导作用。同时,责成审计机关内部的业务指导监督部门以及内部审计协会,调查各部门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了解各社会审计组织的资质状况,为联席会议提供经济责任审计合格审计主体名单;搞好审前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确保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质量;通过报表和实地抽查,掌握审计主体的总体情况和具体情况,为联席会议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由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都属于国家审计法定的监督范围,又是在财务收支基础上进行的审计,并且对人的责任认定要比对单位的处理复杂得多、敏感得多。审计机关作为“负责日常工作”的联席会议主要成员单位,对包括部门管理领导人员在内的全部经济责任审计都负有指导监督责任。所以,国家审计机关必须统筹安排力量,恰当界定机关内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业务指导监督机构和内部审计协会的职责,使之既明确分工,又密切配合,共同加强对参与审计机构工作质量的检查监督,及时指导内部审计的业务工作,适时核查社会审计的报告,并负责受理审计对象对内部审计或社会审计机构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最终申诉,确保中央两办关于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目标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