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源环境责任履行情况审计的可行性 1.国家层面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 (1)法律法规。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发布的这部法律是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专门法律,其对地方各级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有环保责任的企事业单位等相应的环境责任进行了原则性界定。 关于地方各级政府责任,主要体现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同时在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中,规定在自然生态系统、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农业环境、海洋环境、城市规划和城乡建设等领域,地方政府应该承担的环境保护责任。 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主要体现在环境监督管理方面。《环境保护法》第九条至第十四条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管职责做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制定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定期发布环境公报;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计划;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审批以及对辖区内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等等。 关于企事业等单位的环境保护责任,主要体现在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方面。《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至三十四条,规定了相关企事业单位的环境责任,主要包括: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技术改造应采用环保型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建设项目中污染防治设施应严格执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排放污染物应按规定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超标应缴纳排污费并负责治理;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应限期治理等等。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是密切相关的。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了《节约能源法》,明确提出:“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对各级地方政府、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和用能单位的节能责任进行了具体界定。 (2)国家政策和文件。 ①《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提出落实环境保护责任的要求。在完善环境管理体制方面,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监督下一级人民政府的环保工作和重点单位的环境行为,并建立相应的环保监管机制,法人和其他组织负责解决所辖范围有关的环境问题。在加强环境监管制度方面,要求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将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并落实到排污单位。完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环保投入列入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并逐年增加。要加大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保试点示范和环保监管能力建设的资金投入。 在落实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方面,明确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政府和部门都要有一位领导分管环保工作,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关于科学评价发展与环境保护成果,要把环境保护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依据之一。坚持和完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目标责任制,对环境保护主要任务和指标实行年度目标管理,定期进行考核。 ②《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明确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省级人民政府要将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各市、县以及重点耗能企业,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要将能耗指标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考核内容,作为国有大中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 ③《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以下简称《综合性方案》)明确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强有力的工作格局。规定将落实节能减排责任情况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把节能减排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分解到各市(地)、县和重点企业。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节能和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落实目标责任,强化管理措施,自觉节能减排。凡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必须确保完成目标;对没有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