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江南地区封建租佃关系的进一步发展

作 者:

作者简介:
桂栖鹏,1957年生,南京大学历史系博士研究生。

原文出处: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科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K23
分类名称:宋辽金元史
复印期号:1996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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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代江南租佃制在宋代基础上有了进一步发展。包佃制仍取于学田和官田,但在广泛程度、包佃规模等方面均超过宋代。官田佃户普遍拥有兑佃的权利,而民田上也出现了兑佃制。定额地租已成为江南主要的地租形态。

      有宋一代,我国南方地区封建租佃关系高度发展,对此,史学界已作过深入研究。入元以后,封建租佃关系处于怎样的状态呢?迄今为止,有关这方面的研究明显不足。笔者认为,在元代江南地区(主要指江浙、江西两行省),封建租佃关系继续保持着发展的势态,在某些方面达到了更高的水平。限于篇幅,本文不拟对元代江南地区的租佃关系作全面的论述,仅选取几个最能说明问题的环节加以考察,以申述笔者的意见。

      一 包佃制的扩展

      包佃,即以获取差额地租为目的,将租来的土地转手出租。包佃制是租佃关系复杂化的重要表现,在宋代开始流行,有的学者以此作为宋代封建租佃关系进一步发展的“第一个突出特征”[1]。

      宋代,包佃制存在于学田和官田之上[2],在元代江南地区,包佃制仍限于学田和官田,但在广泛程度、包佃规模等方面有了明显的扩展。

      我们先谈学田的情况。根据现存资料看,宋代学田上的包佃制仅流行于今浙江和苏南地区,而入元之后,包佃制在江南学田上更广泛地流行了起来。

      元代江南地区的学田,数量很大,而且基本上采用租佃制经营。学田租额相对来说是较轻的,因此,官僚、豪户等对于学田趋之若鹜,或巧取,或豪夺,包佃以牟利,从而使包佃制在学田上得到广泛的流行。姚燧曾泛论江南学田的情况说:“江南学田,宋故有籍,守者利之,私椟其家,或投水火以灭其迹。又有身为教官,自诡佃民,一庄之田连亘阡陌,各岁入租,学得其一,己取其九”[3]。姚燧为元代著名文人,元成宗时官至江西行省参政,他的这段话不仅反映了包佃制在江南学田上的广泛存在,也说明参与学田包佃的人员在成分上更加复杂,以斯文自许的教官也以职权之便大量包佃学田,这在宋代是没有先例的。元政府颁布的学令更能说明问题。大德十年(1360年)元政府所颁学令云:“田土本以养士修学,学官职吏,或卖作荒闲,减收租,或与豪家转令仆佃,……学官职使减额收租、转令仆佃、豪户兼并、滥行支破等弊,令提调官关防革去”[4]。这纸学令在实际上不可能起多大作用,但它却有力地说明“扑佃”亦即包佃等现象在当时的学田上很为普遍,以致元政府不得不下令禁止。元代的有关记载中还留下了不少学田包佃的具体例证。太平路(治今安徽当涂)儒学田四百十四亩为秦钰承佃[5],其亩数远非一家人所能耕种,显为包佃无疑。嘉兴路“华亭仙山管田三百五十亩,有杨副使者□五十余石包佃归己,多催少纳,积逋尤夥,遂勉种夫亲行运纳,其旧佃张万七等欣然增数,倍之无靳色”[6]。镇江路儒学金坛水田的包佃者“颛利膏腴,视己业田之农民分□□(其十?)五,而归于学者不逾斗一升,大归大啻十五而赋一”[7]。铅山知州王元纲,“又以学禀少不给经费,……革豪户之扑佃者,令亲种小民以租之入彼者纳此,至有增复三、四倍者”[8]。上述学田包佃事例,在发生地域上分属今皖南、浙江、苏南和江西,也可窥见元代江南学田上包佃制流行的广泛。

      宋代关于学田包佃的直接记载极为少见,学田上包佃制的存在主要是通过某些资料中开列的租户佃田数量而反映出来的,因而包佃学田的“二地主”如何同学校分割地租还不清楚。元代有关学田包佃的直接记载比较丰富,“二地主”如何同学校分割地租的问题也比较明朗了。这里就前面引述的一些材料略作分析。姚燧说某些教官包佃学田是“各岁入租,学得其一,己取其九”;镇江路儒学金坛水田佃农交纳地租经过“二地主”中间盘剥后“归于学者不逾斗一升”,这些“二地主”都占取了佃农所纳地租的十分之九,而学校所得只有十分之一。嘉兴路儒学华亭仙管田三百五十亩,包佃者杨副使交给学校的地租只有五十余石,平均每亩租额只有一斗四升左右,而当时民田租额大致是每亩五至八斗,结合后来嘉兴路儒学“遂勉种夫亲行运纳,其旧佃张万七等欣然增数,倍之无靳色”的情况看,原来佃农交纳的地租至少有三分之二落入了“二地主”杨副使之手。铅山州儒学田在革去“扑佃”的豪户后,让佃农直接向学校交租,“至有增复三、四倍者”,说明原来“扑佃”的豪户占有了佃农所纳地租的四分之三以上。总的看来,元代包佃学田的“二地主”同学校分割地租的大致情况是:“二地主”所得为大头,而学校所得反为小头,二者的比例在九比一至二比一之间。包佃学田获利如此之厚,学田中“二地主”的大量出现也就无怪其然了。

      下面我们再谈谈官田上的包佃制情况。宋代法令尽管一直强调,官田只准贫苦下户及客户等承佃,而不准品官形势之家和上户承佃,但官僚、豪强仍以“假名占佃”等方式承佃了大量官田,这反映出官田包佃实际上颇为流行[9]。入元以后,江南地区的官田上包佃制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其突出表现是元政府将一部分官田直接采用包佃的方式经营,使包佃规模显著扩大。《元史》卷三十六《文宗纪》载:“燕铁木儿言:‘平江、松江淀山湖围田方五百顷有奇,当入官粮七千七百石,其总佃者死,颇为人占耕。今臣愿增粮万石入官,以所得余米赡弟撒敦’,从之。”从这条史料看,淀山湖五万余亩官田一直是以包佃的方式经营的,大官僚燕铁木儿的包佃更得到皇帝的亲自许可。两浙转运使瞿霆发一家包佃官田更多达七十余万亩[10],可谓数量惊人。一人或一家包佃官田数万亩甚至数十万亩,其规模是宋代官田包佃无法比拟的。除元政府直接采用包佃方式经营的官田外,还有不少江南官田通过其他途径落入包佃者的手中。宋元交替过程中,宋代旧有官田“多被权豪势要之影占”,至元二十六年(1289年),元政府规定影占者自行出首,“其地还言,止令出首人佃种,依例纳租”。[11]影占之家既为权豪势要,所占田土自不会自己耕种,大部分当是出租给无地的农民,元政府同意出首后由他们继续“佃种”,实际上就是承认他们由影占者变为包佃的“二地主”。还有一些现任官吏甚至强夺“百姓见佃官田”,“转与他人分要子粒”[12],充当“二地主”以渔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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