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矿产资源补偿费基本情况的审计 审计重点内容:主要调查了解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管模式,征收管理程序,征收管理权限等,所管辖区域主要矿种的储量和分布,地方出台的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条款等。 审计方法:主要通过座谈与地质矿产等主管部门进行交流沟通了解其征管模式,查阅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相关法律法规,审查地方性法规有无与中央的矿产资源政策相违背;查阅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储量分布材料等,把握全市矿种的分布区域和重点矿种、重点矿山企业的分布情况。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 矿产资源补偿费作为国家对矿产资源开发应获得的财产权益,是否足额征收缴纳关系到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关系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的资金重要来源,是矿产资源补偿审计实务中的最重要、最核心内容。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程序,下面笔者以重庆市为例进行介绍。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的审计:重点审计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否依法足额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有无违规减免、越权减免等情况,审查矿山企业是否按实际销售矿产品真实完整的计量应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1.矿产资源补偿费统计台账审查。采矿权人在向地质矿山主管部门申报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前,均应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填报“矿产资源补偿费申报表”,并同时附具当期所采矿种、矿产品名称、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各种数据资料,以便于主管部门从书面材料上核查其申报量的完整性。 审计重点内容:一是审查各矿山企业是否按时完整的填报“矿产资源补偿费申报表”;二是地质矿山主管部门是否认真审核各矿山企业填报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申报表”,并形成“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统计表”。 审计方法:通过与地质矿山主管的业务部门交谈,随机抽查各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申报表”,审阅其填报的要素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并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统计表”相核对,通过分析性复核查看其是否与申报数据有差异,并分析其原因,为下一步抽查重点矿山企业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缴纳作准备,并通过电子台账数据进行汇总分析,生成审计疑点。 2.审查重点矿山企业矿产资源补偿申报和实际缴纳情况。《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明确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缴费主体是由采矿权人缴纳:申报缴费的依据是以矿产品销售时使用的货币结算;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销售最终产品时使用的货币结算。矿产资源补偿费按“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公式进行计算。 审计重点内容:一方面矿山企业销售的矿产品收入是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费依据和基础,重点要审查矿山企业当期实际销售矿产品产生销售收入的真实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明确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另一方面审查开采回采率系数的准确性。 审查矿山企业矿产品销售收入方法:一是结合上一步生成的审计疑点以及通过分析台账列出的重点矿山企业名单,通过实地到矿山企业所在地进行现场查看,了解矿山企业是否在正常开产和销售矿产品情况;二是交谈与查阅有关内部管理制度,了解矿山企业销售矿产品时销售部门、仓储部门、业务合同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不相容职位,是否存在因内控制度的不完全为隐瞒矿产品销售留下监管漏洞;三是查阅矿山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总账、明细账,并抽查部分原始发货单据等,通过与矿产品销售报表的对比、分析性复核,了解矿山企业无通过设置账外账转移销售收入,账内通过往来科目将正常的销售收入在账内的“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等科目里核算,到期不及时确认收入,长期挂账,不及时结转销售收入;以及通过关联企业或自行使用矿产品不视做销售等方式隐瞒销售收入等,造成矿产资源补偿费计费依据不真实、不全面,少缴或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四是通过查询报刊网络等了解矿产品的市场行情,对比矿山企业所销矿产品的价格,查看矿山企业有无以少报销售量、销售价格、重复抵减增值税等形式少报收入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情况。 审查开采回采率系数方法:开采回采率是衡量矿产资源利用程度和矿山开采技术水平的一个最重要的指标,开采回采率是指开采区域采出的矿石量(或回采矿量)与该区域内消耗的工业储量之百分比:因此审查开采回采率系数方法通过查阅矿山企业的矿山设计方案,获得核定开采回采率系数,无矿山设计方案的可以通过与国土主管部门进行衔接,获取矿山企业矿产品的储量情况;同时通过实地到矿山企业进入采场工作或利用仪器进行测量时获取实际开采量,与核定开采回采率进行对比所得系数为审计所需数据。 3.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情况审查。《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列举了采矿权人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三种情况以及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五种情况,免、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均需经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同时规定了采矿权人减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超过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0%的,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应当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在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中,省级地质矿产部门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