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现状 我国的非营利组织主要有官方非营利组织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两大类型。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于2004年8月18日发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简称《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制度》明确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特征:①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②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③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清真寺、教堂等。《制度》的颁布是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体系建设中迈出的重要一步,填补了我国会计规范在非营利组织方面的空白,但对于官方的、半官方半民间的非营利组织,并没有制定独立的会计制度,实行的是政府会计(预算会计)。 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制度》是依据《会计法》制定,参照了企业会计体系的做法,打破了先前采取的预算会计体系,但还未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会计体系。一方面,《制度》确实符合我国非营利组织数量大、经营模式各异(有的是企业化管理,有的是非企业化管理,有的公有有的私有)的现状,如果自成体系会造成混乱和难以协调的问题。另一方面,《制度》有其自身的独特性,并不是完全遵循企业会计体系而制定。 非营利组织与企业的根本性区别在于不以营利为目的,五个会计要素是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核算的是收支结余而不是利润(当我国的基金会像西方国家那样进行对外投资增值时,可以进行利润核算),是净资产而不是所有者权益。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基础从收付实现制渐渐向权责发生制转变,向国际发展潮流靠拢,采用资本保全和成本核算的概念,对于固定资产折旧等问题做出了规定。由于《制度》会计基础上的特殊性,处在探索性的发展初期,以及我国没有具体的关于非营利组织的审计制度,因此在我国官方和民间两类非营利组织审计过程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 二、我国非营利组织审计变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非营利组织两元化的问题是变革非营利组织审计中的首要问题,官方非营利组织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两大类型,究竟是合而为一采用同样的审计方法,还是分别运用不同的审计制度,研究者说法各异。但是从根本上讲,我国的特殊性决定了我们不能照搬美国的审计模式,那么如何借鉴美国非营利组织审计的经验?这是我国非营利组织审计变革中应多加注意的。就我国现有的有关非营利组织的规章制度来分析,我们发现还存在如下问题: 1.不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和可信度。《制度》第六十七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附注应予披露的主要内容等,由本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单位自行规定。这种默认“两套账”的方式有些“换汤不换药”以及鼓励两套账行为的成分存在,不利于审计师对非营利组织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检查,加大了审计工作量,而且不利于会计人员提供透明度和可信度高的会计信息。 2.不利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采用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核算基础。与以往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把会计核算基础作为一般原则来规定不同,《制度》将会计核算基础作为介于会计基本假设与一般原则之间的单独条文来规定,这充分说明了《制度》对会计核算基础重要性的强调。 但是采取完全的权责发生制,在反映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状况上有其局限性,非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如果以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容易被用作违规操作的调控账项,未取得的收入提前登记,容易为调节粉饰财务报表提供可能,特别是对于非营利组织来说,更容易产生监管不到位、管理人舞弊的现象,对内部控制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也有影响。同时,高额的成本费用和操作的复杂化,对于会计转型中的非营利组织来说有较大阻碍。 3.非营利组织中缺少专业会计人员。实务中很多非营利组织不具备专业的会计人员。非营利组织只对投资者交付的凭证进行整理,甚至长期不登账,不对收支情况进行账务处理,财务体系没有按照相关制度规定设置,因此报表不完整,核算不规范。 4.非营利组织的管理体制处于新旧制度衔接阶段,存在不少问题。一方面各单位原执行的会计制度本身不统一,报表格式不一,很多单位并不知道有一套单独适用于非营利组织的制度,即使知道,又由于监管力度的不足也没有有效地加以修正;另一方面,主管部门及登记部门的负责人往往一人身兼数职,一个城市的某个社区在册登记的民间非营利企业单位就达三四百家,而登记机关的负责人要主管诸多社会事务,不可能全面、周到地管理这么多“民非”单位,只能是流于登记,疏于管理。 三、美国非营利组织审计的经验启示 美国的非营利组织被审计方是指所有使用联邦奖金支出的非联邦实体,审计方是指普遍公认的、符合政府审计准则(GAGAS)规定的公众会计师、联邦或当地政府审计机构,不包括非营利组织的内部审计人员。非营利组织是指:①任何公司、基金、协会、合作社或其他组织,主要经营科学、教育、服务、慈善,或类似用途的公共利益;不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其净收益来维持、改善或扩大其经营。②包括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高等教育机构和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