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审计责任需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作 者:

作者简介:
项文卫,天津市审计局

原文出处:
审计月刊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1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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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计责任的内涵和特征

      如果说审计质量是审计工作的生命线,那么审计责任就是审计工作的保障线。正确认识和把握我国国家审计责任的内涵和特征,是强化审计责任的必要前提。无论是国家审计还是社会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审计责任都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一般来讲,责任是指责任主体分内应做的事情,又指没有做好分内之事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的义务。前者常常用来指工作责任、岗位责任、角色责任,后者往往被称为法律责任,同时也含有问责的意思。据此,国家审计的审计责任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应当做的工作,以及没有做好工作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即被问责)。

      审计责任与审计职责虽然使用场合不同,但意思比较接近。审计职责中的“职”一般指职务或职能,“责”就是应做的事情、工作,概括起来审计职责就是指审计机关根据法定职能而做的工作。因此,审计责任与审计职责的核心内涵基本相同。

      根据我国审计机关二十多年的审计实践,初步考虑,审计责任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法定性。我国审计机关是依照宪法规定设立的,我国审计法明确规定了审计机关的审计权限、审计程序和审计责任(以下所称审计责任均指审计机关的审计责任)等。审计责任的法定性,要求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必须在法律框架下履行和承担审计责任。

      2、专门性。审计监督是一种具有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国家审计机关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专司经济监督的机构。审计责任是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对党政主要领导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审计责任的专门性,要求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在开展审计监督活动中,严格遵守审计程序,确保审计工作的质量。

      3、有限性。但凡责任都有一定范围和边界。审计责任的范围和边界由审计法界定,审计责任的核心是审计监督,审计监督是根据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会计和业务资料进行,这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由被审计单位负责。审计机关要对作出的审计结论和下达的审计决定的正确性负责。审计责任的有限性,要求合理划分和确定审计机关的责任。

      4、层次性。审计机关是履行审计责任的“虚拟”主体,而审计人员则是履行审计责任的实际主体。按照新审计准则的规定,从审计机关负责人到具体审计人员,都在不同程度上承担着各自不同的审计责任。这些审计责任既明确区分,又相互联系,组成了审计责任共同体,强化审计责任必须“总动员”。

      5、社会性。审计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社会是审计这一事物生存和发展的土壤。审计机关在我国既是各级政府的组成部门,也是社会大家庭的一个成员。审计机关在开展审计监督活动的同时,实际上也承担着社会分工并扮演着社会角色,从这个意义上说,审计工作最终应该向社会负责。在这种背景下,审计机关履行审计责任的好坏就不再是自己的“私事”,审计责任因而具有了较强的社会性。审计责任的社会性,要求审计机关应当更多地从社会的视角看待审计责任的履行情况。

      二、处理好审计机关内部层级之间审计责任的关系

      处理好审计机关内部层级之间审计责任的关系,是强化审计责任的坚实基础。

      如前所述,审计责任是个共同体。履行好审计责任需要审计机关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新审计准则第六章对“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作了具体规定,从第一百七十五条到第一百八十六条,对审计组成员、审计组组长、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计机关审理机构、审计机关负责人等不同层次的工作职责(即责任)作了具体描述和细化。由此可以看到,审计责任体系是由五个责任主体所构成。这五个审计责任主体,既有各自单独的审计责任,又层层相连,形成完整的审计责任“链”。

      处理好审计机关内部层级之间审计责任的关系,首先要明确各个层级之间的审计责任,这是强化审计责任的前提。第二,要充分发挥好审计责任体系关键环节的作用,切实做到一级对一级负责。其中,审计组成员是履行审计责任的基础,因为无论是发现问题、揭示问题,还是报告问题,审计组成员都处于履行审计责任的第一线,他们履行审计责任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审计项目的“成败”。对审计组成员是否充分履行审计责任,审计组组长则是第一道关键环节。新审计准则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项目的总体质量负责”。这就明确了审计组组长在确保审计组成员履行审计责任中的地位和作用。审计组组长要通过审核等手段加强对审计组成员履行审计责任情况的监督。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负责人要通过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项目成果材料的复核,认真检查审计组履行审计责任的情况。除此之外,进一步发挥审计机关审理机构的作用也不可缺少。审理机构超脱于具体审计项目,对审计人员的审计责任履行情况负有相对独立的督促之责。通过对审计项目执行审计实施方案和审计程序的实质性审理,促使审计组尽职尽责。第三,审计机关还要加强内部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和上下级之间的审计项目质量检查。一方面营造强化审计责任的氛围,另一方面对个别审计人员严重失职的行为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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