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代“通检推排”探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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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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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K23
分类名称:宋辽金元史
复印期号:1996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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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检推排是金代经济史上一个为人嘱目的问题。金代赋役制度的发展演变明显地呈现为前后两个阶段,前期(太祖至海陵王)以杂采宋辽旧制为主,没有建立统一的制度和规范,世宗即位以后,鉴于以前赋役标准的混乱以及由此而造成的役法的种种流弊,改以物力为摊派赋役的统一尺度,而通检推排就是确定物力的关键措施。相对于这个问题的重要性而言,目前学术界对它的研究是很不够的。八十年代初,有人曾著文对金世宗实行通检推排的社会背景与社会效果进行过探讨〔1〕,但关于这一制度的具体实施情况、发展演变过程以及它在金代赋役制度中的作用等问题,都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本文将对这些问题作一初步的探索,力图为金代经济史的研究提供一点新的认识。

      一

      关于“通检推排”一词的含义,人们目前还有不同的理解,这种认识上的歧异主要源自《金史》记载的混乱,《金史·食货志》“通检推排”中说:“通检,即《周礼·大司徒》三年一大比,各登其乡之众寡、六畜、车辇,辨物行征之制也。”这里将“通检”与“三年一大比”混为一谈,已属不妥,而《食货志》序在谈到金代户籍制度时又说:“有司始以三年一籍,后变为通检,又为推排。”这句话最易给人造成概念上的混乱,似乎“通检”与“推排”是先后实行的两种形式及内容有所不同的措施,今人的种种误解皆由此而来。

      综合金代文献的记载,对“通检推排”的正确解释应该是:“推排”是指调查核实民户的户口、物力状况,然后据此征派赋役;由中央政府进行的全国性的推排就称为“通检推排”,简称“通推”。金代的通检推排只实行于世宗、章宗两朝,但局部地区的推排章宗后仍时有所见,这个问题留待下文再讨论。至于通检推排与“三年一籍”的关系,还须在此略加辨别。金代户籍制度的定制是三年一籍,它所调查的只是户口状况,并不涉及物力,世宗大定四年(公元1164年)创立通检推排之制后,三年一籍户口的制度并没有因此而被废弃。三年一籍户口与定期举行的通检推排本是两种不同目的、不同内容、不同形式的制度,前者是户籍制度的组成部分,后者是赋役制度的组成部分,通检推排的内容虽然也包括户口,但其主要目的还是调查核实民户的物力状况,因为金代的赋役不是依附在丁口上,而是依附在物力上。《金史·食货志》将通检推排与三年一籍户口相提并论,容易给人造成它们之间是一种替代关系的错觉,而事实上它们却是两项并行不悖的制度。

      金代的通检推排制度始创于世宗大定四年(公元1164年),其中针对州县民户的通检推排,在世宗大定四年至五年(公元1164—1165年)、十五年(公元1175年)、二十六年至二十七年(公元1186—1187年)和章宗承安二年至三年(公元1197—1198年)、泰和八年(公元1208年)共进行过五次,对猛安谋克户的通检推排,只在大定二十二年至二十三年间(公元1192—1193年)进行过一次。每次通检推排,均由朝廷派出特使前往各路,专门负责此项工作。日本学者小川裕人在一篇研究金代物力钱的论文中,曾将实施通检推排的行政系统列表加以显示〔2〕,兹转载如下:

      

      此表对州(府)、县两级行政系统的显示无疑是正确的,但通检推排是否按照总管府路的系统进行,却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金代的路制共分为三套系统,其一是总管府路,《金史·地理志》记载的就是这套路制,这也是最为人们熟悉的金代行政系统,世宗时全国共分19路,大定末增置凤翔路为20路,章宗时省并临潢府路,复为19路;其二是转运司路,共分为13路,辖境与总管府路互有出入;其三是按察司路,始置于章宗大定二十九年(公元1189年),共分9路。虽然任何文献材料都没有提到通检推排是按哪套路制的系统进行的,但从《金史》对历次通检推排的记载中,我们可以看出一些带有规律性的东西。

      大定四年(公元1164年)第一次通检推排时,世宗“遣信臣泰宁军节度使张弘信等十三人,分路通检天下物力而差定之”〔3〕。

      大定十五年(公元1175年)第二次通检推排时,“遣济南尹梁肃等二十六人分路推排”〔4〕。

      大定二十六年(公元1186年)第三次通检推排时,“遣吏部侍郎李晏等二十六人分路推排诸路物力”〔5〕。

      泰和八年(公元1208年)第五次通检推排,“以吏部尚书贾守谦、知济南府事蒲察张家奴、莒州刺史完颜百嘉、南京路转运使宋元吉等十三员,分路同本路按察司官一员,推排诸路”〔6〕。

      又《金史·食货志》记载承安间第四次通检推排的结果云:“承安三年九月,奏十三路籍定推排物力钱。”

      上述记载表明,通检推排并非是像小川先生所认为的那样按总管府路的系统进行的,因为每次通检推排所派出的特使不是13人就是26人,与总管府路的19路或20路都不相吻合,而显然是与13个转运司路之间存在着某种联系,可以这么认为,若每路派一人则为13人,若每路派两人则为26人。承安三年“奏十三路籍定推排物力钱”的记载更是一个明证,所谓“十三路”显然就是指转运司路。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旁证材料也有助于说明这个问题。《金史·梁肃传》云:“(大定)四年,通检东平、大名两路户籍物力,称其平允。……朝廷敕诸路以东平、大名通检为准。”东平是山东西路总管府的治所,大名是大名府路总管府的治所,梁肃一人怎么会兼管两路的通检推排呢?据范成大《揽辔录》〔7〕,山东西路转运司辖有山东西、大名府两总管府路,置司东平。这就是梁肃“通检东平、大名两路”的原因。又《金史·食货志》云:“大定元年,命陕西路参用宋旧铁钱。四年,浸不行,诏陕西行户部并两路通检官详究其事。”这里值得注意的是“陕西……两路通检官”的字样,陕西若以总管府论,共分设京兆府路、凤翔路、鄜延路、庆原路、临洮路等五路,但转运司路却只分东、西两路而已,所谓“两路通检官”,毫无疑问就是指的转运司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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