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审计监督与舆论监督的良性互动

作 者:

作者简介:
周新道,江苏省南京市审计局

原文出处:
中国审计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1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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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传媒与国家审计都是民主与法治的产物。在我国民主法治的进程中,两者都担负着重要的职责。因此,正确认识现代传媒介入国家审计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构建审计监督与舆论监督的良性互动,是当前需要认真研究的一个课题。

      现代传媒与国家审计的一致性

      新闻监督作为社会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追求社会公平正义为其主要的价值取向,它所遵循的一些原则包括:一是真实性。真实是新闻赖以存在的最基本条件,新闻报道的每个事实都必须是完全真实的,容不得一点造假或虚构。真实性原则要求报道与监督所反映的背景、环境、过程、细节、人物语言等必须真实可靠,这是传媒应遵循的铁定原则。二是准确性。要求报道和监督所涉及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原因、结果必须准确无误,所引用的各种资料和数据必须准确无误。三是客观性。要求报道对所反映的事实在整体概括、评价、分析时必须符合客观实际,不臆测、不偏袒、不护短。

      而审计监督存在的本身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追求社会的正义,也具有鲜明的特性:一是公正,它是审计活动的出发与落脚点;二是独立,审计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其他干涉是各国公认的审计原则;三是客观,实事求是是作出审计判断的基本原则。

      比较新闻监督的原则与审计监督的特性,不难发现两者有许多共同之处,如追求真实、准确等。更为重要的是,审计监督与新闻监督在最终价值的追求方面也是一致的,根本目标都是追求社会的公正与正义。两者不仅具有广泛的一致性,还有一定的兼容性。传媒对审计活动有关信息的搜集与传播是帮助大众行使知情权,由此公众能较好地对审计进行监督,促进审计公正;同时,审计存在的目的、开展审计活动的宗旨,也是为了保障社会正义的实现、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现代传媒介入国家审计的必然性

      传媒必然要介入审计,这不是审计本身愿意不愿意、高兴不高兴的问题,而是客观现实之必然。至少有这样四个因素决定着传媒必然要介入审计:

      一是公众知情的需要。知情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重要权利。公民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事情,国家应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获取信息的权利,尤其是政务信息的权利。知情权的意义还在于,公民许多权利的运用与实现都是以“知情”为前提和要件。公民通过媒体了解有关审计的情况,实现了知情权;公民还可以通过媒体对审计发表意见,实现表达自由。

      二是权力约束和监督的需要。法治环境下舆论监督的要义在于,为了确保人民当家做主的地位和每个公民的权利不受公共权力侵犯,必须对国家权力进行限制。在一定意义上说,这种体制外的约束和监督,就是权利对权力的约束和监督。审计,是社会正义的一道重要防线,也是一项地位特别的国家权力,因而它在权力运作过程中,也必须接受舆论的监督,以及通过媒体接受社会的监督。

      三是媒体职责的需要。我国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是人民不可能人人都具体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也不可能具备知悉一切社会事务的客观条件,于是就要通过多种方式来实现对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知情权利及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权利和建议权利。在诸多的方式中,新闻媒体是最为广泛、最为迅即的一种方式。新闻媒体的职责就是要帮助公民将这些权利变为现实。因而,对国家审计机关进行监督是新闻媒体职责所在。

      四是审计实践的需要。审计机关有许多工作通过传媒推动开展,可以取得更好的效果。特别是对审计中发现的重要案件的报道,有助于树立审计的权威,优化审计的环境。同时,审计部门出于对审计公平、公正的价值追求,也为了减少审计人员在从事审计活动的主观性和片面性,自身也提出审计公开的问题。

      现代传媒介入国家审计的合法性

      传媒介入审计,不仅有其必然性,而且具有合法性。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些权利概括起来讲就是公民所享有的表达权,这是公民表达意愿、参与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最基本的方式与途径。媒体的报道权、评论权、批评权等权利直接来源于公民的表达权。如前所述,知情权是公民行使一切自由权利的基本前提,是民主宪政的基础要素,也是监督政府的基本条件之一。没有知情权,公民的其他权利都是一句空话。实现知情权虽有多种途径,但对于大多数公民来说,目前最主要的渠道便是新闻媒体,传媒介入审计即是公民这一诉求的具体表现。

      我国宪法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两条规定是新闻监督权的权源。新闻媒体的作用就是帮助公民将宪法赋予他们的权利变为现实,因而媒体在法律意义上享有对审计等一切国家机关进行监督的权利。

      我国审计法第36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国务院颁布的审计法实施条例对通报和公布审计结果的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审计署1996年发布了《审计机关通报和公布审计结果的规定》,2002年发布了《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对审计结果公布的范围、形式、审批程序、相关要求等作了规定,尔后又制发了《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这些法律和规定向社会宣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对外披露的内容外,所有审计项目的审计情况应向社会公开。只有实现公开才可能促进公正,公开是审计公正的前提和有力保证,而要公开就需要传媒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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