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须在审计范围、立法进程上有所突破

作 者:
丁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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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财会信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1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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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7月7日在全国审计工作座谈会上表示,目前,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评价什么、怎么评价、依据什么评价、评价到什么程度,还没有一个细化的标准和办法,不同地方对同一层级、同一类别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评价做法不一、各式各样,这些都影响到审计的规范性和评价的客观性。鉴于此,笔者认为,经济审计尚有两大方面需要细化加强。

      第一,扩大经济审计范围。自1999年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以来,审计机关共对43万多名领导干部进行了经济责任审计,而中国领导干部数量乃世界之最。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08年年底,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多达1249.7万人,可见经济审计范围是有局限的。而对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和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审计,十多年来才审计150名,平均每年才10多名,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2009年一年即有16名省部级高官落马!可见对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和中央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更是狭窄。

      据悉,今年审计署要对10个省长、10户中央企业领导人和一些部长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范围依然狭窄经济责任审计要公正客观,起到应有作用,那审计范围就应该应审必审,不留死角,而且不惩罚应该再重一些。让违规者对高昂的违规成本望而却步,避免一小撮人铤而走险。

      第二,加快经济审计的立法步伐。实际上,十几年来、经济责任审计已经形成了一定的框架,在惩治腐败方面也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就目前来说、经济责任审计在制度层面仍显不足,还需进一步完善经济责任立法。

      我国目前对经济责任审计起规范作用的法律规范寥寥无几:2006年6月修改实施的《审计法》中第25条规定了审计机关对经济责任具有审计监督的职责;2010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这是在经济责任审计方面仅有的两个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

      为了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2008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曾发布《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并拟当年年内出台。但时过境迁,三年时光荏苒,征求意见竞不了了之。

      十几年来,各级党委和干部管理监督部门参考审计的结果,做出免职、降职和撤职的决定是16000人,通过经济责任审计查出领导干部以权谋私等个人经济问题的金额达到20多亿元,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7100人。经济审计每年进行,为何腐败却没有得到真正遏制?这与法律法规缺乏不无关系。

      可见,我国目前经济责任审计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经济责任审计立法迫在眉睫。相关部门需将经济责任审计立法纳入计划进程,并积极跟进。我国缺乏的不仅仅是《经济责任审计条例》,还缺乏其与之配套的《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及《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准则》,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的可操作性,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加大惩罚和披露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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