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不合规发票的疑点及其违法指向

作 者:

作者简介:

原文出处:
现代审计与经济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1 年 09 期

关 键 词:

字号:

      不合规发票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印制、领购、开具、取得的发票。不合规发票从其本身的合法性分,通常有两种:一种是由税务机关印制、发售的,发票本身是合法的,只是开具、取得、使用过程中违反规定。另一种是发票本身不具合法性。如非税务机关印制、发售的形同合法发票的假发票;私自印制的没有税务监制章的发票;普通收据等替代发票等等。

      不合规发票并非是简单的“入账发票不合规”问题,迷雾之后往往隐藏的是贪污腐败、偷税漏税、损公肥私等违纪违规、违法犯罪问题。大额不合规发票更是此类问题的重灾区。本文结合审计实际,就发票本身是合法的,只是开具、取得、使用过程中违反规定方面的情况,淡淡此类大额不合规发票的疑点及其违法指向。

      由于大额不合规发票通常隐藏在报销单据中,因而审计时要对账上的每一笔有疑问的资金追根溯源、刨根问底,不厌其烦地翻阅大量的凭证。在审计某单位时,延伸审计了其下属某中心。账本记载该中心当年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支付相关单位联合办案费两笔共计468548元,分别是1月份的218505元,11月份的250043元。这两笔资金之所以引人注意,其原因一是金额较大,二是相隔时间较近。于是循着资金流动的痕迹,翻阅了相关凭证。

      仅从明细账上看,这两笔支出除了上述疑点外,也没有其他存疑之处。但是在仔细翻阅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时,却发现了一些解释不通的问题。一是其他应付款科目1月31日付相关单位联合办案费218505元,记账凭证之后所附进账单第一联金额为218505元,收款单位为:某影视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后附原始单据18张,均为大额不合规汽车维修发票。这些发票加起来的数额是218505元,与转给某影视广告传播有限公司的数额是相等的。账看到这里,不禁使人疑窦顿生:1.从18张维修发票来看,应该是这18家维修公司给该中心或者关联单位提供了维修服务,该中心或者关联单位在这18家汽车维修公司维修了公务用车。但是匪夷所思的是所有这些维修款并未转入18家维修公司,却一笔转给了某影视广告传播有限公司。2.上述所有的维修业务均无维修合同及维修明细清单,发票上也未写明车号、车型等。这显然是不符合常规的。3.维修时间相对集中,集中在四个月里,一个单位在如此短暂的时间段里频繁维修车辆,很让人费解。4.金额大,其中有一笔维修发票是52301元。可以买一辆普通新车了,但是也没有维修明细可查。二是其他应付款科目中11月30日付相关单位联合办案费250043元,记账凭证之后所附进账单存根上面的收款人为某汽车装潢部。后附原始单据16张,均为大额不合规汽车维修发票。这些发票加起来的数额是250043元,与转给某汽车装潢部的数额是相等的。从表面上看,原始单据上载明的经济业务是汽车维修,所以钱款转到某汽车装潢部是合乎情理的。但是仔细审核原始单据,却发现也有颇多问题:1.此16笔维修业务出自于16家互不相关的维修公司,可是为什么钱款并未转入16家维修公司,却一笔转给了未发生维修业务的某汽车装潢部?2.上述所有的维修业务均无维修合同及维修明细清单,发票上也未写明车号、车型等。这也显然不合常规。3.维修时间相对集中,集中在三个月里。4.金额大,其中还有两笔整数维修发票,均发生在7月23日,分别为两家维修公司各自开具的2万元的汽车维修整数发票。一般情形下发生整数维修费用的概率几乎为零。

      原始凭证是记账的依据,从原始凭证看,该中心在一年的时间段里维修本单位或者相关联单位的汽车,维修费用高达468548元。如此高额的汽车维修费用所带来的消极后果与不良影响是不言自喻的。如果是这样,在会计实务中,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应当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借:管理费用——维修费,贷:现金(银行存款),而不是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核算。

      但是从该中心账本所记载的会计事项看,这些支出均是支付给相关单位的联合办案费,再综合前述种种疑点看,显然这些维修经济业务子虚乌有,是虚构的。该单位发票所载内容不真实。如此自相矛盾、弄虚作假、遮遮掩掩的结果是使发票本身明显地脱离了真实发生的经济业务,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其后面的违纪指向是什么呢?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种可能:

      1.与该中心有业务联系的关联单位或个人以维修费的名义虚开维修发票,套取现金。然后在该中心账上列支。这一方面有可能是关联单位集体套取现金,一方面是有一定权势的个人套取现金。

      2.与该中心有业务联系的关联单位或个人为掩盖违纪违规问题,将一些不合理、无法取得合法票据、不好报销的开支款项转化成大额维修费用,以中饱私囊。

      3.该中心上级单位为给本单位职工办福利,或将一些无法入账的奖金、礼品开具成不规范发票,将钱款以此种形式转出。

      4.该中心或者上级单位的一些掌管财务审批权的个人,将个人的消费发票或者从某些渠道取得的空白发票虚开成大额维修发票,取得非法利益。

      5.该中心或者上级单位采用这种形式套取现金,私设小金库。为小团体谋取不正当利益。

      综上所述,大额不合规发票的最终指向是扰乱经济秩序,滋生贪污腐败,直至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因而也是违法的。杜绝大额不合规发票,应当从制度和监督两方面着手。制度层面上要加大对此类问题的追究与处置力度,并且在当前倡导财政预决算公开的语境下,对金额较大或数量较多的支出项目予以公开,让群众监督,并且心里有数。监督层面上,审计机关应该加强这方面的审计力度,税务机关也应加强发票监管,开具发票与接收发票的单位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增强法制观念。在这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有明确的规定,如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的行为:(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通过学习,有关单位才能知法懂法,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规定,从而从内控制度方面加强管理,开具发票的单位不开具假发票与不合规发票,不虚构未发生的业务,接收发票的单位不接收假发票与不合规发票,不要求开具发票的单位为其虚构经济业务。在政府有关部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在开具发票单位、接收发票单位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的情况下,特权与腐败将无法滋生蔓延,国家的经济秩序也会井然有序。目前中央治理“三公消费”的力度正在逐渐加大,相信三公经费中的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也会随之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