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计对象比较 军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都是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只是由于军地职能机构的不同在具体对象上有所不同,比较而言,地方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规定更具体。 军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和机关部门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重点对象是掌管经费物资较多、具有保障资源分配权与调节权、负责大项工程建设与大宗物资采购的单位和部门主要领导,以及列入后备干部的领导。 地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分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其中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二、审计时机比较 军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时机都包括在任中和离任时进行审计,但是军队进行任中审计是指对任职两年以上的领导干部进行审计,而地方对任职年限则没有具体规定。此外,军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机还包括在干部需要考核时和经济方面有反映时对领导干部进行审计,地方则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三、审计权限比较 地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对审计权限的规定比较简单。军队则对各级审计部门的权限作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解放军审计署重点对四总部机关二级部主要领导、大军区级单位领导和司令、政治、联(后)勤、装备部门主要领导、副大军区级单位主要领导实施审计。总部和大军区级单位审计部门重点对本级机关事业部门和所属单位军、师职主要领导实施审计。军级单位审计部门重点对本级机关事业部门和所属单位师、团职主要领导实施审计。 地方对各级审计机关的主要领导的经济责任审计作出了明确规定: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国家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报请国务院总理批准后实施。军队则没有相对应的规定。 四、审计组织比较 军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组织是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地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组织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二者除了名称不同以外,在人员组成、组织结构和职责方面也有所不同。 在人员组成上,军队领导小组由单位领导任组长,司、政、后(联勤)、装机关领导以及审计、干部、纪律检查、财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地方联席会议则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军队领导小组强调单位领导和各部门领导的参加,地方联席会议则没有规定。 在组织结构上,地方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由于军队各级审计部门没有编制专门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军队领导小组没有下属机构,日常工作由各级审计部门统一协调办理。 在职责上,地方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军队领导小组则主要负责指导、协调、检查本单位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没有制定但有审议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的职责。 五、审计内容比较 军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被审计领导干部在本单位、本部门经济活动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强调对领导干部经济决策权、经费审批权、资金使用权、物资调配权的监督检查,把单位预算安排与执行、装备购置维修与科研、物资采购、工程建设、资产管理、有偿服务、资源节约、房地产处置、历史遗留经济问题的处理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作为重点审计内容,着力查处经济领域里的决策失误、执行走样、管控不力等问题。 地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分别作出了规定,强调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