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及其审计监督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庆生,榆树市审计局

原文出处:
当代审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1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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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三重一大”主要内容

      “三重一大”,即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最早源于1996年第十五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公报:“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是对党员领导干部在政治纪律方面提出的要求。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深入推进以落实“三重一大”事项为重点的惩防体系建设,以“三重一大”事项为重点,健全制度、强化监管,构筑预防腐败的“防火墙”。

      (一)重大决策事项,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职工代表大会和党委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具体如企业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缴纳国家税费和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管理事项;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企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决算,从事高风险经营,以及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企业改制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重大收购或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企业薪酬分配,以及涉及职工重大切身利益等重大利益调配事项;需要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审议决定的事项;总之,包括与企业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包括党管干部在企业的任职;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包括重大项目负责人和重要管理岗位人员),以及所属二级子企业班子成员的选聘、任免;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或更换股东代表(包括委派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后备干部的管理;涉及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以及所属二级企业班子成员的重要奖惩。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包括年度投资计划和融资、担保项目;计划外追加投资项目;应向主管部门报告的重大投资管理事项;重大、关键性的设备引进和重要物资设备购置等重大招投标管理项目;重大工程承发包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企业或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包括年度计划的大额度资金使用;较大额度预算外资金使用;较大额度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以及重大捐赠、赞助等。

      二、对于“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具体要求

      《意见》分为4部分,共有23条基本内容,适用于金融机构在内的全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明确了“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主要范围、基本程序、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在决策程序方面,《意见》将“三重一大”事项科学地划分为决策前、决策中以及决策后三个阶段。决策前,要经调查研究论证、吸收各方意见,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者,并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决策过程中,规定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以会议的形式决策,决策会议要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会议内容应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决策后,企业应及时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有关决策情况,企业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

      在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方面,《意见》规定,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未设董事会的总经理(总裁)为本企业实施“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主要责任人。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意见》的实施办法,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查批准。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三重一大”决策范围是否全面科学、决策程序是否严密、责任追究措施是否有效进行严格审查,予以批准的,应当在批准后监督其实施。纪检监察机关负督促指导责任,国企纪检监察机构要结合年度考核进行监督检查,作出评估,并将执行“三重一大”决策情况、作为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的重点内容。组织人事部门、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机关,也应当将“三重一大”的执行情况,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以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审计机关应主动关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

      审计机关在国企“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监督中不能缺位,审计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并准确把握国企“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审计要求,在审计中注意发现问题、分析问题,从机制上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和途径,提升审计的质量和层次。

      (一)拓展审计范围。《意见》要求,对于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行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审计机关在涉及到国有企业实施审计时,特别是在对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中,要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作为设定审计目标、制定审计方案、审计实施中重点关注部分,通过查阅会议纪要、发文记录等文件材料,对于决策程序、实施过程、最终效果严查细究,拓展审计范围、确保审计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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