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报告审理中常见的七大问题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慧明,审计署广州特派办

原文出处:
中国审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1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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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从事审理复核工作多年,经手审理或复核的审计报告及审计简报等审计业务文书上百篇次。审理发现,这些审计业务文书存在的问题基本大同小异,共性的问题较多。以审计报告为例,常见的问题主要有七种类型。

      内容或要素不齐全。根据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审计评价意见、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定性、处理处罚意见以及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审计发现的移送处理事项的事实和移送处理意见、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改进建议等。同时,按照审计署统一下发的审计报告格式,审计报告的主要要素还包括文尾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整改及报告书面整改情况要求、公告提示等。审理中最常见的问题有:没有表述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没有表述审计期间被审计单位已经整改的有关情况,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没有引用法规依据、没有处理(处罚)意见、文尾没有提出整改及报告书面整改情况要求、没有公告提示等。

      审计评价不符合规范要求。根据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在审计报告中,根据不同的审计目标,以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为基础发表评价意见。同时还规定,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评价依据或者标准不明确,以及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得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审理中常见的问题有:审计评价意见超出了审计范围、审计评价意见缺乏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撑、审计评价意见与后文审计发现的问题互相矛盾等。

      定性不准确。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在审计报告中应对审计发现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其他重要问题的事实和定性予以表述。事实是审计定性的基础,定性是对事实所做的审计结论。审理中常见的问题有:定性与事实脱节(即由报告中所描述的事实不能得出审计定性)、定性缺乏适当充分证据、对同一问题的定性前后表述不一致甚至互相矛盾、定性缺乏数据支撑(即常说的只有定性,没有定量)、对问题只有“白描”而没有定性等。

      数字不准确。审理中发现,几乎每一篇送审的审计报告都会存在数字不准确的情况。主要包括:数字散总不符、列举指标名称与相应数据位置对应关系错误、同一指标前后文数字不一致、倍数或占比等相对指标计算错误,以及原始数据引用错误等。其中,数字散总不符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一类问题的大标题中的数据与各个小标题中的数据总和不一致;二是一个汇总指标数据之后分别列举其若干个明细指标,但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各个明细指标加总后与汇总指标的绝对数不相等,且明细指标的占比数加总后也不等于100%等。

      法规依据引用不恰当。审理中常见的法规引用方面存在的问题有:引用法规时因没注意时效性从而引用了无效法规、没注意看上下文的适用范围或例外条款等从而引用了无效法规、法规名称引用错误或不规范、法规引用格式不规范等。特别要提醒各位审计人员注意的是,根据2007年3月《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规范标注令的发文字号格式的通知》,在行文中引用国家主席令、国务院令等国家级机关发布的令时,不再标注其发文字号;在行文中引用国务院各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令时,要标注其发文字号,格式统一为(****年*第*号令)。例如《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2004年审计署第6号令)。

      处理处罚意见不恰当。主要包括:一是不属于审计法规定的审计机关有权处理处罚的事项,加具了处理处罚意见;二是依法属于审计机关有权处理处罚的事项,但处理处罚意见失当;三是处理处罚意见不符合实际,造成被审计单位无法整改落实等。

      文书表述不规范或用词不准确。文书表述不规范的情形很多,无法一一列举。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类:一是问题表述存在大、小标题及内容不一致的情况,或文不对题。具体包括大标题不能涵盖小标题、标题与内容不一致等情形;二是文中多处涉及的被审计单位名称,前后表述不一致。这种情形多半是由于报告撰写人没有认真地对取证材料归纳总结,而直接引用取证单,由于取证的审计人员不同,对同一被审计单位的提法可能不同。

      以上七种类型的问题,是笔者在审理中经常发现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屡见不鲜,大多数时候是由于审计报告撰写者不够细心,同时,审计组负责复核的人员也没有认真把好关。审计质量是审计的生命线,而审计报告是评价一个审计项目质量最重要的载体。只有每一位经手审计报告的同志都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做到严谨细致、认真负责,才能切实提高审计报告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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