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家宝总理在最近召开的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指出,“完善政府部门内部机构设置,决策、执行、监督职能要相对分离,相互制约。”这个精神对审计机关同样适用。改变审计组的现行工作模式,将执行审计决定的任务从审计组中分离开来,实行审计、审理、执行及内部监督“三权”相对分离、相互制约的机制,是审计机关的当务之急。 审计组是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需要组建的审计工作班子,是审计机关正常运转的最基本和最主要单元,因而也是审计执法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力量。它虽然不是固定的机构,也不能直接代表审计机关行事,但其在审计监督方面的功能与作用以及拥有的权力是毋庸置疑的。现在,许多审计机关审计组的状况是,既要承担艰巨的审计项目实务,又要完成审计报告初稿包括审计意见草拟与征求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意见的工作,还要负责审计报告签发后审计决定执行与落实事宜。审计组身兼数职的做法,最大的好处在于审计事务一包到底,责任明确,节约人力资源。但随着审计监督的不断深入,社会审计监督环境的发展变化,反腐倡廉的实际进展,其弊端也愈益显现出来:一是执行审计决定耗时费劲,有的需要三番五次上门,不利于审计组集中精力搞审计;二是审计组有时会从审计决定执行的难易状况反推提出审计意见,以致隐瞒部分审计事实或情节,不利于审计质量的控制;三是由于缺乏必要的制约机制,部分审计人员以审谋私的问题时有发生,不利于审计机关的廉政建设。因此,加强审计内部权力的制约,是审计机关的新课题。 可喜的是,一些地方审计机关早在几年前就着手研究审计内部权力制约的对策,在规范审计工作程序、强化法制机构审理职能的基础上,尝试实施审计、审理、执行“三分离”办法,即审计组审计实务结束后拟出审计报告初稿并连同其他审计材料一并移送,经审计机关的法制机构审理后提出初步审理意见提交领导或审计委员会讨论决定,然后交由新增设的审计督查执行机构,专司审计决定的执行和整改事项的督查落实职能。实行审计、审理、执行“三分离”以后,审计组就不再存有落实处理处罚决定的后顾之忧,从而一门心思放手做好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无保留地揭露被审计单位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通过“三分离”,审计机关内部立项、审计、审理、执行、监督等环节彼此分开,相互制约,从机制上推进了审计组的工作规范和廉政建设,保证了审计质量控制,也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以审谋私等不廉洁现象发生。实践证明,把执行审计决定的职能从审计组中分离开来是非常必要的,实际效果也非常好。 审计机关内部“三权”的分离与制约既然是新课题、新需要,就不可能一蹴而就,特别是如何形成有效的相互制约机制,需要审计人员共同参与研究和探索。首先,审计人员要有执审为民的意识,消除种种模糊认识与对立情绪,积极支持审计“三权”分离;其次,审计组和审理、执行的机构及人员应明确各自的职责做到恪尽职守,尤其是不怕得罪他人,发现有存疑需要进一步弄清楚的问题,可以退回审计组继续审计,或由法制机构直接组织复审(由有关机构对某些审计事项组织复审是审计机关普遍存在的薄弱环节),不轻易放过任何一个疑点。这也是相互制约的关键。再次,驻审计机关的纪检、监察机构对审计涉及的每个环节都要负责任地予以关注,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督,防止舞弊问题的发生。只有全体审计人员认真参与,各相关机构密切配合,审计机关的“三权”分离和相互制约才会收到预期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