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2011年一季报披露自本月开始正式拉开帷幕,同时我们可以看到部分上市公司发布“年度环境报告书”、“年度社会责任报告书”,比如,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实达集团等等。但就目前来讲,自愿披露环境信息的上市公司寥寥无几,尤其是火电、钢铁、化工等高耗能、高污染的上市公司的高管认为,披露环境信息会影响到他们公司业绩。 事实上,中国证监会在去年年底出台的《做好2010年年报编制、披露和审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强调,上市企业应重点增强社会责任感,依法披露环境信息。《通知》并指出列入环保部门公布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中的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在年报“重大事项”部分中披露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等环保信息。同时,鼓励其他上市公司对环境信息进行自愿披露,主动承担社会环境责任。 一些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淡薄,对环境信息的披露不重视,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比如,2010年的紫金矿业污水池渗漏再次给人们敲响了警钟。企业在追求利益、向大自然索取的同时,一定要保护环境,寻求一条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2007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出台《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8年,证监会出台《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作出规定,可看出监管部门对环境信息披露与审计的重视。 但是,我国在环境信息披露立法方面的进展还有限。目前,关于环境信息披露审计的规定主要是以政策的形式出现在人们面前,而在法律层面上基本上是一片空白。环境信息披露、审计实施缺少法律支撑,使得这项审计的权威性或多或少地受到质疑。 鉴于不少公司不愿意公开企业的环境信息这种现状,无论是证监会,还是环保部门,都不能把过多的期望寄托在他们对环境信息的“自愿披露”上,应尽快立法,确保环境信息披露有法可依。 与此同时,我国环境信息披露审计也没有共同可以接受的专业标准。目前的审计准则和审计实践几乎没有涉及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会计师事务所会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而较少开展环境审计业务。 如果要从根本上改善环境信息披露、审计现状,笔者呼吁,相关部门应通过立法赋予环境信息披露审计的法律地位并明确其审计范围与适用对象,将环境审计作为一个独立的审计项目。相关部门要加快环境审计的法制化进程,吏审计组织在环境监督方面有特定的审计权限,充分发挥审计的作用。相关部门还需加快制定环境审计准则及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作为上市公司环境财务人员及审计人员执行相关工作的依据和指导,从而提高环境审计工作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