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信、国富浩华、中瑞岳华三家会计师事务所已率先完成特殊普通合伙制转制工作。这是记者从日前召开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转制经验交流促进会上了解到的。 截至目前,转制后的三家事务所的合伙人队伍均得到了调整和充实,远远超出有限责任制下50名股东的限制,这为事务所进一步做大做强走出去奠定了扎实的组织根基和人才保障;与此同时,转制后的事务所彻底改变了公司制下以资本为纽带的格局,建立健全了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适应合伙文化要求、符合国际惯例做法的“三位一体”式事务所治理结构初步形成。 另外,信永中和、立信大华、天健、京都天华、大信等五家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工作进展顺利,合伙协议已基本起草完成并由拟任合伙人签署,将于近期正式提交财政部门审批。 会上,已经转制完成的三所会计师事务所总结交流了前一阶段的转制经验,并与其他事务所就转制过程中出现的工商注册手续、事务所税收减免、内部管理等问题做了详细沟通,这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平稳顺利转制。 财政部会计司副司长刘光忠在会上强调,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有利于事务所完善治理结构和健全管理制度,有利于本土大型事务所在日趋激烈的国际会计审计服务市场竞争中夯实基础、抢占先机。财政部将会同国家工商总局做好支持会计师事务所转制的各项工作。 特殊的普通合伙,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普通合伙人组成,依《合伙企业法》核准注册,当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时,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实体。目前,行业内事务所绝大多数都采用有限责任制的组织形式,但这在决策机制、股东限制、质量控制、税收政策等方面均日渐显现出其制度弊端,难以满足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加快发展的形势需要。 会计师事务所由有限责任公司制向特殊普通合伙制转制,是贯彻落实《合伙企业法》和国办发56号文件精神的重大举措,也是促进事务所做大做强、推动事务所科学发展的客观需要。自2010年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以来,业内较大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计划地实施或者已经完成了各自的转制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