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计程序必须合规、合法 所谓审计程序,即指从审计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报告阶段、处理阶段和归档立卷的整个操作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法律、法规、准则的规定要求。它贯穿于整个审计过程的始终。如果忽略了它,无论是审计组还是审计局所作出的审计结果、结论和决定如何客观、真实均为非法,即程序违法。一旦被审计单位因审计机关的审计程序不合规、不合法而提起行政复议、裁决或行政诉讼,审计机关就会处于十分被动的位置。为此,笔者粗略谈一下审计程序。 1.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签署送达回证。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2.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按审计准则的要求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和取得审计证据。 3.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 4.审计机关法制机构根据审计准则要求对审计事项进行审理,并出具审理意见书。重大审计事项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5.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代拟稿,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书》。 6.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同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下级政府的预算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进行审计监督时,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提请裁决的途径和期限。裁决期间,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被审计单位申请停止执行,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除上述规定可以提请裁决的审计决定外,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二、审计取证必须审慎、科学 取证工作是审计的核心环节,所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中所反映的内容都必须依靠审计证据的支撑,没有审计证据,我们的审计成果即审计结论、审计信息、审计公告等就成了空中楼阁,如果再出现超越权限和违反程序取证等情形,必将造成更加不良影响和后果,因此,审计取证必须审慎。科学的取证就是按照准则规定采用检查、观察、询问、外部调查、重新计算、重新操作和分析等审计取证方法。 三、审计评价必须客观、公正 审计评价,即根据不同的审计目标,以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为基础发表的评价意见,审计证据是客观的,因此我们的评价也一定是客观的。只有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原则,才能确保审计评价准确无误,才能使被审计对象心服口服。 四、审计建议必须具体、可行 审计建议是在审计证据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对象在财务收支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以及政策法规执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所提出的建议,不同的审计对象存在的问题也不尽相同。因此,我们所提出的审计建议,必须在有审计证据支持的前提下,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的审计建议,同时,审计建议必须具有可操作性,被审计对象无法操作的审计建议是没有实际意义的,起不到应有的审计效果,影响审计项目质量。 五、审计定生处理处罚必须准确、适当 1.在审计中发现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但处理、处罚依据又不明确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我们不能随意定性,更不能擅自处理处罚。 2.对于同一问题有多部法律、法规明确的,我们尽量运用专门法规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3.对于同一问题涉及几种违法、违规情形的,我们只能选择其中较为严重的一种进行处理处罚,不能重复处理处罚,对其他几种没做处理处罚的可以口头要求其改正。 4.处理处罚的裁量要把握好尺度,对于不同审计对象的同类违规问题,在违规性质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处罚比例上不能畸轻畸重。 5.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涉嫌触犯刑律的违法行为,我们绝不能以罚代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按照相应程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审计文书资料必须规范、严谨 常用的审计文书资料主要包括:审计通知书、审计决定、审计报告、移送处理书等。审计文书属于行政公文,因此,它的行文必须符合行政公文的基本要求。例如在基本格式、字号等方面,同时它又具有行业的特殊性,所以,它还必须符合审计机关的规范要求,特别是在内容和格式上都有特定的模式。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与其他行政公文不同,我们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还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因此,我们在重视文书格式、内容的同时,还应重视语言表述的严谨性和准确性,不得轻易使用形容词或副词。只有具备了规范、严谨的审计文书,才能确保审计文书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