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专题研讨会综述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纯琳,审计署经济责任审计司

原文出处:
审计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1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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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研究如何搞好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以下简称同步审计),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深入发展,2011年4月26至27日,中国审计学会和审计署经济责任审计司在浙江宁波联合举办了同步审计专题研讨会。中国审计学会、经济责任审计司、地方审计机关和高等院校共50多名代表参加了此次研讨会。

      翟熙贵会长出席研讨会并作重要讲话。翟会长在讲话中指出,经济责任审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的重要环节,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制度设计。如何搞好同步审计是当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许多地方的审计实践证明,在我国现行政治体制下,只有对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实施同步审计,才能更加科学公正地评价干部,才能更加有效地促进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切实履行经济责任,同时也才能进一步提高审计效率和效果。

      研讨会上,代表们结合审计实践经验及遇到的问题,从审计的必要性、审计内容、审计评价、责任界定等不同角度对同步审计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对进一步推动这项工作规范开展提出了很多好的对策和建议。现将研讨会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关于开展同步审计的必要性和理论基础

      与会代表认为,开展同步审计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仅对地方党委或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具有局限性

      只对地方党委或政府主要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一是会造成审计监督上的缺位,出现问责“真空”,不利于建立健全权责对等、有效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二是审计的内容不全面、不完整。无论是仅对党委主要负责人贯彻执行国家大政方针、进行重大经济决策等方面的审计监督,还是仅对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重大经济决策执行和经济管理工作实施等方面的审计监督,最终都会造成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审计评价不全面。三是必然造成审计资源的浪费,不利于审计效能的提高。因此,对党政领导干部开展同步审计,既能体现权力与责任的全面对接,又解决了单独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评价不够全面、责任界定困难的问题。

      (二)开展同步审计能够在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一是有利于增强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意识。同步审计的开展充分体现了“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才能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同时督促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慎用权力、用好权力,增强其科学决策意识和依法行政、廉洁从政意识,对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是有利于促进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推动地域经济科学发展。在实际工作中,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任期基本相同,工作目标一致,重大决策统一,经济责任密切相关。同步审计的开展有利于促进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的团结协作,共谋本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方略:有利于促进党政领导班子全面分析和研究解决影响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层次问题,促进科学决策,规范经济管理,推动区域经济健康发展。

      三是有利于促进各级审计机关提高审计效能。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在审计计划、组织实施、审计技术方法等方面有许多相同之处。同步审计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的一种特殊组织方式,有利于各级审计机关节约审计资源,提高审计效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审计任务繁重和力量不足的矛盾。

      江苏省审计厅课题组还阐述了同步审计的理论基础和制度基础,他们认为:

      1.在我国目前的政治经济体制下,全国人民作为公共经济资源的所有者,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等方式来行使其作为公共经济资源所有者所拥有的公共经济权力。而各级政府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委托,并按照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体现的人民意志行使公共经济权力。中国共产党是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等各项事业建设的领导核心,其政治主张通过人大立法、表决等形式,实现权力与责任向政府的传递。由此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同各级党委和政府间便发生了公共资源的委托和受托关系,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则是党委和政府委托的直接管理者(代理人),代表党委和政府直接行使相应的权力,这样就产生了公共受托经济责任。这种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直接或间接地表现为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公共经济权力运用的过程及其结果承担的各种经济责任,这就是同步审计的理论基础。

      2.同步审计的制度基础。一方面从我国的政治体制来看,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同是国家权力的代理人,其经济责任应是基于特定管理职务而承担的与经济结果相关的职责和义务。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的职责和义务与我国政治体制下党政职能分工密切相关。但目前,我国地方各级党的权力系统与国家(政府)权力系统体现出两大特点:一是党委工作行政化。地方各级党组织为决策机构,有关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事务,均由党组织研究决定,交同级政府部门执行,甚至党委直接组织执行。二是党政组织一体化。一般来说地方各级政府行政正职同时又是党委副书记、党委常委,行政副职不是常委就是委员。由于党政不分,书记实质是党政第一把手,行政负责人是党政第二把手。我国地方各级党政权力交叉与重合的政治体制特性,决定了必须对党委和政府权力运行进行“同步式”审计,才能全面监督、评价、报告二者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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