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绩效审计作为政府审计发展的高级阶段,最早开始于19世纪末英国国库和审计部对陆军勋章合同的经济性审计。第二次世界大战和全球性经济危机的爆发后,民众对政府的期望日益升温,发达工业国政府支出规模持续扩大。公民了解政府支出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要求日益迫切,在蓬勃高涨的民主意识的压力下,美国、英国等国家于20世纪40年代纷纷建立了适应各自国情的政府绩效审计模式,完全意义上的政府绩效审计应运而生。进入20世纪70年代,政府绩效审计不仅在世界范围内日益走向法制化、规则化,其审计范围和绩效评价维度也日益向纵深发展。21世纪以来,政府绩效审计已成为世界政府审计的潮流和发展方向,成为一个国家社会民主发展和公共管理科学水平的象征。 一、美、英等国政府绩效审计的发展 (一)美国政府绩效审计 美国政府审计历史悠久。在美国独立战争期间,大陆会议便已把对国家财政的审计监督提上了议事日程。1789年的《财政法》规定,政府应在财政部内设立审计官。1921年根据《预算和会计法案》,美国建立了独立于行政部门之外的专职审计机构——联邦审计总署。20世纪40年代,脱胎于公营企业年度预算和工作计划审计的美国政府绩效审计产生。1945年美国国会通过的《政府公司控制法》确立了联邦审计总署对公营企业开展绩效审计的权力。1946年的立法机关改组法中,要求审计长对政府行政系统的每一个机构进行费用分析,以帮助国会确定公共资金是否被经济地和有效率地管理使用。1970年《立法机关重组法案》和1974年《国会预算与拨款控制法案》授权审计总署对项目活动进行评估和分析。其间,1972年,联邦审计总署根据立法所赋予的权限制定了《政府的机构、计划项目、活动和职责的审计准则》(也称“黄皮书”),标志着政府绩效审计走向准则化。这一时期,联邦审计总署以项目评估为中心,开展了包括1967年反贫困项目、1974年水门事件、能源议题等多个重大项目的绩效审计,为绩效审计的全面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04年7月7日起,根据2004年美国审计总署人力资源改革法案修正案,美国联邦审计总署正式更名为政府问责署。政府问责署强调其首要任务是提高联邦政府的工作绩效,在审查政府等公营部门使用公共资源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基础上,全面关注其受托公共责任的履行,促进联邦政府对议会和美国公众尽职尽责。近年来,应美国国会的要求,联邦审计总署的审计、评估和调查范围更为广泛,工作领域涵盖了联邦政府进行公共管理所应涉及的每一个领域,其中特别重视对联邦政府有关政策,如教育、科技、能源、税收管理、防止犯罪等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以及对政府部门等公营部门履行社会责任的状况如环境保护、平等就业机会、消费者和劳工权益维护等进行评估,向社会公众公布了一系列政府绩效、风险评估和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报告。此时的美国政府绩效审计已经日趋成熟,方法多样,成效显著,并对世界范围内政府绩效审计的发展起着重要的引领作用。 (二)英国货币价值审计 据现有资料来看,英国是最早开展政府绩效审计的国家。绩效审计在英国被称为“value for money audit”,一般翻译为货币价值审计。如前所述,英国的货币价值审计最早可追溯到1888年,国库和审计部检查事项是否与议会的授权相一致扩展到审查合同的经济性。进入20世纪以后,又将货币价值审计的运用发展到政府部门财务管理的许多方面,并在1983年的《国家审计法》中正式以法律形式确认。法律规定,审计署可就政府所执行的项目、计划或任何其他工作活动以及其结果进行经济性和效率性的审查并报告审计结果。英国审计署的货币价值审计由审计署各个局共同承担,与财务审计同时开展,在审计署内不单独设立专门的货币价值审计局。英国的货币价值审计内容一般分为以下几类,一是严重铺张浪费、效率或效益低下和控制薄弱现象;二是特定部门、重大项目和工程;三是管理活动以及其他等。据统计资料显示,近年来,英国审计署的货币价值审计类型中,项目效果性审计和产出审计各占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一包括工作程序审计、工作效率检查和成本效益分析等。 目前,英国国家审计署有一半左右的人员从事绩效审计工作,每年绩效审计业务量占国家审计署工作总量的50%左右,约60个审计项目。据国家审计署报告声称,近年来,绩效审计平均每年能产生4亿英镑的效益,绩效审计的投入产出比已经达到1∶8。此外,英国国家审计署还特别注重对环境变化、金融危机等带来影响的评估,如英国下议院环境审计委员会于2009年3月26日经过下议院授权颁布了题为《2008年预算前报告:经济衰退时期的绿色财政政策》的2008~2009年度第3期研究报告,该报告就英国财政部为应对经济衰退而采取的一系列绿色财政政策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总体而言,英国是国际上开展绩效审计水平较高、较成熟的国家之一。 二、我国政府绩效审计的发展 在我国,绩效审计起源于国有企业等微观主体的经济效益审计。1983年,国家审计署成立,政府审计制度开始恢复和重建,经济效益审计逐步走向法制化。198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要求审计机关对国营企业、事业组织、基本建设单位、金融保险机构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首次在法律层面上对效益审计予以规定。20世纪90年代后期,审计署积极开展专项资金的经济效益审计,一方面积极对全国人大要求的大规模国债资金进行跟踪审计外,还开展了如农业专项资金使用效果的审计、资源环保政策的执行效果的评审以及建设项目审计等,其效益审计成果在这一时期的审计工作报告中得到了较好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