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政府审计与法定审计对比小议

作 者:

作者简介:
杨晶晶,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原文出处:
时代金融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1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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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言

      2011年1月19日,欧盟通过《关于认可部分第三国审计监管体系等效以及延长部分第三国审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在欧盟成员国执业过渡期的决议》,确认包括中国在内的10个国家审计监管体系与欧盟审计监管体系等效。中欧实现审计公共监管等效,是双方会计审计交流合作中的重大事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中欧审计等效的含义

      (1)欧盟审计概况。欧盟的公共资金等方面的审计主要由欧洲审计院负责,该审计方式类似于我国的政府审计;欧盟委员会于2006年5月17日颁布了新的第8号公司法指令,其中,根据欧盟法律的要求对公司年度会计报告或合并会计报告进行的审计被称为法定审计,批准从事法定审计的人员被称为法定审计师;欧盟的内部审计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主要是因为尽管欧盟已经颁布了相关的法律,但是,各国由于自身历史与习惯等原因,各成员国的公司治理机制明显不同,各成员国治理机制的法律规定也存在显著差异,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内部审计自然也是各自有特色。

      故而,这三个部分构成了欧盟审计的三条主线。除了内部审计具有特殊性之外,欧洲审计院的审计和欧洲的法定审计都与我国具备可比性。因此,从政府审计而言,欧洲审计院的审计对我国政府审计有一定借鉴意义;中欧之间审计业务的互相认可,证明了我国法定审计业务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而双方的合作也有助于了我国法定审计监管体系不断完善。

      (2)中欧法定审计监管体系等效的前提:采用的会计准则一致。欧盟2005年以发布第8号公司法的方式指令要求采用国际会计准则。虽然在实施之初,有经济学家反对采用国际准则,理由是准则转换成本过高,可能会损害中小企业利益。但是根据欧盟关于采用国际准则的反馈报告,大部分反馈者支持采用国际会计准则。

      我国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于2007年开始在所有上市公司、部分非上市金融企业和中央大型国有企业实施,并逐步扩大实施范围,目前已扩大到几乎所有大中型企业。因此,共同使用国际会计准则,为我国和欧盟审计监管体系等效奠定了基础。

      (3)等效不等同。等效的评估:欧盟委员(EC)会将等效评估委托给欧洲证券监督当局委员会(CESR),评估标准在于会计准则的一致性。即使准则间还存在差异,但是如果存在为解除这些差异的趋同项目,并且确实地执行时,就可以评估为完全等效。

      等效评估不仅在于会计准则是否趋同,还包括法律环境和审计等标准。欧盟认可我国的审计监管体系,不仅接受我国在欧盟上市的公司以我国会计准则编制的报表,还意味着认可我国第三方审计的审计质量。由于欧盟自身也没有完全采用国际会计准则,欧盟内部国家可以有选择性地不采用某些国际会计准则,如欧盟对于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问题,持有保留态度。这种双层认可机制也决定了等效并非等同,会计准则的趋同只是等效的基础。真正意义上的等效必须依赖可靠的财务报告披露制度和较高的审计质量等因素。

      三、欧盟的法定审计和政府审计体系对我国的启示

      由于欧洲正在不断趋向一体化,其机构设置和法规制定尽量从整个欧洲的角度出发。在机构设置层面,鉴于欧盟比较高程度的一体化进程,欧盟的主要组织主要包括欧洲首脑会议、欧盟理事会、欧洲议会、欧盟委员会、欧洲投资银行等,是一种松散的“主体”组织形式,整个体系涵盖了从立法、财政、监管以及对外合作等一系列的组织效能;从欧盟实施的政策可以看出,欧盟不断降低内部各国的隔阂和壁垒,例如在欧盟2009年度预算审计报告中,欧洲审计院指出欧盟预算用于的投资项目必须着眼于全欧洲的增值(European added value)。作为两个情况类似的“对等主体”,中欧面临着在某些方面类似的经济背景。

      (1)欧盟法定审计之于我国的借鉴之处。在着眼于“一体化”的前提下,欧盟也关注内部个体国家利益的满足。因为欧盟由不同的国家组成,经济发展不平衡凸显了不同的经济政策体制。

      从法定审计的角度,具体体现为,欧盟内部不同的国家允许采取不同的会计准则体系。虽然欧盟已经广泛采用国际会计准则,但是,该指令只是提供了在欧洲采用国际准则的机会,并不要求强制采纳,也没有设定具体的目标日期。虽然这并不适应建立全球统一的会计准则这一国际倾向,但值得借鉴的是,许多欧盟政策以“原则导向”为主,而并不是“规则导向”,统一指挥,因地制宜。类似地,作为东西部差异较大的我国,区域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具体的经济政策不能“一刀切”,“一体化”背景下的“原则导向”同样适合于我国各区域之间不同的现实需求。“原则导向”则意味着原则之下的灵活掌握,对于法定审计来说需要更多的职业判断。针对同样的审计对象,在不同的区域可能有不同的审计风险。

      (2)欧盟审计院审计之于我国的借鉴之处。欧盟对外活动比较频繁,故而欧洲审计院针对对外活动尤其是对外援助投资项目的审计比较重视:首先,2010年欧洲审计院的11篇特别报告中,就有两篇都是关于外援项目审计的报告(分别是针对土耳其的援助资金审计和通过联合国对外援助的项目审计)。其次,在2009年度审计报告中也详细介绍了欧盟涉外各类基金的审计情况。

      我国审计署设境外审计司,其职责是组织审计国家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中央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但是从境外审计司发布的报告来看,主要以支援联合国审计项目为主,鲜有我国资金项目对外投资项目的审计情况。这可能与我国暂时还没有大量的对外投资项目和援助项目这一情况有关,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实力和外交能力的上升,涉外审计必然会得到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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