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规制下政府审计“屡审屡犯”问题研究

作者简介:
马轶群 黄步龙 史安娜,江苏省审计科研所、河海大学商学院

原文出处:
审计与经济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1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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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屡审屡犯”是近年来政府审计遇到的突出问题之一。“屡审屡犯”现象的出现,严重影响了国家财经纪律的规范性和严肃性。如何破解“屡审屡犯”的怪圈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许多审计理论研究者对这一问题都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如蒋大鸣等提出在财政审计“协同论”理念下,针对相关部门,通过财政审计建立健全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可以逐步缓解财政审计中“屡审屡犯、屡犯屡审”的问题。欧阳华生等通过对预算执行审计的实证分析,认为体制缺陷是“屡审屡犯”问题的制度性障碍,解决“屡审屡犯”问题应从弥补体制缺陷开始。齐兴利从发挥“免疫系统”功能的角度提出“免疫系统”的预防作用能够改变“屡审屡犯、屡犯屡审”的恶性循环状态。尽管以上研究对解决我国“屡审屡犯”的问题均有建设性,但却没有从制度上分析和探究“屡审屡犯”的机理和根源。刘家义审计长曾指出“屡审屡犯”是制度性的问题,本文在契约规制视角下深入分析了“屡审屡犯”的内在机理,作者通过建立“屡审屡犯”问题的基础契约规制模型,预算机制的契约理论模型以及审计监督下的预算契约理论模型,从而得到以下主要结论:一是中央政府仅依靠预算机制是无法有效规范职能部门行为的,职能部门甚至在某些极端情况下会出现追求高违规收益的现象。二是在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政府审计可以通过“声誉机制”达到规范职能部门行为的目的。三是政府采购起到了专用性投资的作用,稳定了中央政府与职能部门的契约关系。

      “屡审屡犯”是制度性问题,我国现行的预算机制以及不完善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共同造成“屡审屡犯”。本文反驳了在“屡审屡犯”问题上政府审计功能弱化的观点,强调目前政府审计起作用的重要途径是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审计机关应完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强化审计结果公告的执行力度。另外,本文借鉴威廉森的思想将政府采购作为专用性投资来进行分析,结果显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会减少“屡审屡犯”发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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