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台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审计组织协调、审计内容、审计实施、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尤其在第四章审计实施中对审计程序包括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对象单位应提供的资料及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处理与处罚、审计复查与复核等都作了规范,为审计人员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提供了操作指南。但其相配套的《实施细则》或《实施意见》还未出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些问题审计人员还难以把握。当前的突出问题是对经济责任审计举报受理未进行规范,目前只要有举报,审计就要受理,眉毛胡子一把抓,常常会造成审计疲于应付,既会增加审计成本,又会降低工作效率,同时还会影响到一些优秀干部的选拔任用。为此,笔者就如何规范经济责任审计举报受理谈谈自己的看法,旨在与同行们共同探讨。 新《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公示。有了公示,就可能出现举报,有了举报,就要面对举报问题的受理。由于经济责任审计和常规审计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审计目标、范围、重点均不一样,审计对象的任职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如县委书记、县长的审计要涉及十几个部门和单位。审计任务通常又是批量下达,而审计一般长则十来天,短则两三天内就要完成。时间紧、任务重,审计力量相对不足是经济责任审计的普遍现象,大部分情况下连正常的审计程序都很难到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受理一些与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无关的举报事项,会使我们的审计工作偏离方向。如宁都县在对某乡党委书记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接到一村民的举报,反映某村建房乱收费的问题。接到举报后,该县审计局在审计力量十分不足的情况下,又重新抽调人员充实到一线。通过明察暗访、走村串户,忙乎了半天,结果查出了一村干部以白条收取建房户费用3万余元不入账的问题。就常规审计而言,该举报受理的审计成果无疑是显著的,但就经济责任审计而言,该举报受理既增加了审计成本,又影响了工作进度。因为该问题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而言,除监管不力应负一定领导责任外,其他没有多大关联。尽管审计查实该问题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没有直接关系,但由于受理举报事项应在审计结果报告中说明并另附核查材料,客观上还是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规范经济责任审计举报受理刻不容缓,应在即将出台的《实施细则》中将经济责任审计举报受理予以规范,对于各类举报,规定哪些该受理,哪些不该受理。原则上凡涉及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个人的经济问题和应负直接责任、主管责任的其他问题,且有确凿证据的举报,规定审计机关一定要受理;凡没有确凿证据、捕风捉影的举报,以及和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个人无关联的其他举报,规定审计机关可以不予受理。这样有选择的经济责任审计举报受理,既明确了审计人员责任,有利于规避审计风险,又能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同时还能消除那些别有用心的举报对优秀干部选拔任用带来的不良影响,引导经济责任审计的科学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