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审计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作 者:
郭新 

作者简介:
郭新 湖北省秭归县审计局

原文出处:
中国审计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1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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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审计执法中的主要问题

      审计执法程序不到位

      依程序执法是体现审计执法合法性的关键。在把握执法程序上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重实体轻程序。一是有的未实行审前调查,有的审计人员对审前调查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审前调查没有必要,特别是对经常审计的单位,认为是多余的负担;有的审前调查流于形式,审前调查内容不全面,审前调查事后编写,审前调查的作用没有发挥出来,存在审前调查与审计实施两张皮的问题。二是审计处理在作出审计处罚前,应当履行告知程序,包括告知受处罚的原因、事实与依据,以及被处罚单位所享有的权利等。但在实际操作中,审计处理往往只罚不告,随意性较大。

      主体不当。一是漏列被审计单位或要素不齐,有的审计机关在作出审计行为时,没有把审计事项涉及的被审对象全部列出,而只列了一部分,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名称书写不全,漏写审计小组进点时间表和审计具体要求等。二是收集证据和主体违法。审计法规定审计调查检查须两个人进行,而审计机关往往只有一个人实施调查检查,且不按规定出示执法证件;有的调查笔录是同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却在不同地点询问不同的人;有的还是不具备执法资格人员在实施调查检查;有的调查笔录上的调查人员根本不在现场,而在其他地方开会、办事,这样调查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审计行为的依据。

      未依照法定方式进行。由于执法环境和处罚难度的因素,若被审计单位或被调查人员有意为难审计人员,审计的目的就无法达到。从解决实际问题考虑,为达到完成审计任务的要求,执法人员便采用变通或省去一些程序达到审计目的,而这种做法是有违审计法律、法规要求的。

      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步骤。这里所指的“步骤”是指审计准则、审计法规及规章制度所规定的程序和步骤,审计机关在作出具体审计事项中必须进行的,并影响到决定正确性的程序。如行政处罚法规定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先要调查取证,调查时必须有两人进行,调查笔录要有当事人签字,然后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最后由审计机关负责人甚至是审计机关领导集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后作出决定。在实际操作中,有的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有的没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有的虽然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但无笔录记载。

      审计证据中的问题

      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有的审计调查证据本身的程序不合法,如一人取证,应该回避没有回避的执法人员调查证据等。有的审计取证,被审计单位并没有签署审计属实的意见,而审计人员又没有作专门的说明,这样容易造成失去现场取得可靠审计证据的机会。一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就可能败诉。按照审计证据准则规定,审计取证应该一事一证或同类问题作为一个证据,但目前在实际中出现不同性质的多个问题存在于一张证据笔录中,对审计结论有重大影响的或对证明审计事实有重大作用的,仅在审计日记中有反映,而未进行审计取证。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的审计取证对事实表述不清楚,难以证明审计人员所要确认的事实,有的审计取证对事实的要件表述不完整。包括相关事实的发生时间、发生内容、金额、分录、摘要、经手人等要素不完整,有的审计取证对重大审计事项或经济案件线索仅用审计取证笔录取证,而缺少第一手的原始证据作为附件,违纪事实无相关证据支持,有的仅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无取证笔录或者取证与底稿不相符。存在逆操作现象,审计报告形成后补填审计工作底稿,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中认定的事实凭空出现没有证据证实。

      适用法律不规范

      主要表现审计报告中,在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的来龙去脉表述不清,有的只有结果,没有问题产生的经过。无定性依据或定性不准。有的定性未按规定引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文号、名称和条文,法律文书中引用的法条不全,有的只写罚则适用条款,不写性质适用条款,或者仅写明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的名称,没有写明具体条款,或者连法律法规的名称也不写或仅表述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字样,有的法律文书在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上,当下位法与上位法、法律与部门法规的规定不一致时,不适用上位法而适用下位法,在有效法与失效法的适用上,不是适用有效法而是适用失效法。

      自由裁量权存在偏差

      由于法律、法规赋予审计机关在执法中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便产生了对于同样的违纪违规行为因为各种因素而产生不同的执法结果,使审计对象、被审计单位感到执法不公平。当前由于裁量权偏差引起执法不公的主要情况有:

      外界干扰导致自由裁量权偏差。主要表现在处理处罚难等方面,在这个问题上,地方审计机关受双重领导,与当地政府、部门之间的人情关系,审计环境,历史因素都不得不考虑,给执法的公正性带来影响,这些现象使公众对执法严肃性存在疑问。

      相同情节处罚不一,显失公平。不同的审计执法主体对性质相同、情节相似的违法行业处罚存在很大差异,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执法主体对同一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的认定不相当,有的处罚重,有的处罚轻,有的甚至不处罚,显失公平,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能统一。

      审计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

      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人员业务水平亟待提高,由于目前的法律和专业知识培训无法跟上知识的迅猛发展,部分审计执法人员的法律和专业知识尚显不足,缺少系统、全面的法律和经济专业知识培训,在执法工作中往往出现被动局面。因为心中没底,就不敢大胆执法,即使按法定程序走了,但也往往因各种法律文书不规范和没有抓住关键证据,或因引用法律条文错误而使审计处理出现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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