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合同风险主要表现 对交易对方的资信状况缺少调查。事业单位经常在未查验对方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对该单位的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及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不甚了解的情况下草草签订了合同。履行合同时,由于对方不配合致使合同执行结果潜藏着风险,在索要货物时才发现对方无资质或无能力履行合同造成风险。 对交易对方是否为合适的主体缺乏认识。单位中未经授权的处室等内部部门,或是未正式取得营业执照和已经被注销、撤销的单位本身,不具备对外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除非其事先得到法人授权、事后得到法人追认或事后取得了法人资格,否则其签订的合同视为无效。一些部门和人员对于交易对方的合同签订主体资格并没有予以严格审查,一旦对方不能履约,如其主管单位不承认合同效力,可能引发后续的不良影响。 未用书面形式确认的口头变更合同。履行合同过程中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及市场的波动变化,对原合同的标的、数量、价格、履行期限等内容进行变更是一种普遍现象。一些建筑行业施工发包行时间较长的合同表现尤为明显。一些单位在订立合同时比较注意采用书面形式,而在对合同进行变更时却常以口头协定来代替书面协议。如果对方缺少诚信意识,在合同履行后不承认变更内容,单位在诉讼中便无据可依。 对单位印章的使用缺乏规范管理。合同法规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盖章只要具备其一,合同便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法定代表人都会授权他人对单位印章进行管理,但往往印章的使用程序不严格,导致印章滥用。 授权不及时收回,导致被授权人滥用权力。单位法人由于种种客观原因,总是要授权一些人代表自己对外签订合同,但由于未明确授权的范围和期限,对离职人员的授权凭证,如盖有单位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介绍信等未及时收回,也未告知交易伙伴本单位人员的变动情况,导致一些已经丧失授权的人员仍然冒用原单位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而交易对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由于在长期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信赖关系,仍然会相信其具有授权,因此造成的损失最终由授权单位承担责任。 合同缺乏专人管理而超过诉讼时效。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当事人若不主张权利,则将丧失胜诉权。有些单位负责人只管签合同,而并不委派专人监督合同自签订至履行的整个过程,直到有些债权无法追回诉至法院时,才知道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防范事业单位合同风险措施 合理确定风险控制目标。应达三个目标:一是合规性目标,即合同签订过程中必须遵从现行法律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确保合同管理工作的合法性;二是可执行性目标,即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合同信息应尽可能接近真实情况,并具备可操作性,应优先遵循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相关规定;三是程序完备性目标,即合同签订、履行、结算等主要工作环节在运作程序上做到规范有序,严格按照程序办事。 正确处理合同风险管理与事业发展的关系。加强合同风险的管理,要进一步规范合同管理行为,这既是依法运作的基本要求,又是防范合同风险、促进事业发展的有效途径。只为眼前利益,不讲原则,不顾法规约束,即使合同项目有了发展,也必然会导致业务工作秩序的混乱,最终必将阻碍事业的发展。 切实加强风险控制的关键环节。应按照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等原则,对容易出问题的部位、环节以及人、财、物等部门实行重点检查,实行不相容的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资金绩效考评等内部控制制度。合同风险控制关键在于盯住四个点:检查程序的合法性——是否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招投标过程是否规范,合同签订程序是否到位,乙方代理人是否持有委托授权书。严把合同签订关——了解合同签订方资质、市场准入情况、外部队伍考核情况和转包、分包情况,必要时可建立供方档案库,记录供应商的资信状况和以往的履约记录,将不良记录的供应商剔除在可选单位之外,从源头防范风险。大额合同付款控制——经办部门填列付款申请,并附上履行合同所做的记录或者证据,经内部审计部门复核后支付,及时发现问题作出相应的处理;支付款项应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在原始凭证上应注明款项用途及对应的合同编号等;交付货物的,应索取正式的收货凭证等等;财务付款还要检查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营业执照三证;内审人员要查看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格及酬金标准、履行期限、违约金等要素是否明确具体,如何付款、凭证的数据是否与物资验收单、发票、合同履行结算单相一致。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制定各类相关人员和部门的工作责任、签约审查、监督检查、考核归档制度等;对合同履行过程前后发现的问题,经办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解决,并规定解决期限;在期限内确定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领导,由单位领导指定有关部门配合解决,提出具体方案,并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促进管理者树立牢固的风险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