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出让土地的几种隐蔽手法

作 者:

作者简介:
何学刚 吉林省经济责任审计中心

原文出处:
当代审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1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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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各地执行由开发商支付“两费补偿”和前期土地开发费用的土地收储方式。这种土地收储方式可以叫做“不完全”收储,就是本应由政府主导的土地收储变为由开发商承担,土地出让环节,政府只收取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虽然现阶段对于拆迁补偿和农民征地两费补偿,政府有明确标准,如单位土地产值的30倍,这个产值标准每年随物价变化而变化,但开发商逐利的本性决定了其不可能及时足额支付相关人员的补偿费用。有的按上年产值计算,有的按前几年产值计算,不能满足农民的合理要求,该付的少付,应当适当补偿的不补偿。各地因拆迁补偿问题,上访事件时有发生,带来了不稳定的社会因素。

      开发商以不完全收储方式得到了土地,少支付补偿,低价取得了土地使用权。此类土地补偿审计,需要审计人员调取当地当年土地补偿产值标准,重点关注国土资源局(厅)下属的土地收储中心,一定要查看土地征地卷宗,重点审查土地的“一书四案”,核查土地出让面积、位置、补偿标准等,同时也要实地踏查土地现状,询问被补偿群众的受偿情况,内查外调相结合,收集低、少、未付补偿的情况。

      第二、政府代替开发商上交土地出让金和各种“办件费用”。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权需交纳土地出让金、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用地管理费、征地管理费等,但个别县(市)政府将此笔资金代交至有关部门,造成开发商少付土地取得成本。主要做法:一是财政部门直接将资金拨至省市国土部门(或收储中心),由市(县)国土部门(或收储中心)缴至上级国土部门、税务部门;二是由县(市)财政部门将资金以经费的形式拨付县(市)政府(或党委)办公室、机关事务局、工业集中区财政局、下属乡镇财政所等部门,再由这些单位拨付开发商,最后由开发商上交至相关部门。政府出资代交各项税费,实际开发商低价得到了土地。

      单纯盯住国土部门或财政部门,很难发现问题的本质。审计此类问题时,要顺着资金走向,同时关注财政部门、国土部门、党委政府办公室、机关事务局、下属工业集中区、开发区、下属各乡镇等,横到边竖到底,严查政府出资代企业上交税费和土地出让金的情况。市(县)长经济责任审计为这种多部门审计提供了便利条件。

      第三、财政返还变相减免出让价款和各项税费。市(县)政府通过财政部门或其他部门返还给开发商部分或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和各项税费,变相减免了出让价款和各项税费,返还的名义,有的是违规制定的开发区优惠政策,有的是利用了十强乡镇政策(其实自身不属十强乡镇范围),有的是借企业挖潜改造名义,最终的结果是开发商低价甚至无偿获得了土地使用权。

      针对此种做法,审计人员要重点查看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各地制定的优惠政策是否合法合规。二是相关乡镇是否为省政府批准的十强乡镇。二是挖潜改造项目是否真实存在,立项审批的真实合规性。

      第四、政府出资修建本应属于企业负担的基础设施。企业厂区内的基础设施毫无疑问地应由企业自行完成,但政府出于招商引资、上项目、出业绩的需要,在前期土地开发时应由企业负担的厂区道路、通信设施、给排水、电力及供暖管网等与政府应建部分一并铺装到位,有的地方“建好梧桐树,专为金凤凰”,将企业厂房、室内装潢等工程全部包办,实行“一票到底”。政府代企业支付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造成企业少付土地前期开发费用,事实上形成低价供地。

      此种情况,要重点关注项目所在地的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乡镇政府财政所的支出资金和实际用途,查看建设局的基础设施建设基本资料,包括工程施工图,项目建设内容、范围,计算单位造价等,通过分析复核查看政府出资到底投向哪里,是否不应支付而支付了企业自身应承担的部分,必要时还要进行实地踏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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