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问题 在我国,环境审计起步较晚,环境审计实践正处于不断的摸索中。保护和治理环境,遏制环境恶化,实现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环境审计工作涉及面很广,环境审计评价、鉴证工作难度很大。我国开展以节能减排为重点的环境审计在理论和实践双重探索中面临很多问题。 (一)环境会计的现状制约环境审计的发展 通过调查表明,企业在环境会计的确认计量方面混乱,对公布环境资料持低姿态,很少进行定量分析。公布的环境资料不全面,且可比性差,看不出花费的资金、取得的成果和规定指标之间的关系。因此,我国环境审计的理论、实务都很不完善。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企业对环境会计确认计量不全面。传统会计认为,没有凝结人类一般劳动的环境资源是没有价值的,不必对其进行确认和计量。具体而言,传统会计没有将环境资源确认为资产,没有将企业应承担的环境责任确认为负债,没有将环境资本确认为所有者权益,没有将环境收入和费用确认为环境利润,使得环境信息在确认计量上缺乏依据。例如,我们推行城市集中供热,可以计算出供热的成本费用,我们处理城市垃圾、污水,可能只计算其耗费,但按目前的情况我们无法计量和考核其带来的社会效益和环保效果。 2.我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尚难真正实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是实施环境审计的前提条件。目前,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必须向社会披露有关环境信息的规定,更没有对环境信息记录计量披露的具体标准。因此,经济组织有可能为了自身的局部利益而隐蔽应当向外界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特别是负面的环境信息,使得环境信息缺乏透明度和披露的全面性、及时性。应该说,我国现阶段,在企业这个层面是有条件、有能力对外披露与环境有关的财务信息的,如企业能够披露治理环境的费用、由于环境因素对企业经营状况的影响以及“绿色产品”和“绿色经营”带来的收益等。据调查,我国大多数企业对环境支出已划分为资本性支出和投资性支出,损益性支出项目主要归入管理费用,这样做就把环境费用化的支出淹没在了一般费用之中,而且或有负债的计量比较少,因此无法体现企业环境管理的绩效和水平。 (二)审计资源存在不足 1.环境审计主体和内容单一。一是审计主体单一。我国目前的环境审计主体主要是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部门和社会审计组织的参与程度较低,难以保证环境审计的质量,也难使环境审计发挥防范作用。因为人员有限,完成所有审计工作难度较大,只能把已经出现严重环境问题的项目列入审计计划,使得事前监督薄弱,难以拓展环境审计项目的范围,减弱了环保工作的力度。二是审计内容尚不充实。目前对企业进行的与环境相关的审计主要是合规性审计,即主要鉴证企业的经济活动是否遵守了现有的环境保护法律和地方颁布的环保法规,如污染物的排放是否超过了规定标准,是否按照规定的要求及时上交了各种费用等。对国务院所属的环保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地方政府管理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对国家在国际履约方面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环境政策进行审查监督、对重要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情况的审计、对企业执行国家节能减排相关政策及采取具体措施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调查等内容,基本上是刚刚起步。环境审计的作用主要是问题审计,限于消极的防范,尚未完全起到环境审计应有的制约和促进作用。 2.传统的审计技术方法和评估标准不能适应环境审计的开展。在环境审计过程中必然要对环境成本和效益进行分析,由于环境审计标准不完善,缺乏一套完整的环境信息评价指标体系,使得审计人员在对被审计单位的环境业绩进行评价时,选择指标和标准来科学地评价环境成本和环境效益时没有科学的依据,从而给环境审计增加难度,加大审计风险,甚至难以操作。特别是针对节能减排的环境审计,涉及到节能和减排两方面的技术和指标,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传统的审计技术难以满足要求,必须重构相应的审计技术和评价指标体系。 3.环境审计意识落后与人才匮乏。一是环境审计意识落后。我国正处在产业升级和经济转型的时期,在由粗放型经济向集约型经济转变的过程中,“重生产、重利润、轻环保”的经济增长决定论的观念仍在人们心中根深蒂固,可持续发展的观念还没有真正树立,人们环保意识淡薄,参与环保活动的热情不高,环境审计还没有被社会所公认。二是环境审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环境审计涉及面广,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它要求参加审计的人员既要精通财会、审计知识,又要熟悉环保法规、环境科学知识。由于我国开展环境审计时间不长,实践中审计人员多是以财务、工程审计知识见长,对于环境审计缺乏必要的专业技术和手段等,离全面开展环境审计的要求尚有距离。 (三)法律责任问题影响环境审计的实施 目前,我国现已颁布了6部环境保护法律,13部与环境相关的资源保护法律以及395项环境标准,基本形成了环境保护的法律监督体系,为环境审计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但是环境审计法制方面仍存在许多问题。这些法律法规没有具体明确审计机构在企业环境管理体系中的地位、权限、工作范围,甚至在一些法律中将审计部门排除在环境监督部门之外;法规也没有直接将审计与环境保护或环境保护资金联系起来,导致环境审计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缺乏对环境审计内容、评价标准等具体的规定,导致环境审计无从下手。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执法手段、能力和违法制裁力度远远落后于现实需要。我国虽有包括《宪法》在内的环境法律法规体系,但条文都很原则却不够具体,且大多都属于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法律效力较低,法律法规之间甚至存在冲突和矛盾。另外,环境立法与世界接轨不够,因此给环境审计执法活动带来了依据不足、难于操作的困顿状态。 决策思考 1.加快并完善环境会计制度的建设。环境会计是确认、记录企业的环境成本费用分析环境绩效及环境活动对企业财务成果影响的一门学科。我国尚未建立环境会计制度,不能为环境审计提供所必需的资料,也使得我国环境审计的内容停留在环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环保制度的合理性以及环境政策执行情况的审查上,对企业经济活动对环境的影响不能实现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分析。只有建立起有关环境资源和环境责任信息的记录、计量、计价、报告的环境会计制度体系,将环境影响纳入成本核算中,才能反映、报告及考核企业的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生态环境资源等的成本价格内容,才能为环境审计提供强有力的信息依据。比如,对煤炭、钢铁、有色金属、石油化工、造纸、发电、建材等行业的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的企业,要求将因为环境因素而交纳的费用、罚款单独记录为环境费用;将因治理“三废”而得到的减免税收、国家补贴,以及由于“绿色产品”和“绿色经营”(比如通过ISO14000论证)而获得的超额利润等专门记录为环境收益;再将确实可以计量的未来可能发生的与环境治理有关的费用(如矿山、油田开采期末的恢复费用,核电站的核废料处理费用)预提为环境负债;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套可以进行横向对比的经济技术指标,以进行同业比较,这些做法已经在新会计准则中有所体现和在我国上市公司中有所实践。由于我国环境会计制度尚在研究探讨阶段,尽快建立起相应的机构,研究和制定一套统一的环境会计准则和基本核算体系,为环境审计的发展及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实现提供必要的前提和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