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控制自我评估法概述 控制自我评估(Control Self-assessment简称CSA)法是1987年加拿大海湾资源有限公司的内部审计人员设计的一种内部控制状况评价方法。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已被海外各类企业广泛应用于内部审计实务中。2006年7月,中国内部审计师协会为规范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活动中应用控制自我评估法,提高审计效率,发布了《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1号——内部审计的控制自我评估法》。 (一)控制自我评估的概念解读 《中国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1号——内部审计的控制自我评估法第二条指出,本准则所称的控制自我评估,是指由对内部控制的制定与执行负有责任的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对内部控制进行评价的过程。通过概念不难看出,控制自我评估的主体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者与执行者,而非内部审计人员本身。在此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控制自我评估的主体是制度的制定者与执行者,但评估的发起者、组织者和监督者仍为内部审计部门,对此准则第五条和第七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制定控制自我评估计划,召集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对内部控制进行自我评估,并做好组织、协调与记录工作;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担任控制自我评估的召集人,并加强对控制自我评估过程的督导。 (二)控制自我评估的内容概括 根据准则第六条关于控制自我评估内容的表述,笔者认为其主要内容应该概括为: 1.组织整体或职能部门目标的确定; 2.内部控制重点环节的风险识别; 3.内部控制适当性、合法性及有效性的评估; 4.内部控制整改建议的提出。 (三)控制自我评估的方法及其比较 准则第九条列举了控制自我评估的主要方法包括专题讨论会、问卷调查法和管理分析法。专题讨论会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召集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就内部控制的特定方面或过程进行讨论及评估的一种方法;问卷调查法是内部审计人员就内部控制的特定方面或过程以书面形式向组织相关管理人员收集意见的一种方法;管理分析法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就内部控制的特定方面或过程向相关管理人员收集信息并将之与其他来源的信息一起进行综合分析的一种方法。具体方法的应用需根据组织文化、管理风格和员工素质确定。其中通过专题讨论会方式,审计双方能够最大限度的进行充分沟通,互相学习与启发,使内审人员更为清晰、深入的了解评估对象的内部控制状况,有时甚至能够获得意料之外的有价值的信息,最能够充分发挥控制自我评估法的优势。但这种方式对于控制自我评估的时间、地点、预算和人员素质的要求也较高,采用前应予充分注意。在时间和地点的选择上,要选择对所有参会人员都较为便利的时间,选择便于进行集体讨论的较为轻松、舒适且不易受到干扰的场所,便于参与者充分表达意见;预算方面,应该在组织预算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进行,严格控制专题讨论会议成本;人员素质方面,要求参与评估的人员充分熟悉所在岗位的风险环节及其控制状况,具备较强的思考、分析、表达及沟通能力。相对于专题讨论会,调查问卷法能够更有效的节约控制自我评估的时间成本和预算成本,但评估的内容会受限于问卷的问题设计,评估的态度也会由于问卷双方的非面对面接触而显得草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评估的效果。管理分析法也是一种比较节约成本的控制自我评估方法,其管理人员的主动参与程度介于专题讨论会和调查问卷法之间。 (四)控制自我评估的目的与现实意义 1.加强审计双方的沟通,优化内部控制环境。通过审计对象对内部控制评价的直接参与,加强审计双方的信息沟通与相互理解,把内审部门从内部控制的监督者拓展为内部控制的参与者与推动者,改善审计双方关系;增强内部管理制度制定者和执行者的内部控制意识,促使他们在制定和执行制度的过程中更加积极主动的融入内部控制观念,深入挖掘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有效增强内控制度的执行力。 2.使审计建议的提出更具针对性,执行更具主动性。通过审计对象的控制自我评估,内部审计人员可以更直接、更系统的获得内部控制的第一手资料,及时了解、掌握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意愿,并将其通过分析、整理后适度融入审计建议中,增强整改措施的针对性和可行性。 3.完善内部控制评价体系。通过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可以充分利用评估结果掌握制度制定者与执行者对内部控制的认知程度,从而对组织或职能部门的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评估和内部控制的信息及其沟通情况进行评价,达到全面评价内部控制体系状况的目的。 二、控制自我评估法在人民银行内部审计中的应用 (一)控制自我评估法在人民银行内部审计中的应用现状 控制自我评估法目前在人民银行系统的应用还停留在内部审计创新和试点阶段,其应用的范围和方法也十分有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现场审计中以问卷调查方式开展的控制自我评估。在内审部门开展的内部控制专项审计和其他涉及内部控制的专项审计中,内审人员会设计一些与组织或职能部门内部控制相关的调查问卷,作为现场审计的辅助手段来进行内部控制状况评价。 2.通过信息系统开展的控制自我评估。近年来,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内审处开发并试运行了“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内控管理与评价信息系统”,要求分行机关各部门按季开展内部控制自查,并通过上述信息系统的“部门自控—内控自查”模块将自查结果及风险分析情况反馈给内审部门。同时,各部门还可以将获得的各种内控信息(如行领导对内控工作的指示,对内控运行有可能造成影响的政策、法律、法规、行为和事件等),对内控管理中取得的成绩、提出的意见建议等,在内控信息系统平台予以发布,并将内控信息发布的数量和质量作为内控考核的内容之一。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控制自我评估的方法并未明确包含在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1号列举的三种方法之中,是一种新型的控制自我评估手段。它以最先进的信息沟通方式——计算机网络为平台,以对各职能部门的内部控制考核为约束,将控制自我评估制度化、常态化、信息化,是对控制自我评估的有益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