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领导人经济责任界定及审计重点

作 者:

作者简介:
高俊莲 刘怡萍,唐山职业技术学院

原文出处:
财会通讯·综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1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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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企领导人履行的经济责任

      (一)安全稳定责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国有企业长期不变的宗旨。近几年,涉及生产、设备、交通、人身安全、企业稳定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和事故频频出现,尤其是一些重大生产事故,不仅使企业蒙受严重经济损失,而且直接危及职工的人身安全,影响企业的稳定发展,所以,保证企业安全稳定是国企领导人的首要责任。

      (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作为国企领导人,肩负着一个重要的经济责任就是在其任期内防止企业资产损失,确保国家投入资本的保值,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实现盈利和积累资金,使资本得到增值。

      (三)经营管理责任 国有企业领导人作为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一方面需要为企业实现盈利,不断开发新技术、生产性能优、质量好、适应市场需要的新产品;另一方面要确保财务安全,保持企业有较强的资产运营能力和长期偿债能力。同时,通过完善企业的经营管理机制,健全合理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使企业经营目标得以实现。

      (四)重大决策责任 在企业经济活动中,领导人不可避免地要做出各种决策,决策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着企业的前途和命运,牵动着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政治稳定。因此,作为国企的领导人,必须健全企业重大经济决策的管理机制和程序,使决策实现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避免盲目、擅自决策造成企业的重大损失浪费和债务风险等问题。

      (五)可持续发展责任 国企的可持续发展,不仅涉及企业各方的经济利益,而且关系着国家的经济命脉。因此,作为领导人为确保国企可持续发展,一方面应加强企业合规性、风险性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保障性建设;另一方面要加大企业基础建设,增加科研投资及成果转化,吸引优秀人才,为企业持续发展奠定基础,最终实现企业战略目标。

      (六)社会责任 国有企业在保证社会稳定和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国企领导人,一方面应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另一方面应在节能减排、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缴纳税款等方面负有责任,为社会和谐发展做出努力。

      二、国企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一)安全稳定情况 重点查明国企领导人是否具有安全质量意识,是否制定健全的安全操作规程并有效落实,是否摆正安全与生产、效益、发展的关系。尤其要关注不顾企业、社会的安全稳定而追逐利益和政绩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重点查明国有资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增值;债权债务是否清楚,资金偿还能力是否增强;企业各项收入、成本费用是否据实及时入账,利润是否属实。

      (三)经营管理及可持续发展情况 重点查明国企领导人任期内主要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资产运营情况;经营活动及管理活动的效益情况。审查中尤其要关注企业在增加收入的同时是否重视积累的增加,处理好企业长远发展与近期利益的矛盾,确保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重点查明国企领导人对企业重大经济决策制度的建立情况,民主决策情况和决策执行情况。一是审查企业重大对外投资项目的决策是否通过会议进行可行生论证、操作是否遵循市场化规则。二是审查企业对外提供重大经济担保事项方面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三是审查企业大额资金运作、大额采购等事项,是否存在企业领导人擅自决定而造成损失的问题。

      (五)企业内控制度情况 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并使之有效运行是企业管理层的责任。审计时主要查明国企领导人所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是否健全了合理的内部管理系统和内部会计系统,并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从而揭示因制度不健全或监管不力造成的各种舞弊,降低影响企业持续发展的重大风险。

      (六)遵规守纪廉洁自律情况 重点查明国企领导人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及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情况,是否存在虚报资产、少计负债,多计成本、虚减利润;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偷逃税费、侵占国有资产等违纪违规行为。

      三、国企领导人经济责任的认定及审计

      (一)经济责任定性的标准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第三条,明确了国企领导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四条又将主管责任划分为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而《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的第四十二条,将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应当负有的经济责任统一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即把领导责任与直接责任、主管责任放在了一个层面。笔者认可后一种提法,认为领导责任就是直接责任、主管责任以外的管理责任,即经济责任定性标准并列为以下三种:(1)直接责任。国企领导人因直接违反或通过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失职、渎职等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应负直接责任。(2)主管责任。根据企业内部分工,国企领导人对其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应当承担主管责任。(3)领导责任。国企领导人对其非直接主管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应当承担领导责任。这种责任一般是基于领导干部的职务而言的,不论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对本企业在其职责范围内的各种经济问题都应负有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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