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计的职责体系是国家审计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的构建应以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确保财政经济活动合法为基础。构建国家审计的职责体系是法治观念不断深入、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从根本上来说,法治与现代市场经济本质上要求国家审计既要在法律规定下运行,又要在责任明确的氛围下工作。 在法治与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审计的职责确定必须从“自我为中心”范式的权力逻辑中跳出来,将国家审计置于一种多元关系中进行考察。多元关系主要指国家审计与政府、各级审计机关、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社会审计之间的关系。从责任关系的视角来看,国家审计的责任确定只有在法治原则的规范和指导下、在现代市场经济的规制和约束下,透过五对基本关系的解读,经由责任的重构、重释、重建、重塑和重理,才可能形成既顺应现代市场经济要求、又符合法治精神的国家审计职责体系。 一、国家审计与政府的关系:责任重构 现代国家审计是法治的产物,更是法治的工具。如果没有法治作保证,审计就无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这表明审计机关设立在政府,在政府首长领导下实施审计监督,审计机关是政府的专门从事审计监督工作的一个职能部门,审计工作是政府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审计组织体系和审计监督法律规范体系,审计机关依法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能也取得了显著成效。在现行国家审计领导体制下,国家审计机关要充分履行职责,应该重构好以下两种关系。 一是政府领导与依法审计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这样的规定意味着国家审计既是依法进行的审计,同时又是政府的内部审计。在中国,依法审计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国家审计是宪法直接规定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宪法唯一规定要由政府总理直接领导的具体工作,这就为审计机关不受任何机构和个人干扰、独立依法行使职权提供了法律保障;第二层含义是实施审计工作的标准和依据也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要维护法律的尊严。 政府领导与依法审计相辅相成、密不可分。在具体的报告程序上,审计机关应该向政府提出审计报告。但在平衡个人、团体和全体人民利益的时候,依法审计是最有效的手段,也是最根本的保证。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审计,一是要监督法律法规的执行,违法必究,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二是要促进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发展,从代表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对法律法规的建设和完善提出建议。从审计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的角度来说,国家审计揭露问题是代表政府对各政府部门的监督,它体现的是政府工作的高度透明,体现的是政府对人民的高度负责,体现的是政府解决问题的决心,赢得的是人民的高度信任。从宪法规定我国实行国家审计制度的角度讲,国家审计揭露问题是依法审计的法定职能行为,它体现的是依法治国的严肃性,它使人民看到的是希望。从国家审计的本质来说,它实际上是国家审计机关代表全体人民监督政府部门的工作绩效,体现的是国家政治文明发展的最新进展。 二是政府领导与对受托经济责任的监督。政府权力是一种公共权力。要维护公共利益,就必须对政府行使公共权力进行监督。受托管理公共资源的政府,由于其资源或资金主要由国家或人民提供,由此便产生了与这些提供资源或资金有关方面的受托经济责任关系。政府接受监督是坚持依法行政、做好工作的必要保证。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的关键是建立健全制约和监督机制。 为了加强对公共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我国已建立起比较严密和完备的监督体系,国家审计的监督是政府重要的监督形式之一。国家审计是通过加强对财政预算执行和收支、政府投资管理和重点建设项目、重点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及税收征管的审计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依法处理。由于现代国家审计的受托经济责任是一种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现代国家审计不但因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产生而产生,而且因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发展而发展。 国家审计对政府权力进行监督,实质是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建设为民、廉洁、务实的政府的重要保障。国家审计对政府权力进行监督,可以使政府真正成为人民利益的捍卫者,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廉洁奉公,真正成为人民的公仆。历史经验证明不受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要防止滥用权力,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就必须加强国家审计对政府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我国国家审计监督的政府公共受托经济责任是政府部门的责任,由政府首长直接追究。政府部门责任延及的政府责任要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和社会的监督。审计公告制度全面推行,它公开披露政府部门公共受托经济责任,实际上也就是将政府公共受托经济责任公之于众。政府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这种公开,正是政府的民主法治目标的要求,而国家审计正是实现这一要求的工具。国家审计关注政府公共受托经济责任,并不是要监督政府,而是政府运用审计的手段。因此,审计机关不能只满足于揭露问题,而要从政府依法行政的高度,从政府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高度,科学地选择审计重点,要与政府的工作中心、政府的民主法制进程同步,为政府全面履行公共受托经济责任服务,同时为人民的民主监督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