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境外审计工作交流,探索境外审计路子,推动境外审计理论研究深入开展,中国审计学会和审计署境外审计司于2010年12月20日至21日在北京联合举办了境外审计研讨会。国务院相关部门、署机关部分单位和派出机构、部分地方审计机关、高等院校和中央企业内审机构的30多位代表参加了研讨会。 审计署党组成员、总审计师孙宝厚,中国审计学会会长翟熙贵到会指导。孙宝厚总审计师做了题为《要积极稳妥灵活有效地开展境外审计》的重要讲话。他指出,对境外审计,态度要积极,步子要稳妥,程序、方式和方法要灵活,成果要有效。翟熙贵会长在会议总结时对此次研讨会给予了高度评价,也对部分审计机关已经开展的境外审计工作给予充分肯定。他要求与会代表在会后认真领会孙总审计师讲话精神,并在境外审计工作中很好地贯彻。他还鼓励与会代表继续积极开展境外审计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研讨会上,国务院相关部门同志介绍了我国对外投资、境外国有资产和对外援助资金管理监督情况,审计机关代表介绍了本单位境外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高等院校代表介绍了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审计的国际实践和国内外研究情况。与会代表就境外审计的理论和实务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就如何逐步开展境外审计达成了一些共识。现将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关于开展境外审计的必要性 与会代表认为,审计机关开展境外审计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开展境外审计是我国国家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等对审计机关的职责、范围规定得很明确,国家财政资金、国有资产(资金)运用到哪里,审计就跟进到哪里。在2008年国务院对审计署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也进一步强调要加强对境外中央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第二,开展境外审计是国际审计惯例。各国审计机关有权力、也有义务对本国的驻外机构和境外国有资产实施审计监督,这一点国际审计界早已达成共识。1962年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第四届国际大会对国家海外机构及其他海外机构监督这一议题达成的共识是:最高审计机关有义务监督本国在海外的国有公司及驻外机构的财务活动。《利马宣言一审计规则指南》(1997)第十九条明确提出“设在国外的政府机关和其他驻外机构,也应由最高审计机关进行审计”,而第二十三条“对政府投资的工商企业的审计”部分也指出:“如果政府握有的某些企业很多股份,审计机关就要对这些企业进行审计”。美国、英国等国也开展了很多境外审计实践。 第三,开展境外审计是保障境外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的现实需要。随着我国“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境外机构数量不断增多,对外投资和境外国有资产规模越来越大。现实情况表明,境外机构国际化经营管理经验不足、法人治理机制不健全、风险防范意识不强等方面的问题还客观存在,有的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甚至交出了巨额学费。而我国服务于企业“走出去”、帮助企业站得住、引导投资主体管控好、保障国有资产不流失的一整套政策、措施和机制也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国家审计应当关注这些领域,在维护境外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方面发挥应有作用。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张庆龙从分析我国境外国有资产委托代理关系入手,探究了境外审计必要性。他认为境外国有资产委托代理层次多、代理链条长、委托代理成本高。一旦对境外国有资产监控不力,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极容易产生“代理问题”,从而形成国有资产流失,因此有必要对境外国有资产实施审计监督。 关于境外审计应该发挥的作用,南京审计学院黄溶冰认为:境外审计是“防火系统”,即应具有“抵御功能”,是国家经济安全、境外国有资产安全的屏障,能够阻隔、拦截、缓释风险的侵袭和影响,防御外部风险对境外国有资产的袭扰、腐蚀和侵害,保护国有资本经营秩序稳定,保护国家利益不受侵害;境外审计是“检测系统”,即应具有“诊断功能”,能最早地感知风险,是境外国有资本健康运行的“感应器”,是风险和隐患最灵敏的“探头”,能够发现风险生成的潜在苗头,捕捉风险迹向,锁定风险源头,检测风险的运动方向、强度、特质和作用对象等风险数据,准确地判定风险;境外审计是“预警系统”,即应具有“示警功能”,是风险的“传导器”,能够及时、灵敏、准确地报告或报警,提供风险信息,提示党和政府对境外国有资产风险予以足够的关注,促进风险防范和应对措施落实,并提供消除风险的“目标参数”;境外审计是“自稳系统”,即应具有“修复功能”,针对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体制障碍、制度缺陷和管理漏洞,能进行深层次分析,提出改革体制、健全法制、规范机制、完善制度÷强化管理的建议,提高境外国有资产运行质量和绩效。 此外,中山大学漆江娜、南京理工大学韩晓梅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李淼结合搜集到的国内外有关境外审计的理论研究成果,对开展境外审计必要性也进行了深入探讨。 二、关于境外审计的类型和内容 与会代表认为,国家审计机关的境外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对运用国有资产(资金)或国家财政资金在境外设立的非经营性机构的审计;二是对运用国有资产(资金)在境外投资的经营性机构或者对外投资项目的审计;三是对我国政府对外援助物资采购、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等的审计(在这些援助形成的资产所有权移交外国政府之前)。从广泛意义上说,境外审计还包括国际机构审计,即我国审计机关为承担国际责任、履行国际义务,根据有关方面的授权,对国际机构实施的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