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政府审计质量的对策探讨

作 者:
袁莉 

作者简介:
袁莉 武汉纺织大学会计学院

原文出处:
财政监督:综合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1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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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代表国家,对政府和各个公共部门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运用公共资源、提供公共服务的效率性和公平性进行监督的审计。目前我国的审计模式采用的是最高审计机关隶属于国务院,各级审计机关隶属各级政府,接受双重领导的行政模式。

      近年来,虽然国家各级审计机关不断增强对财政资金运作的审计监督力度,但很多行政事业单位在财政资金使用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违规使用,损失浪费,甚至腐败贪污的情况屡禁不止。在当前的后危机时代,政府为了进一步改革产业结构,扩大内需,不断加大政府购买的投入。同时面对频发的自然灾害,救灾重建,保障民生的工程也需要大笔的财政资金支持。要保证这些财政资金使用的高效率,使政策执行不偏离政策制定者的本意,每一笔政府购买和投资就都必须紧跟着审计的监督和约束。政府审计,责任艰巨。

      一、政府审计在国家行政监督中的重要作用

      经济监督是政府审计所具有的最基本的功能。在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中,审计机关独立于其他部门,独立地对所有部门的行政工作进行监督,是法律授予审计监督权的国家审计机关,为了保证法律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行政目标的顺利实现,监督纠正行政单位的违规违法行为。主要通过审核财政预算决算和国家的经济计划,审查政府的法规政策,视察、检查、受理揭发举报等途径实行。

      作为行政内部监督的审计监督,其重要作用体现在:监督各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对各单位的经济绩效进行评价审计,监督各单位各部门的财政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章的约束;检查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制度是否完善、健全,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向是否正确;受理对各行政事业单位的检举揭发,检查行政活动中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制止、纠正财务活动中的各种弊端和错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效率性。

      二、政府审计质量不高的根源

      (一)从法制角度分析

      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目前的法规体系尚不健全,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经济的急剧变化。

      1、部分法律法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不强。我国正处于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的时期,许多不确定因素和不规范行为依然存在,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倍增。经济法律法规不可能涵盖经济生活的全部,部分法律法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不强。这使得很多审计工作,虽然发现了问题,但却找不到相应的法律依据,没有充足的法律支持,无法具体落实到实践中。审计机关经常处于无所适从的尴尬境地,处理问题面临“合情不合理”、“合理不合法”,处理不妥、不处理也不妥的两难局面。

      2、审计决定的执行缺乏配套的问责制度。目前,审计决定的执行不能得到有关方面的全力配合,没有形成一个相互牵制的系统机制。审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得不到相应的保障,监督职能的发挥受到制约。一方面,审计机关没有最终执行权。现行审计法只是规定“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审计单位应该执行审计决定”,却没有详细规定不执行审计决定应承担的责任和面临的后果。另一方面,从审计的职能定位来看,其主要职责是检查问题,披露问题。而解决问题涉及到的各项问责制度,包括行政问责、法律问责、组织问责和个人问责等,并没有明确规定。

      制度上的缺陷使得部分单位和个人利用法律的漏洞,挪用公款,公款私用,谋取私利。甚至有很多“高智商”的腐败分子,利用其全面的法律知识,规避法律追究,逃避了法律的处罚或者只是受到了轻微的处罚,使国家的财产受到巨大损失。

      (二)从审计部门角度分析

      审计质量不高的问题,不仅仅是由于制度的缺陷,审计机关本身的很多深层次问题,也不容忽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审计机关未全面履行职责。一是疏于事前防范,目前的审计工作大多是“亡羊补牢”,事后监督检查,虽然不可否认的是对违法犯罪现象起到了一定的威慑和惩罚作用,但没有在问题发生前进行及时有效的预防,常常在问题发生之后,给国家造成无法弥补的巨大损失。如果能够进行有效的事前防范,就能够减少损失,提高审计的质量;二是着重于对被审计单位的处理,针对相关人员的处罚相对较轻,对主要责任人更是缺乏严厉的责任追究,使部分人员抱着出了问题有组织遮掩、包庇的侥幸心理;三是缺乏对制度完善的重视,审计机关一般总是将工作重点放在大案要案的查处上,却很少对产生的问题进行制度上的深层次分析,忽视了提出有效合理的整改方案和措施;四是审计工作虎头蛇尾,检查出问题,却最终由于各种原因和阻力,没有将相应的处理处罚落到实处,只是纸上谈兵,必然难以提高审计的质量。

      2、审计处理强调经济处罚。在实际的审计工作中,审计部门往往强调经济处罚,却经常对审计出来的问题轻描淡写。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很多情况下,当审计出来问题时,审计部门往往会采取没收,罚款等经济处罚手段,却较少重视全面纠错。甚至有的部门会违反《预算法》的规定,将查处的资金按一定比例抽取,作为自己部门预算外收入。这种做法不仅是知法犯法,造成财政资金的不合理分配,而且也有可能使审计机关成为被审计机关的利益同谋。为了获得好处,审计机关必然会产生道德风险,懈怠于自身职责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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