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跟踪审计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益

作 者:
宋常 

作者简介:

原文出处:
经理日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1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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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的基本职能能否实现以及实现的程度是判断和衡量审计绩效高低的重要标准。

      传统的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及内部审计,多以事后审计为主,而这种事后审计对于审计绩效提升的不利影响在于,即使通过审计发现问题,但纠偏成本很高,或木已成舟而于事无补,不利于全部资金使用效益的提高。跟踪审计是一种动态、全面的过程审计,是中国国家审计实践创新的一种形式,有利于预防、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审计署在《2008至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提出,对关系国计民生的特大型投资项目、特殊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事项、重大突发性公共事项、国家重大政策措施的执行试行全过程跟踪审计。据此审计机关对汶川地震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一系列重大工程项目陆续成功开展的跟踪审计实践,对于内部审计部门和社会审计机构实施或参与跟踪审计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当然跟踪审计在我国的实践时间不长,积累的经验不多,也无国际惯例可资参考,因此进行跟踪审计的理论探讨与实践探索极为必要。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来说跟踪审计的成本会高于传统的事后审计,成本的提高往往会部分,甚至全部抵消其带来的经济效益。如果仅仅处于查错纠弊的考虑而对所有经济活动采用跟踪审计,不仅跟踪审计本身会产生巨额成本,而且对正常生产经营可能造成中断等隐性成本都会大幅提升,甚至会产生审计成本高于其带来效益的现象。因此只有对那些金额高、性质特殊、只有通过全过程、全面审计才能保证高效运行的项目才适合采用跟踪审计。鉴于此国家审计机关应选择涉及重大资金或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工程等项目或事项作为跟踪审计的对象;而内部审计部门则宜选择资产占比高或者预期收入占比高的项目作为跟踪审计的对象。

      科学界定跟踪审计的监督权范围和监督程序非常重要。

      作为独立发挥经济监督职能的第三方,审计主体并不是经济活动的管理者或监工,因此对于跟踪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该与管理者取得联系并以书面形式反映,而不应参与决策或直接干预经济活动,不能混淆其经济监督职能与管理者的经营管理职能。在审计实践中,审计人员与管理者可能会产生冲突,即使不发生冲突,也会因其参与经济活动之中而可能影响其独立性,进而影响其审计意见的客观公正及审计绩效。所以一方面,必须做到“到位、不越位,履职、不失职”;另一方面,在审计主体与管理者之间应建立并保持顺畅的沟通机制,把跟踪审计的价值及时输送到经济活动中。

      跟踪审计对审计人员的数量和质量都有很高的要求。它不仅要求参与审计的人员数量众多,而且要求审计主体具备经济管理、企业战略、投融资决策、财务会计、审计技术、工商管理、预算管理、合同管理及法务工程等诸多方面的业务知识与实践技能。我国国家审计机关人员不多且人力不足,审计人员大多是财会或审计知识背景,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的情况更是如此,显然审计人员的素质还不能完全满足跟踪审计实践的需要。因此,在继续加强审计人员内部培训和后续教育,进一步挖潜现有人力资源潜力的同时,应采取多种模式积极引进外部人才,有效引入和利用外部智力。国家审计机关开展跟踪审计需引入外部智力时,应在《审计署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允许的范围内,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聘请咨询中介机构和专家,建立外聘人员档案库和动态考核制度,并有效整合与利用内外部审计人力资源,提高跟踪审计绩效。

      我国开展跟踪审计的实践时间不长,积累的经验较少,目前也没有直接用以规范跟踪审计的有关规制,在监管方面存在多头管理的现象,有关部门的监督权限和职责不甚明确。例如,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招投标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和财务管理,建设委员会负责监理,质量监督、纪检、监察等部门也都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部分监管职责。企业内部重大项目跟踪审计及相关制度建设也才刚刚起步。因此需要在不断实践并积累经验的基础上,出台与跟踪审计有关的规制、指导性意见或业务指南,规范业务及有关各方之间的关系,建立经验积累与制度建设、沟通与约束等长效机制,着力解决“九龙治水”而监管乏力等问题,始终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持续提高跟踪审计的质量与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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