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审计的法治解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彭华彰 刘晓靖 审计署长沙特派办

原文出处:
中国审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1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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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明是审计发展的社会经济基础,审计是现代文明发展的集中体现。前任审计长李金华曾这样阐述“文明审计”的内涵:“审计要依法按程序;遇事要先讲道理;要善于听取别人的意见,尊重别人;不讲粗话、大话、过头话,伤害别人感情;对审计情况要如实反映,实事求是地处理;遵守审计纪律,言行举止文明。”从这个阐述中我们大致可以了解到文明审计更类似于一种行风行规,它体现的是新形势下对审计人员的一种更高要求,用李金华自己的话说就是“用审计别人的标准来要求自己,用理解自己的理念来理解别人”。

      目前关于文明审计尚无统一定义。文明审计倡导的是一种执业素质,一种行业要求。它既要遵从依法审计的基本标准,又要讲究执法过程中的态度、语气、行为规范等道德修养层面的特殊要求;既要依法行政,更要文明执法。文明审计体现的是对“法”的认同和尊重,强调不仅从形式上遵守法律,更要从实质上实现法律。它在新中国民主法治的文明进程中孕育产生,其本身又是民主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推动力量。

      文明审计首先要求依法审计,依法是文明的集中体现。现代“文明”的含义告诉我们,文明指的是一种社会进步。而法治,则正是这种社会进步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法治相对“人治”而言,强调法律在国家治理中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不允许任何个人和组织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威。这正是文明程度提高的集中体现。在法治社会里,如果不尊重法律,蔑视或随意践踏法律,显然就违背了社会生存的基本法则,应当受到制裁,当然更谈不上“文明”二字。也就是说,在法治社会,不依法就是不文明,对法律的违背必然是对文明的背离,在这个方向上两者是一致的。因而,我们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谈文明审计,就不可避免地要谈到依法审计的问题。依法是文明的先决条件、基础要求,没有依照法律而从事的审计执法行为,本身就是不正义的,是对法治原则的侵犯,自然没有什么“文明”可言。从这个意义上说,依法审计是文明审计的基石和内核。

      文明审计是依法审计的高级形态,文明是依法的升华。按照马克思主义的法学观,法律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维护阶级统治秩序的一种行为规范。从这个定义我们可以看出,法律是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反映,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相对于不断发展的社会政治经济现实,它具有一定的保守性、滞后性、局限性。我们不会也不可能把现实中存在的所有问题在制定法律之初就全部考虑进去,除了法律,我们还有政策、道德、习俗、行业规范等多种调节社会关系的手段作为补充。另外,在法治社会里,法治是一个开放性的概念,它允许对法律进行价值判断。既要守法,更要守“良法”、“正义之法”,从而强调不断地修正法律体系的漏洞,完善法治建设。审计工作同样如此,现实中我们经常遭遇到超出;“依法”范畴的情形,如要求审计人员对资源配置的合理性,资源使用的有效性进行监督评判,对政策贯彻落实的情况进行专题调研等。又譬如我们开展的绩效审计,已远远超出依法合规审计的范畴。同时,在法治社会,我们的审计,其目标并不仅仅在于检查已有法律在实际执行中是否被遵从以及遵从的程度,而是要更多地关注在现实的经济社会领域,是否存在法律的真空和漏洞,已有的法律为什么没有得到有效遵从,原因是什么,应该怎么解决。现在的国家审计已发展到要成为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阶段,这就要求我们不能仅是被动地去遵从已有的法律,还要通过我们的审计实践,通过广泛的搜集资料和情况分析,来为法律的完善提供建议和参考。相对于“依法”的法律制度而言,文明是一个发展进程,它并不像法律制度那样有形,但它能够适应社会的进步对法律的发展作出及时的调试和补充。因而,文明审计是从依法审计而来,却又高于依法审计,是依法审计的升华,是法治层面上的国家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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