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管理是现代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作为政府组成部门的审计机关,可以通过有效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揭示社会风险信息、预防风险因素的发生、抵制引发社会矛盾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而发挥促进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 社会风险管理是发挥政府审计“免疫系统”功能的本质要求 随着全球范围进入高风险社会,处于经济和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社会的各种不和谐因素也日益具有高风险的性质。风险无处不在,风险无时不有,风险问题已渗透到了我国政治经济活动的各个领域,直接危及社会的运行安全。 审计本质上是一个国家经济社会运行的“免疫系统”。审计“免疫系统”功能是审计机关受人民委托,依法、独立、专门、主动去揭示和查处问题,预防和抵御经济和社会运行中的障碍、矛盾和风险,促进其他各个系统功能平衡,使国家经济社会运行安全。这一论断一开始就明确了审计“免疫系统”功能的发挥不仅是在经济领域,同时还应包括社会领域,对社会风险进行管理是国家审计的本质要求。 审计机关要发挥在社会领域的“免疫系统”功能作用,就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树立社会风险管理意识,不断加强对新形势下各类社会风险形成规律的研究,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关注“三农”安全、环境安全和民生安全,及时发出风险预警,采取措施将各种苗头性问题和管理漏洞消灭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实现社会的正常运转和可持续发展,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在审计署近年来组织开展的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款物跟踪审计和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有关政策措施情况及其效果的审计调查等项目中,审计机关在揭露、防范和化解社会风险方面均做了有益的尝试,较好地维护了灾区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服务党和政府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实现经济的快速复苏中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在社会风险管理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社会风险事项与审计职责的关联性 从以人为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来说,目前需要给予格外重视的社会风险有“三农”问题、恶化的生态环境、不协调的收入分配机制和不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等几个方面。 “三农”问题是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基础性风险。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因征地拆迁、移民安置产生的社会矛盾不断累积,形成社会稳定的巨大隐患。受我国城乡发展不平衡的影响,农业基础薄弱,农村发展滞后,农民增收困难的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任务显得比城市更加艰巨和迫切。如果不能有效地管理“三农”风险,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将会非常严重。审计机关应牢固树立民本审计的理念,加大对各项涉农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力度,促进国家惠农政策落到实处,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三农”问题引发的社会风险。 恶化的生态环境是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隐性风险。长期以来,我国经济的增长是以资源的大量消耗和环境的过度破坏为代价的,我国因工业化所引起的环境污染速度已大大超出工业化自身的速度。各种严重污染事件的发生,造成的不仅仅是经济损失逐年上升,而且已严重影响到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生命健康安全,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环境资源审计是审计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审计机关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环境审计,促进国家环境政策贯彻执行,可以有救解决环境问题,保护和改善人民生活环境,化解由环境污染所引起的社会矛盾。 不协调的收入分配机制和不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显性风险。当前在社会财富分配、会保障体系建设上存在一些问题,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和行业收入差距悬殊导致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以及社会保障体系的落后,已成为我们不可忽视的社会风险。审计机关要将维护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为审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关注民生、服务民生、保障民生作为审计工作追求的目标,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对民生问题和民生资金的审计,切实抓好对社保、医疗卫生、教育、民政、救灾、保障性住房等社会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同时还应通过对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审计,对工资收入分配进行监督,通过对财政税收对收入调节功能的审计监督,促进分配公平,有效化解风险。 审计机关在政治经济社会中的特定地位使其能够在社会风险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防范和化解社会风险是宪法赋予审计机关的重要职责。审计机关是国家唯一的专司经济监督的部门,这就要求审计机关在工作中能主动预防、揭示和抵御经济运行中的各类障碍、矛盾和风险,加强社会风险管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相对于国家的立法、司法和其他行政机关而言,审计监督更多地体现为服务,即通过审计行为促进其他社会主体有效利用国家和社会资源,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社会风险,维护国家经济社会安全。宪法赋予审计机关的特殊地位使得审计机关能够有效地整合各类资源,跨部门、跨地区开展工作。 法律授权的广泛性使参与社会风险管理成为审计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审计法对审计机关的职权范围作出了规定,凡是使用财政资金以及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都应接受审计监督。温家宝总理要求“财政资金运用到哪里,审计就跟进到哪里”,使得审计的范围得到了进一步的延伸,已覆盖了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正是法律授予审计机关职责的广泛性,使得审计监督能够贯穿于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的全过程,使得审计机关能够主动出击,及时发现各种社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