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人员应重点掌握的刑事法律法规

作 者:
于力 

作者简介:
于力 山东省审计厅法规处

原文出处:
财会与审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1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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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人员查办大案要案,除了具备财务会计和审计方面知识外,还要熟悉相关刑事法律知识,了解哪些行为有可能涉嫌犯罪,什么样的条件才符合立案标准。下面结合审计实践中容易遇到的犯罪种类,从刑法文本、立案标准、司法解释方面列举部分审计人员应当重点掌握的刑事法律法规。

      在刑法文本方面,我国现行刑法典是1997年修订的《刑法》。自1999年至2009年十年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陆续通过了七个刑法修正案。常见罪名方面,审计人员应当着重掌握现行《刑法》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第八章的贪污贿赂罪以及第九章的渎职犯罪。

      在立案标准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1年颁布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近期又颁布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制定了《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0年制定了《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2005年制定了《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上述标准明确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立案的具体事实条件。

      在司法解释方面,应当着重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司法解释文件。审计人员在发现有关违法事实后,要主动查阅对照有关刑法条文、立案标准、相关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看是否构成犯罪。

      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管辖分工。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除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外,其他绝大多数案件都由公安机关受理。就审计实践来说,审计中发现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由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分别由检察机关的反贪部门和反渎职侵权部门具体办理。其他如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案件、侵犯财产罪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各级公安机关都成立了经侦部门,专门承办经济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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