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审计机关受人员编制与机构设置限制,一般未设专职法制机构,搜集法律、法规和政策等的渠道较窄,加之人少事多,人员学历不高,导致在一些项目、一些事项上,审计人员引用的定性依据似是而非,经不起推敲。在此,笔者将审计实践中如何准确引用定性依据的几点体会试做归纳,以飨读者。 正确把握被审计主体的属性,准确引用定性依据 正确定位被审计单位的属性,是准确引用定性依据的一个有效途径。假如在引用定性依据时,被审计单位的属性未确定准确,极有可能引用的依据并不适合该被审计主体,出现“牛头不对马嘴”的现象。如在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税收征收管理情况审计时,针对被审计主体滞留预算收入的问题,引用《预算法》第四十六条定性,将财税机关定位为“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这与财税部门在组织预算收入业务上“征收机关”的职能属性不相符。同一单位,由于单位职能业务的多样性,实施的审计项目不同,或针对不同的具体问题,其属性表述也会出现差异。同样是对财政部门,如审计项目是针对经费进行的,为行政机关;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项目,则为具体组织预算执行的部门;在组织预算收入方面,应表述为预算收入征收机关。因此,在审计定性时也应注意根据单位职能业务,结合审计项目及查出问题,确定定性依据的引用。 紧扣审计定性,准确引用定性依据 审计定性既是一个以相关法律法规为标准对财政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事项进行评判的过程,同时也体现为一个概念性范畴。作为一个概念性范畴,它表现为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违纪违规和管理不规范等事项,根据审计证据提炼出来的,符合事实真相的,反映该事项本质属性的,用准确、规范和专业语言表述出来的结论。紧扣审计定性、引用定性依据,是顺理成章之事。如引用的定性依据脱离了审计定性这个核心,将造成定性依据无力支撑审计定性,“论点”和“论据”脱节,“观点”和“材料”不衔接,有随意定性之嫌。此乃引用定性依据之大忌。 紧扣审计查出问题事实,准确引用定性依据 审计查出被审计主体财政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违纪违规和管理不规范问题的客观存在,是审计定性的事实依据。由于同样的行为事实,在现实中存在可以引用的定性依据不唯一的情况,因而作为支撑审计定性的两个支撑点,查出问题的事实与定性依据之间应密切配合,合力支撑审计定性结论。在引用定性依据时,应考虑与查出问题事实互相协调、互为支撑,从问题大小、情节轻重、危害深浅、动机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等方面权衡,避免出现严重问题从轻定性或与之相反的情形,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待被审计主体。 围绕审计处理意见,准确引用定性依据 实施一个审计项目,不是为审计而审计,而是要针对被审计主体存在的违纪违规和管理不规范问题,深刻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对被审计主体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和改进工作的审计建议,向决策机关提供可供参考的改进宏观管理的建议等。在项目实施中,所做的一切工作,都应围绕这一目标。由于多种原因,在审计实践中对看似同一的问题,提出的审计处理意见有可能不同。从审计定性依据与处理依据衔接的角度出发,处理措施不一样,定性依据也相应不同。比如经济责任审计中,对领导干部欠(漏)缴个人所得税问题,既可从领导干部作为纳税人这一角度,责令其补交个人所得税,也可以从被审计单位履行代扣代缴职责不到位这一角度,责令其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责。这两种处理措施,引用的定性依据是有明显差异的。 总之,在项目实施中引用审计定性依据,处于将违纪违规与管理不规范问题的事实与审计处理意见联系起来的承启环节,恰当与否,对项目质量有重要影响。在引用定性依据时,审计干部应着力培养严谨、细致、周密的工作作风,多方面考虑,多渠道搜集,多角度比较,联系问题的事实和处理方式,逐步提高准确引用定性依据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