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将合法性与合理性行政执法原则贯穿于审计执法理念和审计执法实践中,是审计机关实现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是有效解决审计执法理念和审计执法中诸多问题的客观要求。在审计工作中,由于合法性与合理性冲突的存在以及没有很好地理解和贯彻好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造成执法不严和执法不公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着审计执法形象,一定程度上阻碍着经济发展和各项改革进程。现结合基层审计工作实际,谈谈在审计执法中如何正确贯彻好合法性合理性行政原则,促进依法审计,公正执法。 基层审计执法中,合法性与合理性发生冲突的情形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随意混淆定性和处理。在对近几年审计项目质量检查中发现,基层审计机关审计执法弹性较大,特别是在对“小金库”、“乱收费”、“虚报冒领”等较为严重的违纪违规问题的认定和处理上,存在同一性质和情节的问题,不同的人,不同的认定和处理口径,或前后认定不一致的情形,或轻重问题混为一团。如将“小金库”与“预算外资金未执行收支两条线”,截留收入与财政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虚报冒领”与支出发票不合规等不同性质的问题随意混淆定性和处理;对“乱收费”问题以罚代处等等情况。同时,在其他很多相同性质的具体问题定性和处理上,也存在不同的审计人员有不同的认定和处理口径。如“招待费超标准”问题,发票不合规的问题,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的作问题认定并处理处罚,有的只作建议提出;再如,对县(市)级混淆税种解库、截留当年收入等问题,同级审计因审计体制问题无法作问题提出更不能作出处理,而上级审计机关则作为地方严重地违反财经纪律问题认定和处理。种种情形,造成审计执法中客观存在一定程度无序。 不同程度地存在执法不公。执法不公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死扣法律条款,不考虑客观实际和合理性去认定和处理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如《现金管理条例》中对使用现金的管理规定,如果严格按这一条款执法,则几乎所有单位或相关的责任人都要受到责任追究。再如,《财政违法行为处理处分条例》中对“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延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管理”等行为的处理处罚和处分规定,如果不考虑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弊端和县市财政运行的实际状况,任何人当财政局长都将受到处分。同时,相同性质和情节的问题,或因对法律条款的理解不同或因个人情感因素影响等原因形成处理处罚标准不一致,以致被审计对象在进行横向比较后,认为执法不公。如某审计机关在对两个单位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均存在虚报冒领个人贪污行为,而处理结果完全不同,其中一个单位的相关人员移送检察机关立案处理,而另一个单位的相关人员审计机关交由当地乡政府纪检部门给予了轻微的处分。实际中,类似情况较多。 执法不严。在基层审计执法中,执法不严问题较为突出。主要存在该移送司法、纪检监察机关的未移送,该实行从重处理的重大违纪违规问题而作一般问题从轻处理,未起到打击犯罪警示教育的作用;该追究个人法律责任的由所在单位买单,特别是对决策失误、管理不善以及渎职行为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管理混乱问题的相关责任人,基层审计机关普遍采取避重就轻、轻描淡写的处理方式。总之执法不严的最明显的特征表现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正确处理审计执法中合理性与合法性的关系,就是要解决审计机关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问题。 牢固树立坚持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是依法行政基本要求的审计理念。既要走出坚持依法审计就是不考虑客观实际,死扣法律条款认定和处理具体问题的教条主义的误区,又要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出现执法不严和执法不公的倾向。除正确理解和把握合理性与合法性原则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涵外,还要准确把握合法性的依据和合理性的标准。 采取多种措施,强化审计队伍综合素质的提高。科学发展观最核心因素是人的因素。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在审计执法中能否正确贯彻执行,关键取决于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强化审计人员的素质是一项系统工程,目前应主要包括提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法律素质、哲学的辩证思维观念等方面。从政治素质来讲,如果审计人员没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就不可能做到依法审计;从业务素质来讲,如果审计人业务素质低下,谈依法审计、提高质量就将成为空话;从法律素质来讲,如果审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或缺乏法律知识,对行政执法有关法律条款理解不准确,就不可能实现依法审计;如果审计人员没有辩证的思维观点,不能用全面的、发展的眼光去审视审计中遇到的各种情况,就不可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作出恰当的审计判断。因此,必须通过采取一系列刚性的手段和措施,强化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更新知识,更新观念。 强化审计质量内控管理,规范审计执法的自由裁量权。实现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的正确运用,必须规范审计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在审计实践中,应从强化审计质量内控管理制度入手。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控制: 一是实行审计方案把关制度。在审计方案的制订时,要通过集体讨论研究审计方案,对方案确定的目标、内容、审计重点应严格把关,要求目标明确、内容全面、重点突出,操作性强,使审计方案成为统领审计项目的龙头。 二是坚持“三级复核制度”。即按审计署6号令的规定,实行审计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和专职复核机构复核并在职能分工的前提下承担相应责任。通过“三级复核”制度,有效控制审计自由裁量权的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