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性”是审计的精髓所在,内部审计也不例外。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应具有充分的组织地位以使其完成审计职责,强调的是组织上的独立性和内部审计人员执行业务的客观性。在实务中,内部审计独立性的标志是内部审计在组织中的地位以及内部审计人员的胜任能力。 一、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与组织地位 内审机构具有进行独立审计活动的良好组织地位,是保障内审机构“独立”履行其职责的首要条件。只有具备充分的组织地位,才能够确保审计范围的广泛性、审计行为不受限制、审计意见或决定得到实施、审计建议得到适当采纳。 Brink和Witt(1973)认为,内部审计的隶属层级和审计报告送达的最高对象,都和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地位的高低有明显关系。内部审计部门只有处于独立的审计地位,才能显示出高级管理层授予的权利和尊重。所以内部审计部门的组织地位对内部审计品质的提升起重要作用,内部审计在组织中的地位越高,其独立性越高。 Stocks(1988)认为,管理者对内部审计支持的态度,可以从组织地位的高低、部门预算是否充足、人员配备是否完整以及与上级的接触频率等方面表现,内部审计在组织内地位的高低,与审计功能是否有效发挥有一定的关系。 Albretch(1988)认为内部审计部门的目标是协助企业建立及落实有效的内部控制,而独立性是其执行审计业务的重要前提,内部审计部门的目标应与管理当局的目标保持一致,以促使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与高层管理者会晤并独立于被审计单位以提高其独立性,同时,作为组织成员,在保持独立性的同时,应协助高层管理当局提高组织的经营与绩效。 Mutchler(2003)指出内部审计部门的组织地位及工作性质决定了审计人员面临的利益冲突即对客观性的威胁。所以,内部审计部门的组织地位以及与其他部门的关系构成了内部审计活动外部环境的重要方面并将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IIA在《内部审计职业实务标准》的有关条款中,对内部审计机构的组织地位做了明确规定,突出了以下几点:第一,内部审计机构应设置在组织内部的一个较高的层次上。内审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的强弱,主要取决于其隶属关系和领导层次的高低。内部审计的隶属层次越高,其独立性和权威性则越高。第二,内部审计部门主管应直接向组织内的最高决策层负责并报告工作,从而保证内部审计活动的实施。内部审计在组织中的地位影响其在公司治理中作用的发挥。如果内部审计要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就不能局限于较低层次的受托责任关系中,而应进入股东、董事会和高管层这一层次的受托责任关系。在实务中,内部审计如果是向董事会及其所属的审计委员会或CEO负责并向其报告,则其进入了公司治理的受托责任关系中,而如果是受财务部门或组织其他中层部门领导,则内部审计可能无法发挥相应的治理作用①。第三,内部审计活动不受其他职能部门或个人的干扰。前面我们提到,内部审计既有监督评价职能,又有咨询服务职能,它一方面代表投资者、经营者、决策者行使对公司的内控评价和咨询服务职能;另一方面又代表公司最高决策层对下属职能部门进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只有独立于其他职能部门,使其审计活动不受干扰,才能确保内部审计意见、结论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确保审计建议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真正发挥公司最高决策层的参谋和助手的作用。可见,内部审计的组织模式对其独立性与权威性的发挥具有重要作用。 二、内部审计的组织模式 公司治理是企业运作的基础,它提供企业内部各项管理活动的环境,内部审计作为企业内部控制活动的一部分自然会受到公司治理的制约,不同组织管理模式下,通过对内部审计权利的配置、制衡、激励和约束的安排,使得内部审计有不同的效益、效率和效果。 (一)公司治理模式 由于不同的国家具有不同的社会传统、法律体系、政治体制及经济制度,因而演化出多样化的产权结构、融资模式和要素市场,进而形成了各异的公司治理模式。划分公司治理模式的主要标志是所有权和控制权的表现形式,结合近年来的研究,公司治理专家归纳出了英美的市场监控模式、德日的内部监控模式、家族控制模式和内部人控制模式四 1.英美的市场监控模式 英、美、澳等国的公司治理模式主要以外部的监控为主,其特点是公司的股权高度分散,由于“搭便车”问题的存在,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很弱。这种模式中股东的利益在很大程度上是靠产品市场、公司控制权市场和经理人才市场的压力以及有关信息披露、内幕交易的控制、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规等来保护。该模式的公司治理结构中不设监事会。为制约包括董事会主要成员在内的公司高层管理人员,20世纪60年代起引入了审计委员会制度,80年代以来引进了独立董事制度。 2.德日的内部监控模式 该模式以公司大股东的内部监控为主,外部市场尤其是公司控制权市场的监控作用很小。德日公司股权结构的特点是股权相对集中,控制企业股权主要是金融机构和实业公司,管理层处于这些主要投资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其他公司的严格监督下。所有权的集中使得投资者既有激励又有能力对管理层进行监督和控制。德日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特点是双重委员会制度,既有监事会又有管理委员会。 3.东亚的家族控制模式 除中国和日本以外的大部分东亚地区,公司所有权的高度集中和家族对公司的控制导致了这种治理模式。该模式使股份占主导地位的控股家族普遍的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投资决策,公司的重要高级经营职位也主要由控股家族的成员担任。该模式中主要股东与经理层的利益一致,但普遍存在的问题是控股股东和经理层侵害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治理的核心从控制管理层和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转变为控股大股东与经理层和广大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 4.内部人控制模式 在前苏联和东欧等转轨经济国家中的公司既缺乏股东的内部控制,又缺乏公司外部治理市场及有关法规的监控,从而导致公司的经理层和职工成为企业实际的控制人。而中国企业改制上市公司的内部人控制并不完全同于前者,他主要指中国企业公司化改制中的经营者具有“经济人”和“行政人”的双面特性。其表现为:政企职能不分,政府对国有企业的行政干预可借助所有者的身份实现;政府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一旦形成,经营者便从政府那里取得了经营决策权并可独立行使该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