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性复核,是指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指标进行研究分析,并对异常变动和异常项目予以重点关注的审计方法。它是一种基本的审计技术方法,是审计人员通过对比分析各项数据或指标之间的实际情况是否符合相应规律或逻辑关系,获取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的方法。在现代审计的整个过程中,分析性复核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分析性复核常用的方法有:趋势分析法、比率分析法、合理性分析法、时间序列法和回归分析法。在审计的不同阶段,由于分析性复核的对象不同,所采用的具体方法也不同。一般而言,在实践中审计人员多数是对财务数据的比率进行分析性复核,较少对业务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分析,本文以港口企业收入审计为例,试对业务数据分析性复核的应用谈几点认识。 港口企业的主要收入类型 拖轮收入。指使用港方拖轮时,港方按拖轮马力和使用时间,向委托方计收的拖轮使用费。依据马力、计费时间和费率三者相乘计费或实行包干计费;实际计费时间为实际作业时间加辅助作业时间;实际作业时间为拖轮抵达作业地点开始作业时起,至作业完毕时的时间;辅助作业时间为拖轮驶离拖轮基地至作业地点和驶离作业地点返回拖轮基地时的时间。 装卸收入。指货物和集装箱在港口进行装卸等劳务作业,港方按规定或包干协议收取的费用。依据装卸作业吨数与内外贸费规规定费率或包干费相乘计费。 堆存收入。指堆存在港口仓库、堆场的货物,港方按规定计收的货物堆存保管费。依据实际堆存天数扣除协议签订的免费堆存天数后与费率相乘计费。 停泊收入。指停泊在港口码头、锚地等的船舶,由码头、锚地的所属部门按规定征收的停泊费。依据船舶净吨、停泊时间(不足24小时算一天)和费率三者相乘计费。 系解缆收入。指港口工人进行船舶系、解缆,以每系缆一次或解缆一次计收的系解缆费。依据次数与费率相乘计费。 港口建设费。指经交通部批准的开放口岸港口所在地的港务局(或相应管理机构)对进出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的所有码头、浮筒、锚地(含外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专用和地方公用的码头、浮筒、锚地)及从事水域过驳等装卸作业的货物征收港口建设费。货物依据装卸量和费率计费;集装箱依据标准箱量和费率计费。港口建设费虽然不是港口企业的收入,但是属于法规规定的港口企业代收代交项目,因此也需要核实收费的真实准确性,以避免少收少交或延压款项的发生。 港口企业主要业务流程 港口企业业务流程以船舶预计到达信息开始,中间涉及安排拖轮拖带,入码头泊位后安排理货装卸,进入库场堆存,又以船舶离港、货主提货结束,具体见流程图。 拖轮收入。一是可以将拖轮作业系统的作业量数据(如船名、船舶呼号、作业船代码、作业代码、作业时间)与计费系统数据(如相同船名、船舶呼号、作业船代码、作业代码的计费时间)进行比对,审查是否存在有作业信息无计费信息的数据,或者是作业信息与计费信息不符的数据,如同一作业酌计费时间小于作业时间等;二是对计费系统中的数据进行自我核对,审查计费系统中应收金额是否等于马力、计费时间和费率三者的乘积,包干费是否有相应的协议支持,也可以通过应收金额除以拖轮作业船的马力再除以计费时间得出实际收费的费率,审查收费标准是否遵循内外贸费规等;三是将计费系统应收金额与财务系统拖轮收入金额相核对,审查数据符合程度是否在审计可接受的范围内。
根据港口企业主要业务流程对各收费项目进行分析性复核 装卸收入。一是可以将装卸类作业系统的作业数据(如船名、航次、货名、货主、装卸数量)与计费系统数据(如相同船名、航次、货名、货主的装卸数量)进行比对,审查是否存在有装卸信息而无计费信息的数据,或者是装卸信息与计费信息不符的数据,如同一船名、航次、货名、货主的计费数量小于装卸数量等;二是对计费系统中的数据进行自我核对,审查计费系统中应收金额是否等于计费数量与费率的乘积,也可以通过应收金额除以计费数量得出实际收费的费率,审查收费标准是否遵循内外贸费规或包干协议等;三是将计费系统应收金额与财务系统装卸收入金额相核对,审查数据符合程度是否在审计可接受的范围内;四是将计费系统装卸计费信息与船停信息进行核对,核对同一船名、同一航次的装卸费计费时间与该船舶离泊(离港)时间之间的差异,审查是否存在故意将业务数据滞后引入计费系统从而达到调节收入、应收账款和延迟计缴税费的目的;五是将计费系统的计费数量与港口统计报表中的吞吐量进行核对,审查是否存在隐瞒收入或虚报吞吐量的问题。 堆存收入。一是可以将装卸类作业系统的堆存数量(如船名、航次、货名、货主、堆存数量、堆存时间、件数)与计费系统数据(如相同船名、航次、货名、货主的堆存数量和堆存时间)进行比对,审查是否存在有堆存信息无计费信息的数据,或者是堆存信息与计费信息不符的数据,如同一船名、航次、货主、货名的计费数量小于实际堆存数量或者计费堆存天数小于实际应收费堆存天数(实际堆存天数减合同约定的免费堆存天数之差)等;二是对计费系统中的数据进行自我核对,审查计费系统中应收金额是否等于计费数量、堆存天数与费率的乘积;三是将计费系统应收金额与财务系统堆存收入金额相核对,审查数据符合程度是否在审计可接受的范围内;四是在计费系统装卸计费信息与船停信息进行核对时,对于船舶离港后较长时间才确认的装卸收入,经审计落实如果属于对货主收费(根据水运企业核算办法,对货主的装卸费收入在交货后确认),还应继续联查该项货物的堆存费收入状况,其实际收费天数是否与延期时间相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