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审计信息公开的法理基础与现实

作 者:

作者简介:
叶忠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

原文出处:
会计之友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1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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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信息是审计在对反映受托经济责任履行状况的经济活动、财务资料和相关资料进行监督、评价过程中生成的,是全方位传播审计工作的重要载体。表现为审计组织、审计制度、审计方案、审计证据、审计判断、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已审经济信息等等,涉及到审计计划、审计调查、审计实施、审计完成、审计处理、审计总结、审计管理各个环节。为了使得政府审计机关更好地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扩大社会公众通过政府审计信息来实现对政府使用公共财产情况的知情权、监督公共资源的利用效果和合法程度以减少和杜绝腐败行为,政府审计信息公开范围已经成为必然。目前政府审计信息公开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推行的一项制度。应该说,政府审计信息公开既不是主观行为,也不是权宜之计,而是有其深厚法理理论作为前导和立身之根基。

      一、政府审计信息公开的法理基础

      (一)受托责任理论

      证明公共受托责任①包括经济责任和管理责任,是财务审计与管理审计产生的基础。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公营企事业单位,只要存在受托经营管理的公共财产,就必须要承担公共受托经济责任,就应该由政府审计机关对其公共受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以保证其履行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社会公众需要审计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实施对公共部门的监督,并告诉公众所需的明确信息:受托责任的履行者(公共机构)的职责完成情况、资源管理和利用情况、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程度等等。由此提出了审计信息公开的要求,产生了审计信息公开范围逐步扩大的趋势。

      1.赋予政府审计监督权利的委托人是公众,要求信息公开

      政府审计机关本身也是一个公共部门(实质是政府机关),审计机关作为政府机关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享有人民赋予的经济监督、评价和鉴证权力,同时掌握有为了完成这些职责由人民分配其消耗的公共资源,承担有社会公众委托的监督责任,所开展的工作同样是为社会公众服务。审计机关必须按委托人的要求认真履行其所负的受托经济责任,完成人民的托付,并向人民报告其执行结果,也即是就审计本身的工作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对审计监督工作是否客观公正,是否做到依法审计,是否有效等情况进行监督,这对于促进审计机关的自身建设和审计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有着积极的意义。

      2.政府审计信息的所有者是公众,要求信息公开

      政府审计的基本工作是独立地对受托经济责任进行评鉴、监督和鉴证。尽管这些受托经济责任不是由审计机关承担而是由被审计单位承担的,这些被审计单位和人民的关系实质上是受托责任和委托代理关系,人民迫切需要了解受托的被审计单位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审计作为另一受托方需要将知悉的这些信息告知于民。从政府审计监督范围来看,涉及社会、经济、文化和组织管理,包括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程序、发展社会经济和福利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事实上,政府审计信息不是来自于政府审计机关本身,而是来源于政府审计从事独立监督的过程,是政府审计在进行审查监督中产生的,依靠民众的税收支持。政府审计机关利用公民税金收集、整理、评价、分析得到的经济责任信息本质上具有“公共财产”性质,是一种典型的公共产品或公共资源。这些审计信息的所有者是人民、社会公众,政府审计机关只是暂时的“持有者”或“保管者”,不应垄断、封闭信息,而应为民众所共有、共享与共用,这样才能真正体现政府审计信息公共产品属性的特征。

      (二)人民主权理论

      对于一个国家而言,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②。法国著名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卢梭在他著名的“社会契约论”和“主权在民”学说中指出,人们为了维护自己的自由和平等,通过订立契约,让渡出自己的一部分权利组成国家,由国家来代替人们行使公共权力,维护社会秩序。所以,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权。人民主权(或主权在民)学说符合社会自由发展的要求,因而被许多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或宪法性文件所确认③。在社会主义国家,尽管理论上不承认社会契约论,但主权在民的思想同样被其宪法所确认。如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而,人民主权原则(或主权在民原则)已成为各国建立法律制度的最基本原则。政府审计信息公开正是基于人民主权的理论应运而生的。

      人民主权理论的第一个方面就是明确政府的权利来自于人民的让渡和赋予,因此人民参政议政是其首当其冲的现实表现。而参政的前提是知政,知政的前提是民众需要了解信息,了解信息的前提是政府要公开信息。因此,信息对于有效的参与是最基本的,及时地公开有关信息,提高决策的透明度,是提升公众的信任度,促使和保证公众参与的先决条件。审计信息公开的程度和获取信息的途径,直接影响到公众对政府审计工作监督和评价的广度、深度。

      人民主权理论的第二个方面是可以防止政府权力腐败和错误行使。民主政府的最大特征是具有开放性和参与性,如果以社会仅依靠政治精英和贤人政府的自律、自省来避免腐败,那需要良好的道德环境,只能是主观的愿望。在一个政府中,防治腐败是阳光执政,只有实行政府信息公开,使政府权力在社会的公开知晓、评判、讨论和协商中行使,加强来自于公众的监督,才能有效地防止权力异化,使政府更具民意,使社会资源达到更合理的配置。

      人民主权理论的第三个方面是民众需要了解和保护自身的利益。政府审计生产与拥有的信息数量巨大,政府审计信息对人民监督政府运作、维护公民自身权利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政府生产与拥有的信息从理论上说应该属于全体公民所有,因而这些信息的权利人是全体公民。但在没有政府信息公开法的情况下,普通公民获取这些信息是非常困难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消除了普通公民的获取困难,从而起到保障公民信息权利的目的。公民只有知道自己有什么权利,怎样才能保护,政府机关实际做了什么,他们才能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政府审计信息公开是保护公民权利的最好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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