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一)招投标定义 招投标是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和订立合同的特殊程序。在国际贸易中,大宗商品的采购或大型建设项目承包等,通常不采用一般的交易程序,而是按照预先规定的条件,对外公开邀请符合条件的国内外制造商或承包商报价投标,最后由招标人从中选出价格和条件优惠的投标者,与之签订合同。目前已有许多领域采用这种方式,并已逐步形成了国际惯例。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按照竞争程度,公开招标可分为国际竞争性招标和国内竞争性招标。《招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定投资规模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二)招投标法规体系 我国招投标制度和法律、法规框架伴随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建立和完善,从1984年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联合下发《建设工程招投标暂行规定》,倡导实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开始,到2000年1月1日《招投标法》实施,招投标成为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执行的强制性制度,到其后以《招投标法》为核心,国家部委单独或联合出台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的规模标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等一系列配套规定,以及地方省市人大、政府制定的各项规章,使我国的招投标制度规定逐步趋于完善。 (三)目前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主要问题及影响 招投标在建设初级阶段进行,决定工程发包价格和承建单位,涉及各方经济利益,现实环境中权力的干扰、行贿受贿扭曲了招投标的性质和作用,一些执行人往往弃规定于不顾,使本应“公平、公开、公正”的招投标成了走过场,甚至被作为腐败分子和不良承包商相互勾结损害国家利益的合法外衣,极易产生违法违规问题。一些地方频频出现的数额巨大的工程建设腐败案件和“豆腐渣工程”,从一个侧面印证了工程项目中招投标舞弊行为的大量存在。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干预工程建设,索贿受贿,招标人和投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评标不公正,串标围标,转包和违法分包等工程建设招投标中的舞弊行为已成为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严重破坏市场交易秩序,阻碍市场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由于招投标舞弊行为参与方利益高度一致,手法隐秘,舞弊行为过程短,线索发现困难,监管难度大,是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国家审计机关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机关,具有特有的审计方法和手段,有责任也有能力通过强有力的审计执法来规范招投标行为,遏制舞弊行为的蔓延,确保招投标制度真正落到实处,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二、招投标舞弊行为的动因及审计目的分析 招标投标舞弊是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采取欺骗、隐瞒等违法违纪行为手段,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从实施舞弊行为的动因来看主要有三类: (一)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的串通舞弊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时不是从价格、工期与质量保证、技术水平、企业的资质与信誉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而是采取不正当手段与特定的投标人私下串通、相互勾结使得整个招标投标过程流于形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其目的在于: 一是在招标程序合法外衣的掩护下相互勾结进行权力寻租和谋取不正当利益。一方面在目前建筑市场竞争激烈环境下,投标方若想承揽到工程,除了与对手竞争技术设备、管理能力、企业信誉外,还要与对手竞争人际关系,是投标方获取中标权的需要。另一方面是部分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人员进行权利寻租的需要。两方面需求的结合,形成了招投标舞弊行为利益共同体和驱动链条,注定此目的下招投标舞弊行为背后权钱交易问题突出。同时由于其为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合谋,其舞弊行为可能贯穿于项目建设的施工、验收、结算、付款的各个阶段,涉及的金额较大,主体复杂,损害国家利益最为严重。如某交通局局长利用职务之便,在公路、桥梁等工程的发包、修建过程中,进行暗箱操作,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受贿2226万元一案,暴露出工程承发包中的虚假招标和腐败问题。 对此类问题的查处,是审计发现大案要案的重要线索,是全面履行审计职责,确保建设项目高效、安全、廉洁运行,促进反腐倡廉建设的具体体现,应列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重点。 二是招标单位出于地方垄断需要排挤外来企业,出于部门利益照顾特定关系人,出于对不熟悉单位的不信任及对合作困难的担忧等原因,暗示和配合内定中标人控制招投标。此目的下的舞弊是招投标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不但影响了招投标公开公正原则,未达到择优选择承包单位和节约建设投资的目的,破坏公平市场环境,也给相关管理人员谋取私利提供了腐败的温床。对此种行为的揭示和纠正,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规范建设管理行为,应作为审计关注的重点。 (二)投标人间的串通舞弊 投标人之间的串通舞弊是指投标人彼此之间通过口头或书面协议、约定,就投标报价及其他投标条件私下串通,相互勾结,采取联合行动,以避免相互竞争,中标人对其他落标人给予一定补偿,或者约定在相关项目投标中轮流中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招投标被操纵,投标价格被控制,不但会增大建设成本,损害国家利益,也会因中标单位实力不济,给工程建设管理带来困难,不利于项目投资控制和计划目标的实现。如某拆房公司为获得拆房工程中标,采用向10家参加投标单位支付10万元到30万元不等的好处费,按约定价格抬高报价,确保该公司中标和获取高额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