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履行中央企业出资人职责,国资委自2004年开始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规定,要求对所属中央企业实行统一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制度,这改变了长期以来由企业管理层实质控制审计师雇佣和解聘的局面。本文以2004~2008年按规定变更事务所的中央企业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采用操控性应计利润和线下项目衡量审计质量。研究发现,由国资委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其收入规模、CPA人数和事务所排名比变更前的事务所显著更高;但是,在审计质量上,变更事务所的公司与变更前以及未变更事务所的公司之间没有显著差异,这表明,由国资委来选聘审计师并未显著提高审计质量。 本文的贡献在于拓展了关于审计师选择主体的研究,并且通过实证研究发现,股东选聘审计师并未显著影响上市公司的审计质量,从而用经验证据证伪了Abdel-khalik(2002)的推测和Mayhew & Pike(2004)的实验结果。这项研究没有支持Abdelkhalik(2002)的推测和Mayhew & Pike(2004)的实验结果,其可能原因有:(1)在国资委文件中将事务所的规模、人数作为选聘事务所的重要标准,这是基于事务所规模与审计质量正相关的假设,但这一假设在中国并未得到实证研究的一致支持;(2)中央企业上市公司大都是大型垄断的企业,如石化、能源和原材料等公司,它们基于与政府的关系,在上市时会受到特殊对待,更少进行盈余管理(Aharonv et al.,2000),这说明中央企业上市公司可能自身盈余质量较高,因而即使更换审计师,对其审计质量也不会产生显著影响;(3)尽管由国资委统一选聘审计师,但具体在选聘时由国资委委托招标公司进行审计招标。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会计师事务所为取得相应得市场份额,不得不以较低的价格参与竞争,导致“低价揽业”现象的发生。在中标后,为了补偿审计成本,会计师事务所可能会降低执业标准,减少审计程序,导致审计质量得不到保证。 本文的局限在于,国资委控制的上市公司,样本较为特殊,企业规模较大,多处于垄断行业,因而结论的普适性可能会受到影响。此外,对于变更审计师的样本公司,本文很难区分它们是由国资委统一选聘,还是由企业选择、国资委核准的,这也可能对研究结果带来一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