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宣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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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中国审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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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1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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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12月8日向社会公布。为了做好《规定》的学习宣传工作,制定本提纲。

      一、重要意义

      (一)是加强干部管理和监督,推进党的建设科学化的重要途径。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这一重要命题,为此必须建立健全完备的党内监督法规,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党内监督制约机制。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干部管理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都明确要求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定》的颁布施行,把组织监督、纪检监督和审计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是新时期加强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措施,使党内监督制度更加完善,监督手段更加有效,对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促进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

      领导干部掌握着经济决策的重要职权,承担着经济管理的重要职责。经济责任审计是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为基础,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评价。《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促进领导干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促进领导干部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思考、规划和部署经济工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提高执政能力和水平,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加强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重要措施。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经济责任审计是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的重要环节,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制度设计。《规定》的颁布施行,适应了新形势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对促使领导干部增强遵纪守法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推动从机制上、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四)是规范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监督制度的重要举措。

      经济责任审计是由国社会主义审计监督的制度创新,国内外没有现成经验可供借鉴,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制度不够健全、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规定》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面向现实需求和未来发展,进一步完善了法规制度,是经济责任审计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成果,是继经济责任审计正式写入审计法后的又一个里程碑。《规定》的颁布实施,对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科学发展,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监督制度,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特点

      (一)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规定》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对1999年5月印发的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两个暂行规定(以下称两办暂行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后,重新印发的以宪法为渊源、以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依据的专门规定,是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的核心法规制度,是指导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在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审计机关职责、权限、审计程序等规定的基础上,结合经济责任审计的特殊要求,《规定》对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对象、审计计划、组织协调、审计内容、审计实施、审计评价、责任界定和结果运用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从而便于各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审计实践中具体操作。

      (三)体现了继承与创新的统一性。

      各级审计机关在十多年的经济责任审计实践中,探索总结出了很多好的做法,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规定》在承接两办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对这些新的成果进行了总结归纳、吸收利用。同时,结合党中央、国务院的最新要求和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趋势,在审计对象、审计内容、结果运用等方面实现了突破和创新。

      (四)体现了审计监督与组织监督、纪检监督的统一性。

      经济责任审计是干部管理和监督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共同任务。《规定》既与审计法律法规相衔接,又与干部选拔任用、考核评价、巡视、问责等干部管理监督的法规制度相衔接,使之成为兼顾审计监督、组织监督和纪检监督等立法要求的法规文件,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审计法规制度。

      三、制定过程

      两办暂行规定对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责任审计的快速发展,两办暂行规定中的许多内容已经明显滞后。2006年2月修正的审计法,仅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和内容作出原则性规定,亟需配套文件加以贯彻落实。

      2006年11月,审计署与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共同研究起草了《经济责任审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报送国务院法制办。之后,国务院法制办先后征求了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29个中央单位,以及北京、福建等8个省级人民政府的意见,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审计署配合国务院法制办,根据各方面意见修改完善后,于2009年上半年形成《条例》草案。

      2009年9月,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与国务院法制办商议后认为,采纳吸收《条例》草案中的主要内容,对两办暂行规定进行修改完善,起草印发新的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做法比较稳妥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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