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面提升内部审计的法律地位,为内部审计在现代公司风险管理中发挥更大作用奠定基础 在我国,内部审计事业随着国家审计机关的诞生而萌芽,随着审计机关的成长而壮大。基本上是依附行政管理模式而运作。2003年国家审计署发布4号令,中国内部审计协会颁布了基本准则、具体准则、职业道德规范。内部审计初步有了自己的行业规章,对我国内部审计事业的发展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两年来,随着审计风暴的洗礼,内部审计出现了前所未有的良好发展态势。但笔者认为,4号令毕竟是部门规章,准则和规范是行业自律规定,其法律地位远不能适应内部审计在现代公司风险管理中的要求。 综观我国现行法律体系,行业性的法律法规不少,如注册会计师有注册会计师法,律师有律师法。而内部审计工作在审计法中仅有一条提及。去年有关部门征求拟修改审计法的意见,并在其中为内部审计独著一章。这当然是一大进步,至少说明人们开始关注内部审计工作和内部审计人员的法律地位。但是内部审计的定位是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权力机构负责,内部审计人员受单位负责人的领导,故无论是工作职责、范围,还是内审人员的权利,义务都与国家审计机关和国家审计人员有很大的不同,加之,现代内部审计涉及各种经济性质的公司,一部法规显然难以囊括这些内容。同时随着现代内部审计要求加快内部审计队伍的职业化进程,内部审计必然走注册会计师面向社会,面向市场的行业管理道路,这种趋势也要求单独立法。 1.建议出台《内部审计师法》,提升内部审计的法律地位。以国家审计署4号令为基础,对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各种经济性质的公司及其他单位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法律规范。设想如下: 第一,内部审计环境。按照与国际惯例接轨和我国国情的要求,对内部审计定义;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立;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权力机构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保障、法律保障、经费保障、人身安全保障等方面为内部审计师营造良好的审计环境,其中尤其要明确设立审计委员会和配备总审计师。 第二,内部审计管理体系。按照政企分开,政府不再直接管理公司的原则。内部审计师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权力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明确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师协会、内部审计师之间的相互关系。内部审计师协会对内部审计师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对内部审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国家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师协会进行指导和监督,通过对各单位的日常审计情况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第三,内部审计师。根据内部审计师面向市场的客观要求,明确他们应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明确他们的职责范围;要求他们必须具备内部审计师上岗资格和接受内部审计师协会组织的后续教育,掌握现代内部审计必备的生产、经营、管理、风险控制、防范评估等专业知识和技能,要求他们遵守内部审计师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建议架构董事会领导下的审计委员会和审计工作部门相结合及与各职能机构通力合作的风险管理保障体系。 现代公司要加强风险管理,必须从立法的高度架构风险管理保障体系,从而为全面风险管理提供法律保障和制度保障。 第一,设立审计委员会。我国有关公司治理准则要求现代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但执行的较少,有些即使设立了机构也只是流于形式,没有真正发挥作用。所以我们建议现代公司应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由总审计师、独立董事和相关人员指挥本单位内部审计人员在风险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如审议年度风险管理计划,监督内部审计制度及实施;审查内部控制制度,对有效性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审核财务信息和披露,保证财务信息的合法、真实性;审核全面预算;建立内部审计在风险管理中的工作程序和作业标准;组织对高管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为保证内部审计师的独立性提供保障。同时为了规避利用外部审计成果带来的风险,要审核中介机构的资格,并对其独立性进行评价,提议聘请外部审计机构,要组织内审工作部门对外部审计成果进行评价。 第二,配备总审计师。现代公司风险管理涉及生产、经营、投资等多个领域,是一项系统工程,没有高素质的人才和强有力的组织保障是难以奏效的。建议在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基础上配备总审计师,全面负责审计委员会的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总审计师应熟悉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熟悉生产、经营活动,具有较高的组织领导才能、敏锐洞察力、判断分析能力和现代公司管理科技知识,并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第三,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按照现代公司风险管理的要求,应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工作部门,具体从事风险的预警、测试、检查、评估等工作,向审计委员会负责。该部门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监督任免。工作部门要配备懂法律、懂经济、懂审计的各种专业人才以适应现代公司风险管理工作的需要。 二、积极培养公司管理者的竞争意识与风险意识,尽快形成内部审计需求市场和加速内部审计职业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