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7-1948年关于对日和约程序问题的讨论

——以美国外交文件为中心所作的探讨

作 者:
曹艺 

作者简介:
曹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副研究馆员

原文出处:
抗日战争研究

内容提要:

1947年至1948年间,美、英、苏、中围绕对日和约的程序问题进行了讨论。美国主张召开由远东委员会十一国代表组成的对日和会,会议采取三分之二多数决定的投票程序;英国支持美国的主张;苏联坚持对日和会先由美、英、苏、中四国外长会议讨论,对日和约由四国外长会议起草;中国起初基本赞同美国的主张,后来提出三分之二多数中应包括美、英、苏、中四国的同意。美、苏、英、中关于程序问题的讨论,焦点在是否坚持大国一致同意原则,四国在对日和约程序问题上的分歧,直接导致单独对日媾和的局面。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11 年 08 期

关 键 词:

字号:

      对日作战胜利后,缔结对日和约便成为盟国面临的问题。战争期间,盟国已就剥夺日本自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在太平洋所占岛屿、归还侵占的中国领土等问题达成共识,并在相关会议和相关文件中得到明确。然而,与波茨坦会议明确外长会议受命准备对德国及其盟国和约不同,在对日和约程序问题上,盟国的历次会议和文件,并未确定准备对日和约的机构。由此,当1947年7月,正式讨论对日媾和问题时,美、英、苏、中之间关于召集对日和会、起草对日和约的机构以及对日和会的程序方面出现了分歧。虽几经讨论,终未能形成一致意见,也未能在当时召集起一个对日和会。

      在对日和约问题上,美、英、苏、中四大国没有采取一致行动,而是单独媾和。对于单独媾和局面的成因,学者们多认为冷战的形成、朝鲜战争及中苏同盟条约的签订是美国改变对日和约方针、主张单独对日媾和的主要原因。①笔者赞同这些看法。但若将对日和约问题向前推溯,可以看到,单独对日媾和局面,在1947-1948年美、英、苏、中关于对日和约程序问题的讨论时,就已注定。

      美国是占领和管制日本的主要国家,在对日和约问题的讨论上居主导地位。美国外交文件以“美国为对日和约所作的努力”为题,记录了1947年美、英、苏、中关于对日和约的讨论及美国对日和约政策的讨论和决定过程。本文以美国外交文件为中心,试图对1947年至1948年间,美、英、苏、中围绕对日和约程序问题的讨论作一梳理,并由此入手探讨单独媾和局面的成因。

      一 美国提出对日和约问题及中、英、苏的态度

      二战期间,盟国在1942年元旦签署的“联合国家宣言”,1943年10月,中、苏、美、英四国外长发表的“中苏美英四国普遍安全宣言”,1943年12月1日、美、英、苏三国首脑发表“德黑兰宣言”,美、英、苏三国1945年2月的雅尔塔会议公报等文件,曾多次表明共同战斗直至取得最后胜利的决心,也表明战后将在缔结和约方面采取一致行动。

      1945年7月,美、英、苏在波茨坦举行会议,决定设立由英、苏、中、法、美五国的外长组成外长会议准备对德、意及其附从国的和约,但没有规定由外长会议准备对日和约。当时,苏联与日本还未开战,若提到由外长会议准备对日和约显然不合适。但波茨坦会议议定书也为缔结对日和约预留了空间,没有明确将准备对日和约从外长会议的任务中排除,而是规定“其他事项可根据成员国政府间的协议,随时提交外长会议”。②后来美、英、苏三国外长会议向中、法两国政府发出的邀请中也有类似的表述。③

      1945年12月,苏美英三国外长莫斯科会议决定设立远东委员会,该委员会由苏、英、美、中、法、荷、加、澳、新、印度和菲律宾等十一国代表组成,任务如下:“(甲)制订日本于完全履行投降条件所规定的义务时应恪遵之政策原则及标准。(乙)应任何一与会国家之请求,考核任何向盟国最高统帅所颁布之命令,或盟国统帅之措施,而有关该会职权范围内之政策决定者。(丙)考虑各参加国政府按照下述第五款第二条表决程序所一致通过提交该会处理的事务。”又规定:“委员会之决议案,可无需全体一致通过:惟此项决议案至少须经全体代表大多数赞成,且赞成之代表中,须包括下列美国、英国、苏联和中国四强代表。”④也就是说,四强在远东委员会有否决权。在成立远东委员会的决议中,没有将准备对日和约列入其中。1947年6月20日公布的“远东委员会对日基本政策”,确定了订立对日和约的根据和原则,但也没有明确提及准备对日和约的机构。

      从盟国历次会议的决议和文件看,在对日和约问题上,大国间虽有一致行动的政治计划,却并无协议决定由外长会议或是远东委员会准备对日媾和。

      1946年,美国开始正式考虑对日媾和及对日和约问题。这年底,美国国务院任命远东事务办公室(the Office of Far Eastern Affairs)副主任彭菲尔德(Jams K.Penfield)领导一个小组,准备对日和约草案。同时,就对日和约问题向国务院各部负责人和盟军最高统帅部司令麦克阿瑟征求意见,并以非正式的渠道秘密告知澳大利亚外长伊瓦特(Evatt),希望澳大利亚参加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各方平等参与的会议,构建对日和约。⑤澳大利亚对此表示欢迎,并将此事告知英国政府。1947年3月17日,麦克阿瑟在东京表示,从目前的世界形势看,商讨对日和约的时机业已成熟。⑥随后,英国外交部表示同意麦帅的观点,但认为在此之前,应在利益相关国家间缔结一个缴械和废除军备的条约。⑦

      初步摸清澳大利亚和英国的态度后,1947年7月1日,在华盛顿召开了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中国、法国、印度、荷兰、新西兰、菲律宾、英国等国大使或代表参加的会议,会上,美国公布了其关于对日和平条约的口头声明。7月11日,这一声明的文本被发给其他十国。美国希望在8月19日召开由远东委员会十一国代表和专家组成的对日会议;会议各项议案以三分之二多数表决。美国认为,十一国会议将为所有与日本有重要利益关系的国家参加和会并阐述其对于起草对日和约意见提供机会。⑧美国的这一提议,绕开了外长会议,也绕开了四强具有否决权的远东委员会。在十一国会议中,否决权不起作用,而美国在投票上又有优势,此种安排最符合美国的利益。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