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建党以来对县委组织及其领导人之管理

作 者:

作者简介:
翁有为,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河南大学廉政文化研究中心研究员,河南 开封 475001

原文出处:
史学月刊

内容提要:

关于中共县委组织及其领导人的管理问题,从历史的角度看,自建党以来,大致经历了建党初期至抗战前、抗战至解放战争时期、新中国成立至“文革”结束、改革开放以来诸时期。在革命年代,县委设置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个别设置到普遍在根据地设置的过程。在全国普遍设置县委是在新中国成立、中国共产党成为全国执政党之后。县级单位无论在革命年代还是在建设时期,都是党的组织体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的环节和组织层级,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县级这样一个层级,没有受到特别的重视,则是事实。在党的组织体系中,重视的往往是两头,一是高级干部、高层级组织,一是基层干部、基层组织。县级单位是对中国进行管理和社会控制的门阀。因此,从中央对全国的管理角度看,县这一级是最关键的部位。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11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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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231;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83-0214(2010)12-0077-05

      县级政权组织是中国历史上最为稳定、在政权体系中备受重视的组织层级。那么,县级组织在中共组织体系中状况如何,需要从其历史的演进和发展中加以考察,才能得出更为清晰的认识。

      一 建党初期到抗战前对县委组织及书记的任用与管理

      中共在建党之初,由于具有共产主义政治觉悟的先进分子在全国尚是“星星之火”,只分散在辽阔中国的若干大中城市和乡镇。党的组织结构为适应这种情况,在地方设立基层的支部,支部之上规定的组织是地方委员会或地方执行委员会(简称地委),地方委员会或地方执行委员会之上是区执行委员会(简称区委)。由于党刚成立,地方组织并不完善,有的没有建立区委,地委则由中央直接管理;有的支部之上没有地委和区委,支部则由中央直接领导。这个组织体系网络,与中国传统省、州、县、乡(镇)等管理单位有很大的不同,主要表现为这个网络是跳跃式地、非规则地组成的,而中国传统的地方区划管理结构是逐层级地、规则地组成的。之所以这样,显然是由于当时党的力量的发展还比较薄弱,党员的数量规模比较小,限于党的力量,只能在党的势力所及的地域建立组织。在这种情况下,省和县的党组织的设立问题还没有提上议事日程,自然也就没有县委组织。

      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党员在城市工人中尤其在农民中也有了很大的发展。这种发展,是与国共合作进行的国民革命的形势紧密相联的。在中共与国民党合作进行的国民革命运动中,工人和农民运动很快地开展起来,中共基层组织由此得到了普遍的发展。这时,县一级中共组织建立工作提上了议事日程。1927年5月中共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组织问题议决案》中,就指出中国共产党自1926年以来已经发展为“真正群众的党”①的事实。1927年6月1日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中,第四章即是“省的组织”,省设省委;第五章即为“市及县的组织”,市和县分设市委和县委。②省和县的党的组织成为党的法定常设组织。根据史料显示,县委的设置在此之前有的地方就已设立,如1924年8月经选举产生的中共安平县委员会③,1926年夏选举产生的中共隆平县委员会④,1926年11月成立的中共长沙县委员会⑤,1927年1月成立的中共汉寿县委员会、沅江县委员会、溆浦县委员会、安乡县委员会⑥,等等。就整体来看,当时县委组织的设置还只是少数。县委组织的普遍设置是在1927年6月党的章程规定之后。这时,中共自身已经从组织规定上完成了全国性革命群众政党的自觉,力图在全国的所有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置党的每一层组织,以奠定夺取全国政权的组织基础。

      县级党组织的普遍设立,县委书记的选任便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对于县委设立的条件,新通过的党的章程规定:“各市或县有两个区委员会以上或有五个支部以上经省委员会之认可,并派员至该市或县召集市或县代表大会,由该代表大会选举市或县委员会(简称市委或县委)。”县委、市委的上级领导机关是省委,“均隶属于省委员会”。县或市委员会的“正式委员人数及候补委员人数”由其各该“代表大会决定,但须得省委员会之同意”。⑦这就是说,县委委员及候补委员是由县代表大会选定的,最后由省委同意才完成全部合法手续。县委的“临时事务”由其常委会议处理、决定,常委由县委委员“互推”产生。⑧但县委书记如何产生,党章中并未有明确具体规定,不过,在第二章第二十条中有“各级党部之执行机关(自省委至支分部干事会或书记)之选定及撤换须得上级机关之批准”、“省委员会之下的党部须得省委员会之批准”⑨之规定,足见县委书记的选定及撤换须其上级机关省委的批准。

      根据当时实际革命斗争和武装起义的情况,工农武装暴动不可能在全省普遍发动和爆发,多数情况下是在省与省交界的几个县范围内发动和进行的。这样,党章规定地方党组织中的省县结构模式并不完全适应地方武装革命的形势需要,因为省委对省界偏远县份的武装指导不免有鞭长莫及之势。这种情况表明,省和县之间需要增加一个具体指导数县范围的中间指导层。实际上,在多数武装起义的过程中及起义之后,数县范围的武装斗争是由一个名为“特委”的党的组织领导的,其组织的层级在省委之下县委之上,但在未设置省委的省区,特委则直接由中央领导。⑩特委最初设置时具有临时性质,但由于革命武装割据斗争的需要而成为长期存在的组织机构,这样就突破了原来党章中关于省县结构层级的规定。现实的革命斗争实践要求对党章做相应的修正。因此,1928年7月举行的中共六大通过的新党章中,在省委之下县委之上规定设置了一个“特别区委员会”,亦即“特委”。(11)这样,在县委之上的党组织出现了两种情况:一种是设置特委的,其上一级党组织即为特委;另一种是未设置特委的,其上一级党组织即为省委。

      中共六大对于县委组织问题有了新规定,其中,关于县委的管理范围,是“执行该县范围内的党务”(12)。县是中国行政区划中一个极重要的层级单位,其明确、普遍和稳定的行政区划和行政管理范围在中国相沿已久,这一层级对中共组织在全国的普遍发展无疑具有关键性的意义。这时,中共县委组织在根据地普遍设立,在国民党统治区的很多地区也秘密设置。县委的成立由县代表大会选举。县委至少每月开会一次,并尽可能成立各部或各种委员会(如组织、宣传、鼓动、妇女运动、农民运动等)以指导工作。县委推举常委进行日常工作。县委书记处理日常工作,由县委选举产生,但“须得上级党部之批准”(13)。尤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在1927年的党章中,县委和市委两个组织是并提的,且市委排列县委之前(14);而到1928年中共六大通过的新党章,关于县委和市委两者具体规定的第六章名为“县或市的组织”(15),在该章中,县代表大会的规定占一条,县委的规定占三条,市委的规定只占一条,县委成为该层级组织的主体。这也是中共工作重心由城市转向农村的一种体现。县委在党的组织结构中,已占有重要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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