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名”与“正实”

——从元丰改制看宋人的三省制理念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后滨,男,江西吉水人,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北京 100872

原文出处: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制敕文书起草和颁行即“造令”与“行令”在职责主体和程序上的分离,是北宋政治体制中的一个重要特点。元丰改制以前,三省在制敕文书签署和下颁过程中对文书体式和流转程式的规范作用,属于“行令”的范畴,而“造令”则属翰林学士和知制诰即“两制官”之职。三省制的框架作用以及三省流程的模板作用,虽与“造令”程序无关,却体现在“行令”程序之中。元丰改制以官制的“正名”为目标,而所谓“以实正名”,对于三省来说,只是在出令机制上力图达成“造令”系统与“行令”系统的有机结合,将三省官员在告身及其所依托制敕文书上的署位落实为具名签署。元丰改制并没有恢复唐代前期实际运行的三省制,而在此前后宋人恢复唐代三省制的各种议论,却显示着其特有的三省制理念。


期刊代号:K23
分类名称:宋辽金元史
复印期号:2011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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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丰改制是宋代政治史和制度史研究中无法绕开的重要论题,相关研究论著甚多①。但是,宋神宗是如何理解《唐六典》所记三省制,以及其所要恢复的三省制与唐代实际运行中的三省制之间有何异同,对于这样一个涉及改革思路的关键问题,并未有清晰的解读。一种较为普遍的看法是元丰改制恢复了唐代的三省制,如秦邕江就认为元丰改制对中枢机构进行了调整,重新恢复了三省的实际地位和实际职权,三省“中书拟旨,门下封驳、尚书执行”的大权得以收回,重新上升为实际的宰相机关,三省长官也相应地上升到宰相之位②。诸葛忆兵虽然指出了由于三省制存在不合理性,元丰改制后宰相机构的演变方向是三省的再度趋同③,但是对于宋神宗所要建立的三省制与唐代三省制之间的关系还是未加厘清。实际上,元丰改制所建立的一套体制虽亦可称之为三省制,却是与唐前期三省制在三省职能和运行机制上都有重大差异的官僚体制。

      元丰改制是以官制的“正名”为目标的。《神宗正史·职官志》载:“神宗初即位,慨然欲更张之。……十数年之间,自国子、太学、司农、兵部、军器、大理、将作各已略循古制,备置官属,使修其职业。于是法度明,庠序兴,农政修,武备饬,刑狱清,械器利,亹亹乎董正治官之实举矣,然名未正也。熙宁末,上欲正官名,始命馆阁校《唐六典》。元丰三年,以摹本赐群臣,遂下诏命官置局,以议制作。上自考求故实,间下手诏,或亲临决,以定其论。”④史籍中亦有大量“元丰正名”的说法,《宋史·职官志》载诸寺监在元丰改制以后职掌的恢复大都称之为“元丰正名”的结果,如记太常寺之职即称“元丰正名,始专其职”⑤。所谓“正名”,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元丰三年(1080)颁布《寄禄新格》并以此进行的以阶易官,旨在恢复唐代以散官寄寓俸禄的官阶制度,而将此前作为寄禄官的唐代职事官衔恢复为职事官,以取代差遣;二是元丰五年颁布《三省六曹条例》并以此进行的旨在恢复唐代三省六部和寺监职权的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

      以阶易官的改革并非一般认为的那么简单,其间涉及许多复杂问题。尤其是州县官中原本正官和差遣就不是那么判然区分,如县长官中既有知县也有作为选人阶的县令。所以说,以阶易官的改革也还有许多问题没有澄清。但总体上看,相对后一个方面来说,学界对此还是已有较深入的研究⑥。本文所关注的是机构改革和体制改革中的“正名”问题⑦,其中尤以三省的“正名”为中心。并且通过所谓“正名”来分析宋人对三省制的理解。

      北宋前期的中枢政治体制,总体上说是中书门下、枢密院和三司分掌行政、军事和财政的格局,中书门下和枢密院的长官和副长官被称为宰执,三司则是“有司”,与宰执不在一个层面上。从行政体制看,中书门下作为最高政务裁决机构,有一套下属的具体处理行政事务的办事机关,可以称之为中书门下体制。以中书门下为首的政务裁决系统,基本脱离了三省而独立运行。然而,三省并非废弃不用,在告身及其依托的制敕文书中依然按照唐代三省制的格局保留三省的署位。作为主要政务文书的告身,其成立和颁给过程中,三省还发挥着实际的作用。

      北宋前期官制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官和差遣的分离,“官以寓禄秩、叙位著,职以待文学之选,而别为差遣以治内外之事”。唐代的职事官大都成为了“寓禄秩、叙位著”的所谓寄禄官,而寄禄官所依托的那一套官僚机构,尤其是中央机构中的三省六部九寺诸监并未撤废,尽管“官无定员,无专职”,但还是要“以他官主判”⑧。既然唐代的职事官都成为了寄禄官,政务的实际运行基本依托于使职系统,那么为什么还要保留三省六部九寺诸监的机构设置?这是由于使职行政系统还没有形成完全脱离于台省寺监的、可以独立运行的体制,台省寺监也并非全然没有职掌;或者说,也是由于使职行政体制还没有法典化或律令化,其所遵循的律令还是唐代的律令,所以还要以唐律、令为蓝本修撰《刑统》和新令,同时又以附令敕等来规范实际运行的制度。

      由于使职行政系统还没有形成完全独立运作的体系,北宋前期三省的沿置,在实际政务运行中还有一定的意义。三省在政务运行中的作用,体现在文书行政的一定层面上。以皇帝为核心的最高决策,要通过一套出令系统发布出去,其中包括制敕文书的起草、流转和签署等环节。在唐代前期三省制的格局中,决策机制和出令机制基本合一,制敕文书的起草者、签署者同时也是最高决策的参与者,制敕文书在中书省、门下省和尚书省各个机构之间的流转,基本也是通过三省内部来完成的。换言之,制敕文书的起草、签署和流转都是依托于三省,除了宦官在三省与皇帝之间的传递,三省之外并无其他机构参与。北宋前期,围绕最高政务裁决而形成的制敕文书,其起草程序、流转程序以及落实到文书体式上的职衔签署,三者之间尽管有交叉却是互相分离的,是出令机制中的三个相对独立的层面。而出令机制与最高政务裁决机制之间,更是判然区分。三省的角色与地位,主要就体现在出令机制中的文书流转和签署程序之中。

      宋代以皇帝名义发布的命令文书,其所处理政务的主体是不同级别官员的任免,其他方面国家日常政务,主要由宰相(政府)通过敕牒与札子进行处分⑨。根据颁赐官员级别的不同而区分的诏书和敕书,大概也与日常政务的具体处分无关。唐代敕类文书中的发日敕、敕旨、敕牒等,都是“王言之制”,原本是处理国家日常政务的主要文书,宋代除敕牒外已无相对应的皇帝命令文书。皇权越来越集中于官员任免而将其他日常政务交给宰相处理,是皇帝走向处理国家政务的前台、君相在政务处理环节上趋向一体化并进行了重新分工的体现。皇帝命令文书形成了不同于唐朝的体系,反映的是制度格局和政务运行机制的差异。唐前期的“王言之制”,是皇权行使的实际途径,皇帝在政务文书上的御画(制书画可、敕旨书敕、发日敕书发日、奏抄画闻等),是皇权行使的体现。而三省官员在命令文书上的签署,并非“副署”,他们本身就是文书成立的主体。这种机制背后的制度格局是中书、门下两省沟通内廷与外朝的建置,以及三省分工协作的运作程式;而其背后的思想理念,则是君主与宰相共治天下,即唐太宗所说的“皆委百司商量,宰相筹画,于事稳便,方可奏行”⑩。由于北宋的出令机制中增加了新的环节,或者说在从决策到出令的程序中拆分出一些新的环节,制敕文书的起草、签署和流转环节各自独立出来。这实际上反映出宋代制度格局与政务运行机制的特点,即实际运行中的中书门下体制与制度框架上的三省制并存,官与差遣分离。三省在文书流转和签署的环节上还起着一定的实际作用,至少告身及其所依托的制敕文书上还维持着三省签署的体式,任官制书经翰林学士起草之后,要“送中书结三省衔”(11)。虽然制敕文书上结衔的是三省官员,但却是在“中书”(即中书门下)完成的。宋仁宗嘉祐三年(1058)刘敞、胡宿在改更官制的建议中,就提到这种程式与唐制的背离,“中书出制敕,唐制并经门下审覆,然后尚书出告身,经历三省,比来唯于中书发敕,虚置三省官名,今欲申明复此制”(12)。这里所说的“虚置三省官名”,当指三省官员在制敕文书上的结衔。对比唐前期三省共同构成最高决策层的机制,似乎北宋的三省没有实权。换言之,在北宋前期的最高决策过程和出令机制中的制敕文书起草环节,三省不发挥作用。但在文书签署的环节,尽管真正署名的是每个环节上签署的实际判事者,但是,只是虚置的三省官名,却维系着整个文书的体式,且实际判事者的签署,也被纳入到三省按流程分工的框架之中。唐代制敕文书按三省分工签署的流程,完全被复制到宋代的官告及其所依托的制敕文书签署程式之中。这就是三省在制敕文书签署程序中的作用。至于制敕文书的流转,三省机构及其“判省事”者并不参与,而是有另外一套通进和封驳、行下的途径(13)。不过,某些时期内,在告身的成立和颁给过程中,三省对于文书的上下流转还是起着实际作用的。《职官分纪》卷九《甲库》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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