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变法派首次分裂问题试探

作 者:

作者简介:
燕永成,上海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副研究员,上海 200234

原文出处:
文史哲

内容提要:

熙宁七年北宋变法派内部的首次分裂,主要源于具有同等资历的曾布和吕惠卿同朝共政时期的职位变动及权力之争,而市易违法案的发生,直接促使变法派内部矛盾及权力斗争迅速激化,最终导致变法派无可挽回地走向分裂。这一事件,不仅关系到了王安石、曾布和吕惠卿等人的政治浮沉,更对王安石变法的成败和北宋后期政治走向的大局,产生了极其深刻的影响。


期刊代号:K23
分类名称:宋辽金元史
复印期号:2011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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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安石本着以举事求人才,又以人才再举事的原则,大胆起用“少年新进之士”,并且在变法初期收到了良好效果。在此期间,吕惠卿和曾布无疑是王安石最为倚重的人才。对此,王安石曾说:“法之初行,议论纷纷,独惠卿与布终始不易,余人则一出焉一入焉尔。”①然而,随着曾布与吕惠卿同朝共政时职位变动所引起的矛盾以及权力斗争的日渐加深,加之市易违法案的发生②,从而导致变法派走向分裂。那么,这种结果究竟是如何形成的,它对变法派和变法的命运又造成了怎样的历史影响?都需要加以深入的探究。

      吕惠卿和曾布均属仁宗嘉祐二年(1057)进士。熙宁变法初期,二人均能以突出的才能,先后独自辅佐王安石制定与推行新法,并且使得新法得以顺利实施。然而,自熙宁五年(1072)冬十月吕惠卿丁忧期满回朝后,使得此前唯有曾布独自辅佐王安石的局面被打破,二人从此同朝共政,情况也随之发生了微妙的变化。

      在市易违法案发生之前,吕惠卿于熙宁五年(1072)十月任天章阁侍讲、同修起居注、管勾国子监③。到该年的十二月,则继曾布之后任同检正中书五房公事。而曾布则被朝廷任命为翰林学士。对于此次二人职位变动,史书记载:“初,吕惠卿既除都检正,欲布罢职,王安石固请留布,曰:‘得两人协济,则臣愚短庶几寡过。’上许之。及是,又欲留布,上曰:‘学士职任高,不可为宰属。’安石又请留布修中书条例,上曰:‘惠卿吏文尤精密,不须留布也。’安石乃已。”从中可以看出,吕惠卿回朝后,王安石有意让曾布继续成为宰属,但未得到宋神宗的批准。随后,吕惠卿又担任了右正言、知制诰④。

      到熙宁六年(1073)春正月,曾布权知贡举时,吕惠卿等同知贡举⑤。这说明朝廷旨在有意安排二人共同治事。同年五月,吕惠卿兼权知谏院。此后又为军器监判监⑥。此外,还提举制敕库⑦。熙宁七年春正月,朝廷又一次委任曾、吕二人担任河北东、西路察访使⑧。

      与以上吕惠卿基本职位的变动相比,此间一直担任判司农寺的曾布,曾于熙宁四年(1071)二月至熙宁五年十二月间任检正中书五房公事,随后被任命为翰林学士。到熙宁六年八月,他又兼详定编修《三司令式敕》、《诸司库务条例》⑨。该年九月,则兼详定《一州》、《一县》、《一司》、《一务敕》。以上编敕任务完成之后,则被朝廷任命为起居舍人⑩。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自熙宁五年十月至熙宁七年(1074)二月之前,吕惠卿、曾布二人职位变动颇为频繁,职事亦颇为繁多。在宋神宗和王安石有意安排下,二人的职任虽有一定差别,但二人之间并未产生明显的职位之争以及权力之争。

      直到熙宁七年二月,知制诰、检正中书五房公事、判军器监吕惠卿兼判司农寺。随后不久,翰林学士、起居舍人曾布则权三司使(11)。至此,吕惠卿在继曾布任同检正中书五房公事之后,又接替曾布主持司农寺的事务。此次二人职位变动,明显已与此前有所不同。因为检正中书五房公事和司农寺在当时均属实施变法的核心机构,军器监又被神宗极为看重,而三司地位与宋初相比,已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其中,就三司地位而言,据宋人所撰《官制旧典》记载:“国朝沿五代、后唐之制,置三司使以总国计,应四方贡赋之入,朝廷未尝预焉,一归三司。总盐铁、度支、户部,位亚执政,目为计相。凡国家工役之费,其所用皆蠹耗之大者,必命三司使总之,乃可节以制度也。至王安石为相,自著《周礼义》以符合新法,故持冢宰掌邦计之说,谓宰相当主财计,遂以三司分权。凡赋税、常贡、征榷之利,方归三司。摘山、煮海、坑冶、榷货、户绝、没纳之财,悉归朝廷。其立法与常平、免役、坊场、河渡、禁军阙额、地利之资,皆号朝廷封桩。又有岁科上供之数,尽运入京师,别创库以贮之,三司不预焉。于是,祖宗处国计之良法尽坏矣。”(12)这说明同宋朝初年相比,三司作为计相的地位,已然不复存在,而且,三司原有的职权范围也已被极度简缩,以至于仅主要负责“赋税、常贡、征榷之利”等。而早在熙宁三年(1070)五月,朝廷下诏以常平新法付司农寺,“农田水利、免役、保甲等法,悉自司农讲行”(13)。

      与此同时,对于检正中书五房公事而言,时人甚至指出:“都检正但不奏事,与执政无异。”(14)南宋吕中亦言道:“三司条例司,兴财利者也;中书条例司,立法度者也。凡青苗、免役、保甲、方田、免行、市易、农田水利,始则属于三司条例司,后则属于司农寺。凡考课、铨选、学校、贡举、荫补、磨勘、试刑法者、州县编类,始则属于中书条例所,后则属于检正五房。”(15)例如,张谔“好学能议论。……后谔稍稍进用,数年间为集贤校理、直舍人院、检正中书五房公事、判司农寺,皆要官,权任渐重。”(16)显而易见,熙宁变法时期,检正中书五房公事和司农寺逐渐发挥着其他机构难以比拟的作用,其所处地位非同一般。此外,军器监的设置源于王安石之子王雱奏请,“上颇采雱说”(17),并且“神宗留意军器,设监,以侍臣董之。前后讲究制度,无不精致”(18)。这说明被神宗极为看重的该监,此时特意任命吕惠卿与曾孝宽负责。

      尤为关键的是,此时朝廷任命以前曾主持过司农寺工作的吕惠卿接替曾布,二人虽均以出众才能辅佐王安石主持此项工作,但二人政见显然不会完全一致。况且,资历大致相同的他们,相互之间还存在职位之争。因此,反变法派首领司马光就记载说:“曾布改助役为免役,吕惠卿大恨之。”(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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